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建立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建立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建立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繳納制約機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直離休幹部醫療待遇,加強醫藥費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亍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關於建立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辦發[2001]114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中央在湘各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單位)的離休幹部。

第三條

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對在長的省直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以及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中央在長各單位的離休幹部實行醫藥費單獨統籌,由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醫保中心)單獨管理;省直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以及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中央在長各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維持現行管理辦法,暫不納入統籌,繼續由所在單位管理。

第四條

在長以外和已在長沙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省直單位及中央在湘各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執行所在地的統籌標準和管理辦法。其中原實行公費醫療的省直單位以及中央在湘各單位也可維持現行管理辦法,由所在單位進行管理。

第五條

加強離休幹部醫療服務管理,確保離休幹部的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離休幹部醫藥費管理政策和辦法;(二)負責對離休幹部醫藥費籌集、支付和管理服務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離休幹部醫療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醫保中心負責具體經辦參加統籌的省直離休幹部醫藥費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離休幹部醫藥費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二)負責建立離休幹部醫療服務檔案資料;
(三)負責編報離休幹部醫藥費預決算;
(四)負責離休幹部有關醫藥費管理的查詢服務。

第八條

省直單位要切實擔負所在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的職責,積極配合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醫藥費的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

實行單獨統籌的在長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標準,按照上年度省直單位離休幹部人均醫藥費實際發生額,並考慮增減因素,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一年一定。2002年在長省直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統籌金標準為8000元/人。

第十條

按照原有資金渠道解決離休幹部醫藥費的原則,對原享受公費醫療的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根據單位性質及財務管理體制,由省財政廳按照一定標準安排。2002年標準暫定為:省直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金額撥款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每人每年撥款4000元;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每人每年撥款2000元。對離休幹部醫藥費超支部分由所在單位按原
資金渠道解決。省財政廳將根據離休幹部醫藥費支出情況和省級財力狀況,適時調整撥款標準。省財政安排的資金,在每年一季度對各單位離休幹部人數審查核實後,於二季度一次性撥付給離休幹部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凡參加省直統籌管理的單位,其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由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於當年第一季度一次性足額向省醫保中心繳納。

第十二條

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等費用(對離休幹部的獎勵除外),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省醫保中心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設立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收入專戶和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支出專戶。收入專戶只收不支,用於核算單位繳納的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支出專戶只支不收,用於核算從財政專戶撥入的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
省財政廳根據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收支計畫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省醫保中心的用款計畫審核無誤後,及時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專戶。

第十四條

在長省直特困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由本單位或主管部門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對其繳費能力進行審定。情況屬實的,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的審批檔案,可以緩繳、少繳或免繳。緩繳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少繳或免繳部分,由省財政予以解決。

第十五條

離休幹部所在單位要定期向離休幹部公布醫藥費統籌金的繳納情況;省醫保中心要定期向有關部門公布醫藥費統籌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省直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實行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在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中劃出35%建立個人帳戶(除年度獎勵金外,不得提現);65%為統籌基金。離休幹部門診就醫和住院治療時,符合規定支付範圍的醫藥費,先從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支付不足時,由統籌基金支付。
參加統籌的離休幹部個人帳戶當年有結餘的(不含以前年度累計結餘),由省醫保中心在次年一月份將年度結餘部分的50%獎勵給個人,其餘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建立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報告制度。省醫保中心及各管理單位每季度應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離休幹部醫藥費收支情況,年初要及時上報上年度綜合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建立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監督機制。由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衛生廳、省委老幹部局等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籌集、支付和管理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省直單位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繳納制約機制。省醫保中心對既未按規定繳納統籌金,又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准減、免、緩交的單位,經催繳無效時,暫停其統籌醫療待遇,所發生的醫藥費用和產生相關的問題由所在單位承擔。該單位離休幹部因不能享受應有的醫療待遇而發生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離休幹部醫藥費,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四章 醫療待遇和醫療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直離休幹部就醫實行定點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與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相同。

第二十二條

離休幹部的診療項目範圍、用藥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湖南省離休幹部醫療診療項目目錄》、《湖南省離休幹部醫療藥品目錄》和《湖南省離休幹部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參加統籌的離休幹部經省醫保中心批准的轉診、轉院及在非定點醫院發生的急診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然後由單位到省醫保中心報銷。

第二十四條

參加統籌的在長省直單位易地安置或易地長期居住的離休幹部的醫療管理可採取下列辦法:
(一)委託離休幹部所在單位管理。按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標準,由省醫保中心將在長以外易地安置或易地長期居住的離休幹部醫藥費核撥給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掌握使用。
(二)實行定點醫院管理。離休幹部在其長期居住地所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藥費用,醫療終結後,憑醫院的病歷資料、費用清單和有效單據由單位到省醫保中心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二十五條

離休幹部就醫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離休幹部優先診療制度,設立離休幹部接待診室,並指定專人負責離休幹部的導診、院內轉科、特殊檢查治療和聯繫住院等項服務。
(二)建立離休幹部醫療證、卡、病歷統一管理制度。證、卡、病歷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參加統籌的單位由省醫保中心統一核發,末參加統籌的由各單位核發。
(三)離休幹部應妥善保管醫療證卡,按就醫規定出示及使用證卡,不得將證卡轉借他人使用;凡因違反醫療證卡使用規定,轉借他人使用,弄虛作假,造成醫療費用流失浪費的,除向當事人追回損失外,由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四)定點醫療機構應執行醫療證卡使用規定,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醫療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離休幹部轉嫁不合理醫療費用。
(五)離休幹部醫療證卡丟失應及時申請補發。丟失期間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藥費,暫由離休幹部本人墊付,然後按規定申請報銷。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離休幹部醫藥費應單獨統計,處方、檢查單證、住院付費清單應單獨存檔。

第二十七條

省醫保中心應設立專門機構,配備人員,按規定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離休幹部醫藥費的撥付和結算以及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遺孀、配偶,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由離休幹部(含生前)所在單位負責落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原在長省直離休幹部醫療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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