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發文機關就是公文制發的機關。

發文機關就是公文制發的機關。一般正式檔案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檔案”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5mm。對於上行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55mm,作“領導批示域”,供上級機關領導批示檔案用。
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用紅色標識。字號由發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最大不能等於或大於22mm×15mm。
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檔案”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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