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衲本二十四史校勘記(新唐書校勘記)上下

八、校勘記原有朱墨筆批語,凡有關考辨異文是非者,均逐一迻錄於備註欄內。 九、校勘記欄外批“修”字或“補”字(間有批“削”字者),均須於備註欄內過錄。 凡校勘記欄外原批“漏修”或“誤修”者,則於備註欄內加注“原批漏修”、“原批誤修”。

內容介紹

整理凡例:
一、整理先按校勘記原稿過錄,然後進行覆覈。
二、過錄時以校勘記定本為主,參以留備參考之本。
三、過錄時概用衲本頁數、行數,填寫清楚、準確,如原校勘記間有誤填者,必須逐一改正。注文均須於“行”字下加“注”字者,正文則不加“正”字。原校勘記如有加注“正”字而不加“注”字者,均須改正,以便統一體例。
四、校勘記原稿主要以殿本校宋元舊本(即上欄摘句為宋元舊本,下欄異文為殿本),間有以宋元舊本校殿本者(即上欄摘句為殿本,下欄異文為宋元舊本),宋元舊本校殿本為統體例,必須一律以殿本校宋元舊本。過錄時先據殿本葉數、行數,找出原文,然後與衲本覈對,改填衲本葉數、行數,並將摘句與異文互倒。
五、校勘記所用參校本概用小一號字填寫,版本概用簡稱。如汲古閣本稱“汲”,北監本稱“北”,大德本稱“德”,汪文盛本稱“汪”,孔繼涵校本稱“孔”。凡填入上欄者即同衲本,填入下欄者即同殿本。原稿中有“汲、德同”、“北、汪同”者,“同”字均可省去。
六、校勘記過錄時須按原稿在異文及衍文旁加“o”為記,倒文加“oo”為記,脫文加“<”為記。原稿有應加而漏加者,均須增補。
七、校勘記摘句及異文過錄時必須逐條與衲本、殿本覈對,如發現原稿摘句與異文有錯誤或互倒時,均須逐一改正。過錄時如發現衲本、殿本確有異文但校勘記漏未出校,均須用另紙抄錄,作為校勘記補遺,附於校勘記之後。
八、校勘記原有朱墨筆批語,凡有關考辨異文是非者,均逐一迻錄於備註欄內。凡不同層次之批語加“○”間隔。校勘記批語,有出自張菊老者,有出自汪仲谷、蔣仲茀兩先生者,因校勘記由菊老總其成,不再標批語姓名,特殊情況,另行處理。批語內如有“宋勝殿”、“殿勝宋”或“義可兩通”者,亦須如式過錄。在校勘記宋元本欄內、殿本欄內用“×”表示異文是非者,迻錄時概用“宋是”、“宋訛”、“殿是”、“殿訛”或“殿疑訛”表示。如遇批語中引書有疑不能明之處,必須覈對原書,方可過錄。
九、校勘記欄外批“修”字或“補”字(間有批“削”字者),均須於備註欄內過錄。過錄時並須根據摘句及異文逐一覈對,以明衲本是否已修或已補、已削。如發現應修而漏修者,須於備註欄內加注“原批修、漏修”。如發現原未批修而實已修者,亦須加注。凡校勘記欄外原批“漏修”或“誤修”者,則於備註欄內加注“原批漏修”、“原批誤修”。如校勘記原附有“漏修字表”、“誤修字表”者,除與原校勘記覈對加注外,並將原表過錄一份,附於校勘記之後。
十、校勘記過錄完竣,必須逐條覆覈訂正,統計出校若干條,批修者若干條,應修漏修者若干條,誤修者若干條,未批修而實已修者若干條,最後寫出整理說明。
史記校勘記整理說明:
一、《史記校勘記》為張菊生先生手稿,凡六冊。所用紅格紙系當時專印。自上至下依次為卷、葉、行、宋本、殿本五欄,今依式迻錄。
二、原稿第一冊封皮內及第六冊後十葉為補遺,今依次散入校勘記內。
三、《史記》所用底本為南宋慶元間建安黃善夫刻三家注本,校本為乾隆間武英殿刻三家注本。前者簡稱“宋”,後者簡稱“殿”。參校本有清劉喜海舊藏百衲本、明末毛氏汲古閣刻單索隱本、明王延喆刻三家注本、近人劉承幹影刻宋蜀大字本等,依次簡稱“衲”、“汲”、“王”、“劉”。
四、校勘記原稿格式,先於宋本欄內摘出原句,並在有異文或衍文、脫文處加上標記,然後在殿本欄內標出異文。王本異文填在宋本、殿本欄下部,衲、汲、劉本則分注宋殿兩欄內。今除將王本異文分別移注宋殿兩欄,其餘均依舊式。
五、原稿上下欄外及字裡行間有菊老批語,凡與異文是非有關者,均迻錄“備註”欄內。批語不止一條者則根據順序先後加○隔開。
六、原校勘記下欄外菊老手批“修”、“補”、“削”等字者,《百衲本二十四史》影印本已經修訂,所修字型與黃善夫本風格一致,故不易察覺。但偶有批“修”而實未修者,又有未批“修”而實已修者,均於備註欄內註明。
七、原校勘記宋本欄內摘句偶有譌奪衍倒之處,今依影印本徑改。
八、原校勘記有宋本、殿本誤倒者,即宋本欄內摘句實為殿本,而殿本欄內異文實為宋本。今分別於備註欄註明,不改校記。
九、原校勘記共出校四千九百餘條,而批“修”、“補”、“削”字者一千八百餘條。但間有影印本已修訂,而校勘記原稿未出校者。今有杜澤遜同志據日本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輯為《補遺》一卷,計二百二十六條,附刊卷尾,以資參考。
十、原校記系行書,且有夾行細字極難辨識者,迻錄錯誤在所難免,敬祈讀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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