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鄂爾多斯商會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第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商會簡介

這個以內蒙古鄂爾多斯企業界、商界和經濟界知名人士為成員的社團組織。目前已經有60多家會員單位,其中有5家上市公司,20多家集團公司,總資產逾6000億人民幣。
商會服務職能
讓海南了解鄂爾多斯,讓鄂爾多斯走進海南!
1、為兩地交流搭建信息平台
2、為會員企業尋找優質投資項目
3、為會員企業在海南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4、為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獻力獻策
5、讓海南人民共享“鄂爾多斯發展”的成果
會員企業在海南已投資開發的頂目
1、由鄂爾多斯烏蘭集團全資投入近10億元打造海口西海岸濱海溫泉大酒店項目和瓊海白石嶺休閒度假酒店項目,
2、內蒙古伊泰集團在海口西海岸總投資近15億元開發建設高檔濱海房地產項目。
3、由內蒙古萬勝集團、富恆集團、內蒙古華普森集團、益鼎投資公司共同整體開發萬寧日月灣旅遊地產項目,計畫投資30億元。
4、由內蒙古宇生集團等三家會員企業投資15億元打造三亞清水灣椰林七星會館頂目。
5、內蒙古明和陽光置業集團等會員企業共同開發建設三亞金色陽光舊城區改造項目,計畫投資60億元。
6、鄂爾多斯伊化集團在澄邁老城投資20億新建伊化新城,占地1000畝。
7、鄂爾多斯金山集團等眾多企業投資保亭七仙國家農業公園,占地20平方公里,計畫投資200億元。
8、鄂爾多斯眾多企業集團共同在東方市投資東方明珠休閒總部基地,占地9平方公里,計畫投資500億元。
9、海南華普品創置業在文昌月亮灣度假區投資建設“鄂爾多斯傳奇”項目,計畫投資10億元。
2010年商會主辦的活動
1、商會與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定。
2、商會還將在2011年組辦“草原的呼喚,大海的邀請”為專題的全海南島房地產企業在鄂爾多斯的房地產展銷會。
3、2010年12月25日至27日,商會成功承辦了萬寧市政府在鄂爾多斯舉辦的“旅遊形象推介會暨旅遊房地產展示會”。
4、成功協辦海口電視台和鄂爾多斯電視台聯辦2010年春節聯歡晚會。
5、商會成功協辦第60屆世界小姐大賽總決賽鄂爾多斯分賽區。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鄂爾多斯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自願組成在海南省的鄂爾多斯籍工商人土、從業人員、在瓊企業的社團組織,從事會員之間的聯誼、合作投資、溝通信息、推進草原文化與國際旅遊島的建設相融合。本社團屬非贏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海南省鄂爾多斯商會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海南省政府對社團的相關地方法規。本社團將整合鄂爾多斯在瓊企業及人才資源,發揮其應有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濱海大道黃金大酒店16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推進草原文化融入國際旅遊島;
(二) 促進商會會員之間的合作溝通;
(三) 促進鄂爾多斯在瓊企業的健康發展;
(四) 引導在瓊鄂爾多斯籍工商人土健康成長;
(五) 搭建會員之間的日常交流平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許可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工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第屆2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支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是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X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整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體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下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此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3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處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