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陽縣國土資源局

(二)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四)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十一)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桂林市委辦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灌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市發〔2010〕74號)和《中共灌陽縣委員會、灌陽縣人民政府關於灌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灌發〔2010〕26號)檔案精神,設立灌陽縣國土資源局,為灌陽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職責
取消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和灌陽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2、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3、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4、加強測繪管理體系建設,強化測繪行業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灌陽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政策,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領導所轄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行政執法和業務工作;受理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組織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主管全縣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送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報批工作。
(六)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桂林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和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本縣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指導工作。
(八)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負責對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管理;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負責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國家、自治區、桂林市和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協調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協助區廳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協調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協助區廳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
(十一)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負責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負責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測、監督檢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的備案。
(十二)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防治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範圍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灌陽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負責合理使用市財政核撥的專項經費和其它資金,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負責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四)灌陽縣國土資源局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灌陽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測繪管理辦法,依法實施全縣測繪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審核本轄區內測繪單位資格,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
(十六)灌陽縣國土資源局承辦縣人民政府和桂林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設立6個內設機構:
(一)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和保障;負責文電、文書檔案、宣傳、政務公開、信息、保密、保衛、計生、扶貧、接待、車輛、物質採購、固定資產、物業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局黨組和行政公章管理;統籌協調信息化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督辦、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事項;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工作。
(二)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財務統計股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編制局機關、派出機構年度經費預算,負責局經費的收、交、管、用,審核局各項經費收支情況、部門預決算、執行收支兩條線、政府集中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所的國有資產;承擔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和匯總局本級的各類月報、年報、專項資金等綜合統計報表;負責對土地開墾、整理復墾有關費用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灌陽縣國土資源局耕地規劃保護股
負責編制實施全縣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及其專項規劃;負責縣本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匯總和上報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分解下達上級下達的土地年度利用計畫指標;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縣本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編制縣本級科技發展規劃,對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縣鄉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負責新增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承辦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事項的組織工作;負責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驗收、審查報批工作。
(四)灌陽縣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處糾股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信訪等事宜;調研和起草全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
(五)灌陽縣國土資源局地籍測繪股
擬訂地籍和測繪管理辦法,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管理;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指導各鄉(鎮)地籍工作,指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信息化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工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領用的審核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的審批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匯交;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質量。
(六)灌陽縣國土資源局礦產地質環境管理股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全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建設項目壓覆重大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監督管理,執行和分解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的開採活動;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承擔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一)灌陽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二)灌陽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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