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縣情,研究擬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二)在縣政府直接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規定的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在城市規劃區(含鎮,下同)內,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亂倒垃圾、渣土潑撒、亂貼亂畫、亂披亂掛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法拆除不符合市容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損壞花木草坪、園林綠化設施,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規定,未經審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挖掘、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九)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在城市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場所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一)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排水、燃氣、市政設施、散裝水泥、新型牆材、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擬訂城市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十二)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繼續教育、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建設稽查工作。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市容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聯絡、會務、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議(提)案辦理、財務、國有資產和後勤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市容管理股(工程渣土管理股)
負責擬定市容市貌管理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全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臨時占道、洗車場(點)的定點管理;負責停車場的設立、建設與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全縣的“門前四包”工作;負責擬定市容環境衛生整治方案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和划行規市的相關工作。
負責制定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畫;負責全縣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消納等日常管理工作;審核建設工程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計畫;核發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許可證;統一調劑餘缺和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運進行監督管理;管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消納處置場;協調處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負責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法制股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地方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上報、備案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案件;審查和管理契約等法律文書;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查處和糾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不依法行政和不按規定處罰的行為;受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的審查、辦理和按規定對需要經過聽證程式處理的案件進行處理;對行政執法上報的案件進行審查,制定行政執法案件處理程式並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