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氣行業協會

浙江省電氣行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11月,由浙江省電器企業、專業電工社團及電氣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非盈利性的依法註冊的行業組織。

協會概況

浙江省電氣行業協會(原名浙江省高低壓電氣行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11月,由浙江省電器企業、專業電工社團及電氣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非盈利性的依法註冊的行業組織。現有會員400家,設辦公室、宣傳處、會員處、財務處、經濟聯絡處等機構和信息、會展、維權、培訓、廣告、科技、安全監管等服務中心,並在杭州設立辦事處、成套分會和電容器分會。
協會成立以來始終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作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充分發揮服務、自律、維權、協調的職能,促進電氣行業的健康發展。協會先後創辦了《中國電器之都報》、《外貿預警信息簡訊》、《浙江電氣》等報刊和《中國電器之都網站》,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積極開展稅務、工商法規、企業管理等專題講座和業務培訓,提高企業員工的綜合素質;連續十年承辦了十屆中國電器文化節及參加其他會展活動,提升了“中國電器之都”的知名度和企業形象;開展調查研究,制定了“電氣行業2010發展規劃”、《電氣產品自律價暫行規定》、《浙江省電氣工業競爭力發展報告(2009)》、《溫州市電氣產業轉型升級行動方案》等,加強行業自律,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了《關於遏制我市電氣行業低價競銷行為的報告》;解決了企業在3C認證中的難題,為企業減輕負擔;開展了“誠信企業”評選活動,促進了行業的信用建設,從而推進了行業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溫州市電氣行業協會和浙江省電氣行業協會、樂清市電氣行業協會,實行三個牌子一個秘書處合署辦公。

協會章程


第一條 為規範本協會的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浙江省電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zhejiang electric appliagc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ZJEA。
第三條 本會是浙江省內電器企業、專業電工社團及與電氣行業有密切聯繫的管理、科研、教育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是依法註冊的法人社團。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服務、自律、維權、協調和紐帶作用,按照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市場化運作原則,發揮同業優勢,為加快我省電氣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必須依法運行,在運行中承擔民事責任,並接受確認和登記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浙江省經信委是本行業協會的主管部門;同時接受浙江省中小企業局的業務指導、協調管理;浙江省民政局是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樂清市柳市鎮柳江路國土資源局五樓。
第二章
第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凡在本市取得工商業執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與該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並由法人或法人委託的代表參加成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發生變化,須由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行業協會秘書處備案,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調查核實和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五) 會員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支持協會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 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執行本協會各項決議;
(三) 提供本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 對本協會不公開的數據、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六)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申請入會須按規定辦理手續,退會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手續。會員退會後,不得分配本協會的共有資產。
第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遵守協會章程或有違法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業務範圍及主要任務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指導、標準制定、行業管理、國際交流、人才培訓、諮詢服務、協調仲裁等。主要任務:
(一) 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廣活動。
(二) 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 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四) 組織制定和貫徹行規行約、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或授權,組織制定產品標準、組織產品質量交流和鑑定。
(五)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工作。
(六) 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執行政府的有關法規政策。對於違反行規行約和政府有關法規政策,致使行業形象受到損害的會員,本會有權按章程規定進行處罰。
(七)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等執行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會長;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繳納會費標準;
(六) 決定本行業協會的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1.理事會提議;2.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提出。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對本協會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罰;
(八) 決定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聘;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經允許可委託代理人參加,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同辭職。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 、八 、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成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經允許可委託代理人參加。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在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行業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四) 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條 本行業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 為實現本協會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的開支;
(二) 購置本協會必要的辦公用品及設施;
(三) 常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四) 其他所需正當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浙江省經貿委審查同意,報浙江省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行業協會因故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省經貿委審查同意,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前,在省經貿委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和—切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二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