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電梯及自動扶梯安全管理條例

針對電梯以及自動扶梯安全事故的不斷發生,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於1995年11月3日頒布了包括附則在內四十六條安全管理條例,旨在減少事故的發生,為市民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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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電梯及 自動扶梯安全管理條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

*註:本篇法規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等4項法規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實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廢止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電梯、自動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電梯、自動扶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電梯、自動扶梯的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檢測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用電力拖動,具有運送乘客或貨物的轎廂,轎廂運行於鉛垂方向傾斜不大於十五度角的剛性導軌之間的固定設備。

本條例所稱自動扶梯是指向上或向下輸送人員、並具有循環轉動功能的動力驅動設備。

第四條

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梯、自動扶梯安全實行監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部門)對電梯、自動扶梯的安裝施工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本條例對新安裝的電梯、自動扶梯和大修改造後的電梯、自動扶梯以及有安全隱患的電梯、自動扶梯進行強制性安全檢測,對電梯、自動扶梯的年檢進行抽樣檢驗。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立電梯、自動扶梯安全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市電梯安全檢測機構)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強制性電梯、自動扶梯安全檢測及抽樣檢驗,並對從事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業務的企業進行安全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安全資格認證

第六條

凡從事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業務的企業,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取得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書)。

非深圳市註冊登記的企業在特區內從事電梯、自動扶梯安裝的,應取得市建設行政部門的施工許可,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七條

凡從事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業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註冊安全主任;

(二)有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註冊安全檢測員;

(三)有與其業務量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四)有與其維修保養的電梯、自動扶梯相關的原理圖、接線圖、零部件結構圖和其他的技術資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設備。

申請從事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業務的企業應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後,應在三日內決定是否批准。決定批准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給《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安全資格證》;不予批准的,應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申請的企業。

第八條

對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安全資格實行年審制度。

第九條

實行註冊安全檢測員制度。

註冊安全檢測員是指取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電梯、自動扶梯註冊安全檢測證書,接受委託從事電梯、自動扶梯安全檢測和安全技術監督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參加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註冊安全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予註冊安全檢測員資格:

(一)機電類專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或技師,現從事電梯、自動扶梯技術工作;

(二)機電類專業助理工程師,現已從事電梯、自動扶梯技術工作一年以上;

(三)機電類專業技術員,現已從事電梯、自動扶梯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四)機電類專業技校畢業,現已從事電梯、自動扶梯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條

註冊安全檢測員資格每兩年複審一次。

第十二條

註冊安全檢測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電梯、自動扶梯的安全檢測和維修保養業務。

每個註冊安全檢測員每年檢測和監督的電梯、自動扶梯總數不得超過一百台。

第三章 安裝與驗收

第十三條

電梯、自動扶梯安裝前,業主應當將電梯、自動扶梯的有關資料報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電梯、自動扶梯安裝企業迸入施工現場後,安裝企業應依照國家建設行政部門頒布的操作規程在電梯、自動扶梯井道口、廳門口、機房等部位設定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電梯、自動扶梯安裝完畢後,安裝企業應按國家標準對所安裝電梯、自動扶梯迸行自檢。在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需要使用的,應由安裝企業施工負責人簽署同意使用的意見。

電梯、自動扶梯向業主交付使用前,該電梯、自動扶梯業主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驗收。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組織對該電梯、自動扶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合格後,頒發《電梯、自動扶梯準用證》。

《電梯、自動扶梯準用證》有效期一年。

第十六條 電梯、自動扶梯生產廠家及其銷售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本條例規定承擔維修保養責任。

第四章 維修保養與檢測

第十七條

電梯、自動扶梯業主應當與具有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安全資格的企業簽訂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契約。

禁止維修保養企業轉包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和定期檢測契約。

第十八條

電梯、自動扶梯的大修改造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維修保養企業或具有合法資格的電梯、自動扶梯生產廠家承擔。電梯、自動扶梯大修改造的圖紙,由具有相應專業的工程師進行會審簽字並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大修改造工程竣工後,業主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安全檢測;檢測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換髮《電梯、自動扶梯準用證》。

第十九條

電梯、自動扶梯及其安全設施在間隔不超過半個月的時間內,維修保養企業應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二十條

維修保養企業應對其維修保養的電梯、自動扶梯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年度檢測由維修保養企業的註冊安全檢測員實施並簽署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企業出具的電梯、自動扶梯年度檢測報告副本應當送交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根據備案的年度檢測報告對該企業維修保養的電梯、自動扶梯進行抽樣檢驗。被抽樣檢驗的電梯、自動扶梯全部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換髮《電梯、自動扶梯準用證》。

