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

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

第二十七條本促進會秘書長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簡介

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是由烏蘭察布市長期從事公益事業實踐及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事業的愛心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烏蘭察布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創辦以來,努力自身建設,致力發展成為專業性較強的公益文化傳播和公益服務機構,為烏蘭察布市安全社區建設、公益社區建設、文化社區建設等服務民生項目做出了積極探索和實踐。
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籌備期間志願者團隊曾經會同發起單位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多次承擔過大型機關、團體委託的公益服務項目,多個公益項目得到了社會認可和廣大市民的積極參與。經新華社、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京華時報、北京晚報、北京日報、法制晚報、中國青年報、人民政協報等眾多媒體宣傳報導,在社會上產生廣泛的影響,對促進烏蘭察布市公益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發起單位之一北京公益服務發展促進會長期服務在公益事業基層,民眾基礎好,參與性強,公信力大。在企業公益項目執行、社區和高校公益項目服務、公益理論研究、志願服務、公益項目社會效果評估、公益創新等多方面進行了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分別榮獲了2007年和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慈善獎有關獎項,2008年創辦人王劍峰(蒙古族名字:塔林夫)在人民大會堂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胡錦濤總書記、李克強副總理等領導親切接見,並被授予“全國優秀慈善工作者”稱號。
隨著公益文化傳播力度增大,公益事業深入人心,參與公益的組織和人員劇增,如何更規範開展公益服務,對公益項目進行規範化運作,為建設和諧社區服務,更好地促進烏蘭察布市公益事業健康持續發展,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標的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應運而生。

宗旨

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探索公益創新,提供公益服務,組織公益活動,開展公益理論研究,促進公益發展。

業務範圍

(一)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組織公益活動,為北京市相關公益活動提供公益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推動和協助社區、高校、企業部門開展公益活動,積極實施開展服務民生項目及活動。
(三)組織召開綜合性或專題性工作交流會、報告會和研討會及專業培訓,組織和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舉辦專題講座,促進與國內外公益組織或機構間的交流活動。
(四)承接社會委託的課題研究,組織出版工作通訊、書刊,交流學術信息、資料。
(五)調研反映各界人士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六)接受社會捐贈,實施公益項目,開展社會救助。
(七)積極開展社區公益項目、社區文化項目;積極組織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公益事業發展,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八)實施公益服務人才培養計畫,為公益服務培養專門人才。

會徽

章程

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
第二條 本促進會是由烏蘭察布市 長期從事公益事業實踐及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事業的愛心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烏蘭察布市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促進會宗旨: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探索公益創新,提供公益服務,組織公益活動,開展公益理論研究,培養公益服務人才,促進公益服務事業發展。
第四條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烏蘭察布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促進會地址位於:烏蘭察布市集寧區解放路皮毛商城7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組織公益活動,為烏蘭察布市 相關公益活動提供公益服務,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推動和協助社區、高校、企業部門開展公益活動,積極實施開展服務民生項目及活動。
(三)組織召開綜合性或專題性工作交流會、報告會和研討會及專業培訓,組織和邀請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舉辦專題講座,促進與國內外公益組織或機構間的交流活動。
(四)承接社會委託的課題研究,組織出版工作通訊、書刊,交流學術信息、資料。
(五)調研反映各界人士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六)接受社會捐贈,實施公益項目,開展社會救助。
(七)積極開展社區公益項目、社區文化項目;積極組織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公益事業發展,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八)實施公益服務人才培養計畫,為公益服務培養專門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促進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擁護本促進會章程;
2、有加入本促進會的意願;
3、履行入會手續;
4、有能力支持參與本促進會組織的活動。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促進會的章程;
2、志願加入本促進會,履行入會手續;
3、在公益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力;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促進會工作,能積極參加促進會組織開展的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促進會活動的權利;
(二)本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閱讀、使用本促進會有關書籍、資料、內部刊物、網站的權利;
(四)監督本促進會工作並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促進會章程、執行本促進會決議;
(二)維護本促進會聲譽及形象;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參加一定次數促進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促進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促進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或有損本促進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促進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駐會副理事長召集,每年召開四到六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有1/3常務理事提議,必須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常務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促進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促進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促進會秘書長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本促進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促進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履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六)定期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七)處理促進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促進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促進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促進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促進會成員違反本促進會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促進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促進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促進會按照本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日起30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及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本促進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涉及登記證書及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本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4年7月7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促進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事件

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攜手恆安集團為市兒童福利院捐贈紙尿褲
4月17日,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一行10多人來到市兒童福利院,為孩子們帶來了急需的紙尿褲。本次捐贈物品由恆安集團愛心捐助。
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是由愛心人士發起成立的我市第一家民間公益組織。以推動和促進烏蘭察布市公益事業發展為己任。弘揚公益精神,傳播公益文化為宗旨。協會成員小劉在一次獻愛心活動中得知兒童福利院缺少紙尿褲。並將這一情況反映到協會,協會即時啟動了募捐項目。
愛心企業恆安集團第一時間回響了我們的募捐號召,企業克服路途遙遠的困難,將第一批紙尿褲及時送達我協會。並初步達成長期捐贈意向。
在捐贈結束後,烏蘭察布市公益促進會一行人參觀了兒童福利院。
烏蘭察布市民政局民相關領導、促進會志願者等參加了以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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