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監察局

(一)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 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省監察廳、九江市政府、九江市監察局和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各鄉鎮國家公務員及各鄉(鎮)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與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瑞昌市監察局
(一)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省監察廳、九江市政府、九江市監察局和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各鄉鎮國家公務員及各鄉(鎮)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二)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各鄉(鎮)國家公務員及各鄉(鎮)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做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負責與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對忠於職守、清正廉潔、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四)調查監察對象遵紀守法情況,研究政風政紀中出現的帶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起草行政監察工作的制度規定,並負責監督實施;了解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內容,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
(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監察部門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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