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三)加強指導各縣(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能。加強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對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加強和民族鄉的聯繫。
(四)負責起草地方民族宗教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指導、督查、協調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五)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合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六)負責擬訂全州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研究分析全州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組織實施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八)負責指導並監督全州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和貫徹執行情況,承辦全州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九)參與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負責組織全州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全州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聯繫少數民族幹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研究全州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三)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涼山州對國外藏胞工作辦公室了解和掌握國外藏胞的有關情況以及我州藏區社會動態;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藏區對外宣傳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反分裂鬥爭;辦理國外藏胞回國探訪和定居的有關事宜;指導有關對國外藏胞工作方面的業務工作。
宗教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起草宗教事務方面的法規草案並承擔督促檢查工作;研究綜合性政策問題,擬訂具體政策措施;組織推動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工作,指導各地和宗教團體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承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培訓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承辦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各縣(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指導協調穆斯林聚居區和散居區的有關問題;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承辦其他宗教、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負責受理和辦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社會事業科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審查、民族傳統文化保護、“雙語”教育和科普推廣等具體事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民族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新聞發布工作;推動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參與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經濟發展科
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管理省、州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民族事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散雜居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確定和管理、民族風俗習慣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指導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的貫徹執行並負責督促檢查;擬訂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提出構建和諧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參與民族地區維護穩定、反分裂鬥爭以及涉及行政區劃、邊界糾紛、資源權屬等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
辦公室(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績效管理等工作;承辦州內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具體事宜;負責有關史志編纂工作;負責處理全州少數民族涉外事務;負責機關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的管理工作;管理省、州民族工作機動金;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政策措施;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和民研所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研究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重大民族問題並提出促進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