第二十二條

抽樣檢驗發現有不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該企業重新檢測。重新檢測完成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重新進行抽樣檢驗;仍有不合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吊銷該維修保養企業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每台電梯每隔五年業主必須進行一次負荷校調試驗,對自動扶梯每隔三年必須進行一次負荷校調試驗。負荷校調試驗由註冊安全檢測員實施並簽署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副本應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有安全隱患的電梯、自動扶梯,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安全檢測的,由市電梯安全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檢測。

第二十五條

市電梯安全檢測機構在檢測中發現有技術故障妨礙電梯和自動扶梯安全運行的,有權封閉該電梯或自動扶梯,並向業主和負責維修保養的企業發出排除故障通知書,業主和負責維修保養的企業應當按通知要求排除故障。

第二十六條

凡依本條例由市電梯安全檢測機構承擔的強制性安全檢測,由該機構對檢測結論承擔技術責任。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電梯、自動扶梯在使用過程中,其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定電梯、自動扶梯的合理開放時間;

(二)根據電梯使用說明配備電梯司機;

(三)設定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電梯、自動扶梯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電梯、自動扶梯運行檔案,記錄電梯運行情況和維修保養企業的工作內容;

(四)在能夠接收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管理人員的崗位;

(五)將《電梯、自動扶梯準用證》張貼在電梯、自動扶梯的顯著位置;

(六)制定緊急救援方案及操作程式,並由專業人員實施;

(七)發生事故時,應積極組織搶救,同時向有關部門及維修保養企業報告;

(八)在電梯、自動扶梯出入口明顯位置張貼有關安全警示標誌、管理人員姓名、維修保養企業名稱以及應急、投訴電話號碼;

(九)加強對電梯、自動扶梯消防、衛生的管理;

(十)為高層樓宇的客用電梯、自動扶梯配備備用電源。

第二十八條

電梯、自動扶梯在使用過程中,維修保養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由維修保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身份,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自檢制度,保證其維修保養電梯、自動扶梯的安全技術性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制定維修保養各環節的安全操作規程,並保證實施;

(四)需要業主配合實施某項安全措施時,及時書面通知業主;

(五)在維修保養過程中,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的安全;

(六)維修保養人員應持國家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

(七)接到事故通知後,應於一小時之內趕到現場,在職責範圍內採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條

註冊安全檢測員在電梯、自動扶梯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國家有關電梯、自動扶梯的規範及本條例規定進行檢測,簽署《檢測報告書》,並對檢測項目的結論承擔技術責任;

(二)對所實施年度檢測的電梯、自動扶梯承擔技術監督責任,指導、監督維修保養人員進行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三)接到對其監督的電梯、自動扶梯的事故報告及安全隱患投訴後,立即趕赴現場處理。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規則:

(一)遵守電梯、自動扶梯安全使用規則,按安全警示標誌操作;

(二)七歲以下兒童、精神病患者及其他因病殘不能獨立使用電梯、自動扶梯的人使用電梯、自動扶梯時,應由有行為能力的人扶助;

(三)愛護電梯、自動扶梯設施;

(四)不得在電梯、自動扶梯內追逐;

(五)未經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使用載人電梯運載貨物。

除隨身攜帶的物品外,禁止使用自動扶梯運載貨物。

第六章 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電梯、自動扶梯安全事故的,業主應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維修保養企業報告;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業主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公安機關、市檢察機關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在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維修保養企業應會同業主對事故電梯、自動扶梯進行及時檢查、維修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聘請專業人員對事故性質進行鑑定。事故鑑定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電梯、自動扶梯業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電梯、自動扶梯準用證》或《電梯、自動扶梯準用證》失效而擅自使用電梯、自動扶梯的;

(二)未按規定委託具有維修保養資格的企業承擔維修保養的;

(三)按電梯使用說明應配備專職司機而沒有配備的;

(四)因管理不當造成電梯、自動扶梯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條

維修保養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電梯、自動扶梯進行大修改造的;

(二)未取得安全認證資格或持無效安全資格證書從事電梯、自動扶梯維修保養的;

(三)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出借、轉讓安全資格證書的;

(四)上崗人員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五)年審不合格,經限期改正,仍未達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

市電梯安全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測過程中因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市電梯安全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註冊安全檢測員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取消其註冊安全檢測員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業主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清責任後,業主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因事故發生的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電梯使用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造成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損壞電梯、自動扶梯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業主、安裝單位、維修保養企業、註冊安全檢測員、電梯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受處罰單位或者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自動人行道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自動扶梯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建築施工升降機、礦山專用提升設備和船用電梯及自動扶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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