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代表市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學校的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
⑵對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進行監督,使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⑶在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⑷接受上一級督導機構的工作任務,尤其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
⑸向同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工作情況,提出教育工作建議,反饋教育工作信息。
⑹積極參加教育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學習和上級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審核有關貫徹教育法律法規的情況並及時如實向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