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權

社員權

民法中的社團的成員(社員)基於其成員的地位與社團發生一定的法律關係,在這個關係中,社員對社團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體,稱為社員權。社員權中的具財產性質的權利,如利益分配請求權,在未經具體分配時,是一種抽象的總括的權利,不是債權。近代私法上的團體主要是依社員自己的意思組成的社團,所以社員權的發生歸根到底決定於個人的意思。在社團成立需要國家的干預的情形下,國家所干預的是團體的成立,與社員的權利無關。社員權只與社員資格聯繫而與社員個人的人身無關,所以不能以之為人身權或身份權。

社員權的特點

(1)社員權以社員資格(地位)為發生的基礎,與這種資格相終始。近代私法上的團體主要是依社員自己的意思組成的社團,所以社員權的發生歸根到底決定於個人的意思。在這一點,社員權與親屬權有所不同。在社團成立需要國家的干預的情形下,國家所干預的是團體的成立,與社員的權利無關。所以社員權仍屬私權。(2)社團與其分子即社員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完全平等的,社員有時須受團體意思(決議)的拘束。因此,在這個範圍內,意思自治原則受到限制,社員權的行使與效力要受到限制。(3)社員權是一個複合的權利,包括多種權利,其中有具經濟性質的,有具非經濟性質的。前者以求得經濟利益為主,後者以非經濟利益為主。這一點與智慧財產權類似。(4)社員權具有專屬性,只可以隨社員資格的移轉而移轉,一般不能繼承。

社員權只與社員資格聯繫而與社員個人的人身無關,所以不能以之為人身權或身份權。社員權中的具財產性質的權利,如利益分配請求權,在未經具體分配時,是一種抽象的總括的權利,不是債權。在已進行具體分配、分配額確定後,可以轉化為債權。這種債權可以單獨地轉讓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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