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縣環境保護局

(二)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

​基本信息

機構名稱:田林縣環境保護局
辦公地址:田林縣樂里鎮新昌花園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大樓4樓
郵政編碼:533300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監督環境保護地方性技術規範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訂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四)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田林轄區內企業的排污費徵收;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文明示範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組織實施田林生態縣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規劃,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承擔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上市企業環境保護核查。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履行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監管和本部門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田林縣環境保護局設3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監督管理與自然生態保護股、污染防治與科技標準規劃股。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政務公開、對外接待、機關財務等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環保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行政體制改革;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政策,組織開展環境戰略問題和綜合性環境保護政策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指導、監督、協調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劃的執行情況;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政協提案;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綠色系列創建活動。
(二)監督管理與自然生態保護股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
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項目審批工作;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
2、開展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提出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環境技術環境安全;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田林生態縣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污染防治與科技標準規劃股
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核和發放;提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考核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工作;承擔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起草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轄區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參與反生物、反化學恐怖攻擊工作;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日常監管工作;參與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承擔縣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監督地方環境技術規範的實施;牽頭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上市企業的環保核查;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組織轄區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指導、推動轄區企業實施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參與環境標誌認證;負責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交流及環境保護利用外資項目的洽談和管理;負責對污染防治設施委託運營市場化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與技術引進、環境保護科研攻關和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監督管理環境監測,組織建設並管理本轄區環境監測網;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質量信息;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安排建議;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承擔環境統計工作;制定本轄區環境自動監控和環境信息系統工作規劃和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引進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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