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縣民宗局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十)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扶持有關事宜。 (十二)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主要領導

局長:朝格圖 副局長:高樹榮 丁俊霖 楊植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當好市委、政府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研究並提出全縣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擬定全縣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四)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的政策範圍內活動,依法制止和打擊邪教組織利用宗教進行非法活動。
(五)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祖國統一;
(六)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對全縣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七)監督檢查上級關於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扶貧事宜;搞好有關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等方面的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關於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特殊政策。
(九)指導檢查全縣蒙古語文使用情況,蒐集翻譯整理少數民族古籍資料。
(十)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扶持有關事宜。
(十一)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十二)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和自治區、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四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行政工作;負責局領導的秘書事務;管理局機關文秘、機要、檔案、翻譯、圖書資料、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接待、保衛、群團、老齡等行政事務和職工生活、福利工作;
(二)民族股
負責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事宜;負責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民族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調解民族糾紛;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鑑定工作;負責開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負責組織開展全縣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參與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使用工作。
參與扶持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的分配使用;負責民族地區資金項目的考察、論證、申報及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和扶持發展民貿、民族用品生產企業;負責開展少數民族扶貧工作;參與民族地區的經濟協作和內引外聯工作。
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民族地區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等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並參與制定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教科、文衛項目的資金的分配使用以及項目考察、論證、申報、管理工作;參與扶持發展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等各項社會事業。協同組織、人事做好少數民族科技、民族史志以及語言文字學習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三)宗教股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宗教自由政策;負責掌握並依法管理全縣各宗教的事務和宗教活動;鞏固和發展同各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積極幫助各愛國宗教團體興辦自養事業;加強對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民眾的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法律、法規教育,充分調動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民眾的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四)蒙語辦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全縣各地、機關團體蒙古語文工作開展情況和蒙漢文並用並行達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新聞出版蒙古語文使用情況;組織實施對蒙古文語工作者、翻譯人員、牌匾製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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