福建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福建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福建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管理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促進普通高中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

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高中部(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三條 本《辦法》按學校管理的隸屬關係,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四條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必須參加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的招生考試(或設區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學校組織的招生考試),按照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學校)制訂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學校根據學生填報的志願、招生考試成績及三年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考生的德、智、體、美等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學校不得拒收符合錄取條件,並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學生入學。

五條 普通高中的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規模,一般不少於6個班,不超過20個班。班生數不得超過54人。

凡被錄取的新生,須憑入學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者,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下同)應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學校可保留其入學資格。對開學後兩周內不到學校註冊,又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者,招生學校應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學資格或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對取消入學資格的,學校應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病須休學治療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經批准後,可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

七條 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動人口子女,已隨父母在非戶籍所在地接受國中階段教育且取得國中學籍的,要求在非戶籍所在地繼續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許其參加當地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具體招生辦法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八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及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讀的,可參加當地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接受適齡外國學生入學,並可獲得學籍。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4號)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新生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校應在開學後15天內編制新生花名冊(附表1)和電子學籍註冊學生名單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章 考勤與評價

第十條 學校對學生上課、實驗和參加綜合實踐活動、班會、校會和課外活動等統一規定的活動,實行考勤制度。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均按曠課處理。對無故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家訪,與學生家長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一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業成績(含綜合實踐活動、學科模組學習及學業基礎會考成績,下同)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和學科學業成績考核辦法按省教育廳印發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指導意見(試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課程模組學習評價及學分認定實施意見(試行)》有關規定執行。評價情況應記入學生學習報告單和學籍檔案。

外國學生免修思想政治課。

第十二條 學科學業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

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可實行考試,成績評定可採用等級制或百分制。綜合實踐活動、藝術(或美術、音樂)、通用技術實踐操作以及物理、化學、生物的實驗操作等可實行考查。考查成績原則上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第評定。學校可依據課堂表現、課內外作業、周(日)記、提問、實驗操作、書面測驗、作品展示、朗讀、背誦等方式綜合評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學生學科學業成績的考核要體現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嚴格控制考試次數,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實行學業基礎會考制度,學校按有關規定組織學生參加學業基礎會考,並將學生的學業基礎會考成績記入學籍檔案(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

第十四條 學生因模組學習評價不合格而不能獲得學分的,可以申請重考或參加其他教學班相同學習模組的考核,重考合格後可獲得學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許重修或改修其他模組(必修模組和有必修學分要求的選修模組不能放棄)。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學分不被認定通知後的一學年內完成。

對參加省級學業基礎會考成績不滿意的學生,可允許其在校期間多次參加重考,成績按最高的一次記錄。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和學科學業成績,決定學生的升級、留級、畢業或結業。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科學業考核,須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緩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試、考查作弊者,該生該模組的考試成績以零分計(註明“曠考”或“作弊”字樣)。學校應視情節輕重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要求重考者,經學校批准,可參加重考。

第十七條 在高中學習期間,凡參加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或同意組織的學科競賽獲三等獎以上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免修相應學科必修模組的部分或全部課程,其獲獎學科可免於參加全省學業基礎會考,成績記載為A等級。

第四章 升級與留級

第十八條 學生在學年總評中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且在每個學習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符合升級條件者,準予升級。

第十九條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並在科學研究、發明創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並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經學校審查批准,即使模組考試成績不符合升級要求,本人要求升級的,也可準予升級。

第二十條 確因學習困難無法跟班學習,且在同一學年內經重考,仍有三個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組學習評價都不合格的學生,可向學校提出留級申請,經學校批准,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予以留級。

學校應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數量。由於辦學條件的限制,實行留級制度有困難的學校,可允許學生帶科升級。高三年級的學生一律不得留級。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附表2),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學生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疾病情況必須記入學籍卡片,並由學校在學生報考高一級學校時,如實填寫體檢表中“既往病史”欄目。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患有傳染病或患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其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出國探親或出國(出境)留學需要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同意休學,並保留學籍兩年。學生的有關材料由學校保存備查。

凡經同意保留學籍的出國(出境)留學生,在學籍保留期間,需回原校就讀的,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根據學生本人實際情況予以安排。學籍保留期滿,未回校就讀的,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十四條 高三年級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的,可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有效證明,經學校審核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學。

