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如東商會

入會指南

一、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德商風良好;
(二)承認並履行本商會的章程;
(三)積極參與商會活動並關心支持商會工作;
(四)願意承擔會員義務,並按期繳納會費;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經個人申請或會員推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秘書處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頒發會員證書。
三、宗旨是: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要求開展工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引導廣大會員,繼承和弘揚“如商精神”,提升會員創業、創新、創優的能力,搭建本會與全國各地如商組織之間經濟、技術和信息的交流平台,為促進無錫和如東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集思廣益、獻計獻策、牽線搭橋、提供服務;本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服務方針,倡導企業不分大小,實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則,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實現會員單位的共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引導會員自覺依法經營;
(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無錫和如東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信息,及時了解和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發展新動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政府間的聯繫;
(四)協調各方面關係,解決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及工作、生活等服務;
(五)組織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業績;
(六)受委託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和招商引資等商業活動;
(七)舉辦會員企業人員培訓,組織商務考察;
(八)興辦實業;
(九)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打響“開放、創新、合作、誠信”的“如商”品牌,提升本會的影響力;
(十)發揚和創新“如商”精神,倡議舉行與公益事業相關的活動。
五、初定會費標準:
會長:3萬元/年 執行會長:2.5 萬/年 副會長:2萬元/年秘書長:1萬/年 副秘書長:1萬/年 理事:1萬元/年 會 員:2000元/年

商會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無錫市總商會如東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無錫(包括江陰市、宜興市)從事生產經營的如東籍有識之士自願加盟的、是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是在錫如東籍人員交流、學習、工作、經營信息、團結互助、維護權益、謀求發展的工作平台;是促進在錫如東籍人員各項事業發展、弘揚如東文化、發揚如東精神的載體;是在錫如東籍人員為家鄉的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信息、奉獻智慧的橋樑和紐帶。經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如東縣工商聯批准,為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直屬的團體會員組織。本商會接受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如東縣工商聯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守國家法律法規,樹立“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本著“手牽手、心連心”共謀劃、同發展的宗旨,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要求開展工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引導廣大會員,繼承和弘揚“如商精神”,提升會員創業、創新、創優的能力,搭建本會與各地如商組織之間經濟、技術和信息的交流平台,為促進無錫和如東的經濟建設與社會和諧集思廣益、獻計獻策、牽線搭橋、提供服務;本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服務方針,倡導企業不分大小,實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則,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實現會員單位的共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無錫市五愛路158號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一條 本會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引導和組織會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規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覺遵紀守法;
(二)充分發揮商會的凝聚作用,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聯繫,增進友誼,互相幫助,共謀發展,依法維護在錫如東籍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無錫和如東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信息,及時 了解和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發展新動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增進會員與政府間的聯繫;
(四)協調各方面關係,增進會員之間的感情,解決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及工作、生活等服務;
(五)組織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業績;
(六)受委託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經貿洽談會和招商引資等商業活動;
(七)舉辦會員企業人員培訓,組織商務考察;
(八)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打響“開放、創新、合作、誠信”的“如商”品牌,提升本會的影響力;
(九)發揚和創新“如商”精神,倡議舉行與光彩事業相關的活動;
(十)本協會接受無錫市工商聯和如東縣工商聯雙重指導,視發展前景需要,在必要時做功能定位的調整。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條 本會優先發展政治素質高、奉獻精神強、社會影響力好和經濟效益佳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承認本會章程的如東籍在無錫工作的各界人士特別是經商人員;或現在無錫和如東從事與經濟工作相關的工商界人士及專家、學者、社會名人,也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自覺履行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和熱情;
(三)愛國愛鄉愛無錫、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在本會所在地從事合法經營活動或正當職業的法人(單位);
(五)在本會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活動場所;
(六)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三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有兩名介紹人;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商會領導機構審批同意。
第四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可聘請如東籍、熱心本會工作的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等各界著名人士作為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由本會發給聘書。
第五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關心本會的工作,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向本會刊物投稿;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和理事會決定的特殊會費;
(五)不組織參與有損本會形象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三)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四十名以上會員聯名向會員大會提出重大議案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應及時研究並作出答覆;
(五)請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會員如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違反商會章程規定行為,經本會領導機構研究視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除名。
第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形式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繳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不得提出任何財產要求。
第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辭退或除名。
第九條 本會印製會員證,向會員頒發。會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會員證遺失,須向秘書處掛失,並刊登啟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若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內容: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增補、罷免理事;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實施監督;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第二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 本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提前或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第四條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是否召開由會長議事會議研究決定。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五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討論和制訂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 制定內部管理規則和制度;
(七) 根據會長提名聘任的秘書長、名譽會長、顧問進行研究決定,並向會員大會通報;
(八) 建議增補和更換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秘書長、常務理事,向會員大會報告;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 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機構。機構設定見《組織架構圖》。
第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是:
1.檢查督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2.籌備召開理事會議,研究決定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的日期、議題,審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事項;
3.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4.制訂內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並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5.組織召開研討會及其它活動;
6.建議增補和更換理事,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2-3次,情況特殊經會長議事會同意也可提前或推後召開。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常委會和會長議事會。會長常委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常委會根據會議內容也可吸收副會長參加,通常兩個月召開一次;會長議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通常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同意可臨時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好,品行端正,辦事公道;
(二)熱衷於本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在社會或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良好的口碑;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具有較強的文字和表達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任職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誠實經營,守法經營,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第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會長常務會和會長議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及會員大會;
(三) 檢查會員大會、會長常務會、會長議事會議、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四) 提名本會秘書長及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加有關方面組織的重要活動。
第十五條 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各項分管工作,對理事會和會長負責,並努力完成會長分配的各項任務;會長不在時由執行副會長主持本會的工作。
第十六條 秘書長在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責:
(一) 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制訂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任務;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負責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審查,向會長常務會提出聘用建議;
(四) 組織審查申請入會人員(單位)情況,向常務理事會提出是否批准建議;
(五) 向會長或會長常務會建議商會需要開展的各種活動;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資助收入;
(三)經批准舉辦的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有償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商會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保障本會日常工作的支出;
(二)組織召開會長辦會議和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商會網站、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發放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
(六)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審查。
第四條 本會的資產,屬全體會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二條 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審議後十日內,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如東縣工商聯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呈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如東縣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理事會的監督下作適當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未經商會秘書宣傳處書面授權與委託,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活動。
第二條 本會的合法會務活動受法律保護,未經本會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解散本會和終止本會的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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