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公共安全,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方案)、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和材料等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各類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及安裝工程和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運輸、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和有形建築市場設立及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具體日常工作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工程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及招標方式執行國家和《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有關規定。
第五條 工程招標投標實行分級監督管理。省、市州具體監督管理範圍和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凡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的勘察設計(方案)、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和材料,必須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承包商或供應商。
各類經濟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築市場發包。
各類經濟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以及其他部門設立有形建築市場必須依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報建設部批准後,方可開展業務。
有形建築市場應當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供發布招標公告、投標報名、評標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等服務。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二)初步設計批准檔案;
(三)施工圖審查批准書;
(四)金融機構出具的工程建設資金擔保;
(五)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不適宜公開招標、進行邀請招標的,須附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六)招標人委託代理機構招標,招標代理機構向中標人收取中標服務費的,應當提供招標代理機構與該項目所有投標人簽訂的收取中標服務費用的協定書;
(七)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八)實行項目管理的,項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條一至七項要求的同時,還應當出具招標人的委託書和招標人與項目管理人簽訂的協定書。
第八條 招標人不得以帶資墊資等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不符的高資質等級要求和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條件。投標人以帶資墊資為條件影響公平競爭的,應當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應當按廢標處理。
第九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應當在國家、省建設工程信息網或者省發展改革委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二)招標工程的名稱、內容、規模、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三)招標工程的實施地點、工期要求及質量標準;(四)對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要求;(五)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地點和時間;(六)按照規定收取招標檔案的費用數額。
第十條 具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招標、開標、評標的能力,其條件如下:(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組織;(二)擁有從事過同類工程招標的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招標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及招標程式的人員;(三)擁有與招標工程規模、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一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資格後方可開展業務。
第十二條 公開招標工程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可以依據招標公告要求和資格審查辦法的規定,對所有報名的投標申請人以優勝劣汰原則,由高分到低分確定7家以上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或者在全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中,由招標人隨機抽取7家以上作為正式投標人。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收取招標代理費用為條件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費用應當由委託人支付,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向中標人收取招標代理費用。
第十四條 招標管理機構依法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檔案、投標人資格等進行備案。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並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招標人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一般不得超過投標報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招標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保函、保兌支票、匯票或者現金支票。
第十七條 工程量清單或者標底,招標人有能力的由招標人編制,招標人不具備編制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或者標底應當加蓋編制單位公章和編制人員資格印章,一併提交評標委員會作為評標參考。
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標底必須符合國家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及省上有關規定。
設有標底的,標底應當做到公正、合理。標底必須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條 工程量清單編制中的漏項或者在契約履行期間因設計變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增減,應當按實際發生的數量如實調整,其風險和利益由招標人承擔或者受益,投標人投標報價應當在滿足招標檔案要求的前提條件下,依據企業定額或者參照我省有關人工、材料、機械消耗量定額,其價格或者費用在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範圍內由投標人自主報價,並承擔相應風險。但契約有效期以外的除外。
第十九條 招標工程採用綜合單價法或者工料單價法報價的,一類工程取費不得低於二類甲取費標準,二類工程取費不得低於三類甲取費標準。
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基金(含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勞動保險費)按建築業企業持有的《甘肅省建設工程費用標準證書》中核定的標準計取,不列入標底或者投標報價,中標後按照核定類別對應費率計入工程造價。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污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等非競爭性費用按有關部門規定的繳納標準列入投標報價,並計入契約總價。
第二十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商定的協定(契約)條款內容違背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或者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中標無效。
第二十一條 招標工程需要專項分包的,經招標人同意,在有形建築市場招標擇優選定符合資質等級要求的專項承包人,並簽訂專項分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當對招標人負責,專項分包人應當對中標人負責。
專項分包工程價款由中標人向專項分包人結算。中標人收到招標人撥付的工程款後,應當及時向專項分包人撥付該分包工程相應的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
中標人將專項工程招標分包後,應當對專項分包人在管理、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可視為放棄中標。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交同等數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招標管理辦公室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及有關備案材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中標通知書、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契約,並告知招標管理機構。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凡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合格資質要求的工程勘察設計(方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和材料供應、建設監理、項目管理的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企業資質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項目經理(建造師)資質證(複印件)及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複印件)。
(三)施工圖預算書或者工程量清單報價單。
(四)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五)項目經理(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班子組成情況。
(六)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標人應當將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建造師)資質證書、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及建設工程費用標準證書等原件帶到開標現場,以備核查。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開標地點。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檔案。
公開招標的工程發布公告後,報名參加的投標人少於3家的,招標人延長公告時間後,報名參加的投標人仍少於3家的,經招標管理機構核實後,在報名的投標人資質合格的條件下,可直接進行投標檔案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在投標截止時間後到投標有效期終止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檔案。投標人撤回投標檔案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要求,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結構、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符合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應當遵守國家、省上有關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三十一條 開標必須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和招標檔案預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可視為放棄投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條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二)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在一份投標檔案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名稱或者項目經理(建造師)、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管理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
(五)未按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六)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共同投標協定的。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開標時招標人應噹噹眾公布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辦法,啟封投標檔案,確認投標檔案的有效性,宣讀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設有標底的應噹噹眾啟封並公布標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無效:(一)招標人未按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名順序或者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的;(二)串通投標、圍標投標或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中標的;(三)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四)中標人與招標工程的建設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選派的項目經理(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及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是投標檔案中承諾的項目經理(建造師)、技術負責人及主要工程技術人員。項目經理(建造師)承擔的中標工程主體結構竣工後,方可參加下一個招標工程的投標。投標人中標後,招標管理機構應當對承擔該工程施工任務的項目經理(建造師)的資質證進行登記備案。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拒絕簽訂契約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二)、(三)項規定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五章 評標委員會組成及評標紀律

第三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技術、經濟專家由招標人從有形建築市場政府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招標工程隨機抽取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招標管理機構核實後,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招標檔案及評標辦法,對投標檔案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意見,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招標人應當根據評審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依照國家、省上的有關規定按照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有形建築市場應當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3個工作日。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串通評標,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審員會成員:(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三)與投標人有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檔案公正評審的;(四)曾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活動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更換。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評標活動的任何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管理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六章 契約備案

第四十三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工程的勘察設計(方案)、施工、裝飾裝修、建設監理、項目管理、設備和材料及專業分包等契約,推行使用國家印發的契約示範文本。訂立書面契約後5個工作日內,由招標人或者中標人報招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 契約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契約或者分包契約副本;(二)中標通知書、招標檔案及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三)發包人同意分包工程的證明材料;(四)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及承包人履約擔保;(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改正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改正後的契約重新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一)利用契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二)契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三)契約內容違背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和中標通知書實質性內容的;(四)契約內容顯失公平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契約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借用或者掛靠他人資質的;(三)工程依法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與備案契約內容不一致的;(五)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第四十七條 施工契約執行結束,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的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質保期到期後清算,質保期內如有返修,返修費用應當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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