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

(三)增加指導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職能。 (五)負責管理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 (十)負責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外事管理等相關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可以交由市、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增加負責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
(三)增加指導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職能。
(四)增加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省海洋測繪工作。
(五)加強測繪公共服務和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測繪保障、地理信息獲取與開發套用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加強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制定與引導。
(七)加強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工作的統籌協調。
(八)加強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主要職責

(一)起草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省財政部門監督管理省級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經費、專項資金。
(二)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省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城市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相關的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以開展測繪與地理信息活動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衛星影像採購計畫的審核工作,編制和實施省級基礎航空攝影與遙感、衛星影像採購計畫。
(三)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負責測繪項目和外國組織、個人來本省從事測繪與地理信息活動的備案,監督管理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項目招投標工作;組織查處全省性或重大的測繪與地理信息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承擔組織提供測繪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測繪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編制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測繪保障預案,並提供應急測繪保障;審核並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省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五)負責管理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指導、監督管理全省各類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和全省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目錄和副本匯交工作;組織測繪與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省級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和本省向境外組織、個人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的審批。
(六)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編制、地圖產品製作、地圖展示登載、境外地圖引進和地圖市場,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向社會公開的地圖和地圖產品;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會同省民政廳共同擬訂浙江省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
(七)負責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建設、管理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審核有關部門報送的測繪與地理信息項目計畫,指導市、縣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建設。
(八)指導全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擬訂全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和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
(九)負責全省測繪基準,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質量、計量和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負責建立、完善和管理“數字浙江”地理空間框架,指導市、縣(市)開展“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並做好推廣套用工作。
(十)負責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外事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測繪與地理信息基礎研究、重大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技攻關、科技成果鑑定以及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組織測繪與地理信息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技發展和人才規劃、計畫。
(十一)承辦省政府及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的綜合協調和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文電、保密、檔案、信息、外事、保衛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行業管理處。組織起草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擬訂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政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承擔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承辦測繪與地理信息資質管理工作;承辦測繪項目和外國組織、個人來本省測繪的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承辦全省性或重大測繪與地理信息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與年度計畫;管理省級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經費、專項資金,負責對直屬單位財務的監督審計和局系統安全生產與計算機網路系統的管理工作;承辦航空攝影與遙感、衛星影像採購計畫的審核;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的綜合統計。
(四)基礎地理信息與科技處。承辦全省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城市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以及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影像採購的組織、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測繪基準,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質量、計量和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數字浙江”、“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技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五)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管理、開發套用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測繪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審批;組織實施全省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審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六)地理信息開發利用處(地圖管理處)。擬訂全省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和組織協調地理信息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套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承擔全省地圖管理工作,承辦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制訂浙江省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
(七)政治處。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測繪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黨群和宣傳工作;指導測繪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和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機關事業編制4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15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將測繪成果保密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審批、公開地圖審核中的技術性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以及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中的技術性工作交給局屬事業單位承擔;將測繪與地理信息工程評優,科技成果評獎、交流、推廣,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普,測繪與地理信息資質、資格培訓和考試中的事務性工作交給行業協會承擔。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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