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保障困難企業職工生活和扶持生產自救資金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湘政辦發〔1997〕1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6〕29號和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6〕28號檔案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切實抓好建立保障困難企業職工生活和扶持生產自救資金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視抓好建立保障困難企業職工生活和扶持生產自救資金(以下簡稱幫困資金)工作。目前,部分企業停產半停產,影響職工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發放;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滯後,不能有效地解決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抓好建立幫困資金的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要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如因沒有及時設立、妥善管理幫困資金或幫困資金不到位而影響企業解困工作或由此引發突發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大局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多渠道籌集幫困資金。幫困資金主要從以下渠道籌集:

(一)各級財政將幫困資金列入預算,從個人所得稅等地方財力中安排部分資金。

(二)各級政府從調用的預算外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幫困資金。

(三)對購買專控品的由控購辦負責在辦理批購手續時一次性徵收幫困資金。進口小汽車(含進口散件組裝)按購車全價5%徵收,國產小車接3%徵收,省產小車按2%徵收;進口機車每台徵收1000元,國產機車每台徵收500元,省產機車每台徵收300元。

(四)各級勞動社保部門從節餘的養老保險金中安排一部分,重點解決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中特困戶的生活問題。

(五)解困工作領導小組接實納會捐款和贊助。各級解困工作領導小組可結合當地實際,對籌集幫困資金的項目、標準作必要的補充、調整。

幫困資金主要用於特困人員的生活補助和節假日慰問。在可能情況下,可適當安排部分資金作為困難職工生產自救開辦費。

三、切實加強對幫困資金的管理。

(一)幫困資金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各級解困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委託解困辦具體辦理。

(二)幫困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統籌管理。各級財政應設立幫困資金財政專戶,各收(代收)單位必須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到的幫困資金解入同級財政專戶。

(三)幫困資金的安排使用由解困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計畫,報同級政府審批,由財政部門按計畫直接向用款單位撥付。

(四)強化幫困資金的財務、審計監督,保證幫困資金專款專用。各執收(代收)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搞好協調配合,確保幫困資金及時、足額徵繳,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坐支、挪用幫困資金。有關幫困資金預算、決算和財務管理辦法,由省企業解困工作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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