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10修訂)》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會員單位:
為適應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和融資融券業務中投資者委託投票的最新需求,方便上市公司股東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進一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所對2006年4月19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06修訂)》(深證上〔2006〕35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本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06修訂)》(深證上〔2006〕35號)、《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最佳化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上〔2006〕6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10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屬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業務,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上市公司利用本所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向其股東提供股東大會或者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路投票系統”)是指本所利用網路與通信技術,為上市公司股東非現場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提供服務的信息技術系統。
網路投票系統包括本所交易系統、網際網路投票系統。
第四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除現場會議投票外,鼓勵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服務。
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徵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或根據上市公司章程規定需要進行網路投票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上市公司還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
對於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且上市公司董事會不予配合的情形,股東大會召集人可比照本細則的規定辦理網路投票的相關事宜。
第五條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如同一股東分別持有上市公司A、B股的,股東應當通過其持有的A股股東賬戶與B股股東賬戶分別投票。
第六條 本所授權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託,提供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服務。

第二章 網路投票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對網路投票和累積投票的投票代碼、投票議案號、投票方式等有關事項做出明確說明。
第八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採用網路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網路投票首日的三個交易日之前(不含當日)與信息公司簽訂協定,並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包括股東名稱、股東賬號、股份類別、股份數量等內容的全部股東資料的電子數據。

第三章 採用本所交易系統的投票

第九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採用本所交易系統投票的,現場股東大會應當在交易日召開。
第十條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日的本所交易時間。
第十一條 本所交易系統對網路投票的股東大會設定專門的投票代碼及投票簡稱。主機板、中小板的投票代碼為“36+股票代碼的後四位”;創業板的投票代碼從“365000”起,按股票代碼後四位順序號編制,如股票代碼為“300001”,則投票代碼為“365001”;投票簡稱為“XX投票”,投票簡稱由上市公司根據原證券簡稱向本所申請;本所在“昨日收盤價”欄位設定該次股東大會討論的議案總數。股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買賣方向為買入;
(二)在“委託價格”項填報股東大會議案序號。如1.00元代表議案1,2.00元代表議案2,依此類推。每一議案應以相應的委託價格分別申報。
對於逐項表決的議案,如議案2中有多個需表決的子議案,2.00元代表對議案2下全部子議案進行表決,2.01元代表議案2中子議案①,2.02元代表議案2中子議案②,依此類推。
對於選舉董事、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的議案,如議案3為選舉董事,則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選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選人,依此類推;
(三)對於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議案,在“委託數量”項下填報選舉票數;對於不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議案,在“委託數量”項下填報表決意見,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對,3股代表棄權;
(四)對同一議案的投票只能申報一次,不能撤單;
(五)股東大會有多項議案需表決時,可以設定“總議案”,對應的議案號為100 (申報價格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票申報,視為未參與投票。

第四章 採用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的投票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開始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結束時間為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十三條 股東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需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網路服務身份認證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身份認證,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服務密碼”。
第十四條 股東登錄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經過身份認證後,方可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投票。
第十五條 股東通過網路投票系統投票後,不能通過網路投票系統更改投票結果。

第五章 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及決議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有多項議案,某一股東僅對其中一項或者幾項議案進行投票的,在計票時,視為該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納入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總數的計算;對於該股東未發表意見的其他議案,視為棄權。
第十七條 對於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議案,上市公司股東應當以其所擁有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如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選舉票數的,其對該項議案所投的選舉票視為棄權。
第十八條 股東對總議案進行投票,視為對除累積投票議案外的其它所有議案表達相同意見。
在股東對同一議案出現總議案與分議案重複投票時,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為準。如股東先對分議案投票表決,再對總議案投票表決,則以已投票表決的分議案的表決意見為準,其它未表決的議案以總議案的表決意見為準;如果先對總議案投票表決,再對分議案投票表決,則以總議案的表決意見為準。
第十九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在本所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會員,如果需要根據委託人(實際持有人)的委託對同一議案表達不同意見的,可以通過本所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同時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和網際網路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服務的,網路投票系統對以上兩種方式的投票予以合併計算。網路投票系統按股東賬戶統計投票結果,如同一股東賬戶通過以上兩種方式重複投票,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結果為準。
上市公司可在現場股東大會投票結束後,通過網際網路投票系統取得網路表決結果。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於次一交易日在證券營業部查詢其使用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結果。
對於總議案的表決意見,在投票結果的統計、查詢和回報的處理上,分拆為對各項議案的投票,在查詢投票結果回報時,顯示為對各項議案的表決結果。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以及股東大會表決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所會員應當比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妥善保管股東投票記錄,不得盜用或假借股東名義進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東投票記錄,不得非法影響股東的表決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報送的網路投票數據量不計入計收席位管理年費申報量的範圍,本所會員應當按要求提供投資者關於交易系統網路投票結果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承擔網路投票的服務費用。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以及其他非本所或信息公司所能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網路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本所或信息公司採取相應措施造成投資者不能正常投票的,本所及信息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06修訂)》(深證上〔2006〕35號)、《關於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進行最佳化有關事項的通知》(深證上〔2006〕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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