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國家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以及與中央關係的法律規範之總和。特別行政區,指在一國版圖內,由於歷史原因或現實需要,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所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在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原則包括: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等。在設立特別行政區之前,國家要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帶有根本性的、最重要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制度、政治體制、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對外關係以及與中央的關係等內容。該種法律即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國家憲法中關於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有關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決議中的法律規範,亦屬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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