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與投資銀行治理結構

在我國,投資銀行屬新興行業,“準投資銀行”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諮詢公司、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等,其業務開展的深度和廣度都不及國際上一般意義上的投資銀行。 即使作為我國投資銀行主體的證券公司,如果按照國際上對現代投資銀行的定義嚴格要求,也有很多不夠格。 伴隨著證券市場近年來的連續下跌,中國的投資銀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行業性危機,先後有二三十家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或託管。

內容介紹

《獨立董事與投資銀行治理結構》是從獨立董事與投資銀行治理結構關係的全新視角,探討別人很少涉及的投資銀行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問題,以期發揮獨立董事對投資銀行治理結構建設的積極作用。
在我國,投資銀行屬新興行業,“準投資銀行”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諮詢公司、資產(基金)管理公司等,其業務開展的深度和廣度都不及國際上一般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即使作為我國投資銀行主體的證券公司,如果按照國際上對現代投資銀行的定義嚴格要求,也有很多不夠格。問題的關鍵是,作為這樣一個幼稚性行業,所表現出的問題卻讓人觸目驚心。伴隨著證券市場近年來的連續下跌,中國的投資銀行出現了前所未有的行業性危機,先後有二三十家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或託管。這是什麼概念?二三十家占截至2004年6月30日我國130家證券公司比例的20%以上!那么,導致中國投資銀行接連不斷出事的原因到底是什麼?真的是證券市場不景氣、真的是歷史遺留的制度問題,抑或是政策環境不好造成的?我認為不是,是投資銀行自身的制度性障礙,尤其是治理結構缺陷導致了制約和監管機制缺失、管理無序,從而使內部人控制為所欲為,既損害了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又導致了公司被撤銷、關閉或託管的命運。市場的陰跌只是其走向毀滅的導火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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