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繼續休學一年。

一個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休學兩年,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 學生休學期滿時,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休學證明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康復證明,及時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復學的學生,應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學習。

第六章 轉學與退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確須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辦理轉學手續須提供轉學申請表(附表3)、戶籍本原件和複印件、轉學證明(附表4)、學生學籍卡片及新生入學錄取登記表等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轉入學校不得無故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生數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在未落實轉入學校之前,轉出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如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普通高中之間的轉學執行同級互轉的原則。

第三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經轉入學校同意,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普通高中應準予轉學。

第三十一條 轉學一般在開學後兩周內辦理,除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高三年級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引進人員、現役軍人、軍轉幹部等子女轉學,各設區市可制定具體辦法,在手續辦理上予以優先。

三十二 學生轉學,轉入學校應將其編入轉出時的所在年級。

三十三 學生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經法務部門判刑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準予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後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退學一年後,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準予重新回學校學習。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三十五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鍊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表彰和獎勵可採取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表彰、獎勵,應按校務公開規定實施。其中發給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的,需經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簽署,並在學校張榜公示。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學校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三十七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應堅持以教育為主,積極配合家庭、社會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學生的處分要慎重。對極少數錯誤嚴重、經反覆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及年段長提出,經政教(德育)處會同有關人員調查核實,並在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意見的基礎上申報。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須經學校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簽署,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除上述程式外,還須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其家長見面。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處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式進行複議,並在接到學生及家長申訴件後20個工作日內將複議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學校及申訴人。

三十九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一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並有顯著進步者,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及高三年最後一學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不予畢業,只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條 對少數有嚴重不良行為或有違法行為的學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有正當理由並在專門教育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回原學校或轉到其他學校學習。

第四十一條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即視作自動喪失學籍。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勞動教養或刑滿後需恢復學業的未成年學生,由家長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四十 二條 高中修業期為三年。學生修業期滿,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獲得一定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包括研究性學習活動15學分、社區服務2學分、社會實踐6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以上;參加並全部通過規定科目的學業基礎會考;綜合素質評價總評達到合格者,準予畢業。達不到規定畢業條件,又不符合留級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附表5)。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對準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附表6),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驗印後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須由校長簽章,加蓋學校公章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籍管理專用章後生效。學校應及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載入學籍卡片,永久保存。

四十三 結業的學生在離校後兩年內,參加原學籍學校組織的學科學業成績考核,獲得規定的畢業學分;或參加學業基礎會考重考後合格,符合畢業標準的,由原學籍學校與應屆畢業生一起編制名冊(附表7),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發給畢業證書並收回結業證書。畢業時間為換髮畢業證書的時間。

四十四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及華僑子女、外國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四十 五條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畢業總評不合格的,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十六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一律不補發畢業證書,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附表8),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後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能補發一次。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於本辦法中所規定的退學學生,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相應肄業證明,並在證明上註明肄業時間。

第九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採用全省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省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學生學籍檔案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第四十九條 學生註冊後由教務處編列學號,設立學籍卡片(附表9),永久保存。學生學號用十位數編列:從左到右的頭兩位數表示入學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編號(附表10);第五、六位表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代號;最後四位數表示由學校所確定的學生順序代號。高中學生的學號應前冠“G”字母。學生休學、復學、轉學學號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學籍卡上應註明學生身份證號。

省外轉入的學生,由學校重新編排學號,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及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高中新生花名冊、學生學籍卡片、在校生分班名冊、高中畢業生花名冊、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表11)、轉學及學歷證明存根及相關憑證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將新生花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變動情況及時整理成冊,歸檔保存,並於新學期開學後15天內匯總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要求一致,同步進行。

轉學學生的學籍卡由轉出學校複製一份留存,並將原件和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郵寄轉入學校,或根據學生家長申請經密封后由學生家長自帶送達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及時將轉學證明回執寄迴轉出學校存檔。

第五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在開具轉學證明和發放畢業(結業)證書上弄虛作假、塗改學籍檔案、無正當理由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或違反規定強迫學生轉學、退學的,教育行政部門應視其情節輕重對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 本《辦法》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是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工作部門。

附表

福建省中學 年秋季入學的高一新生花名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