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一級政府根據業務管理的需要,按管轄地區授權委派的代表機關。如我國省政府下設的行政公署等。派出機關不構成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其權力是委派機關的延伸,因而是派出那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分支機關。

機關簡介

三種基本類型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區域內設立派出機關。派出機關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派出機構是政府職能部門派出的從事某種專門職能的機構。我國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主要有三種類型: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行政公署;

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區公所;

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其他類型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屬於派出機關 。

鄉(鎮)人民政府是最基層的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

在鄉(鎮)人民政府系統中,只有鄉(鎮)人民政府一個行政主體,除行政法律規範授權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內部機構或派出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派出機關是一級人民政府根據業務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規定在所管轄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機關。

派出機關不能構成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其權利是派委機關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分支機構。

行政資格

首先,派出機關具有行政法上的主體資格,是由一級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的批准下設立行政公署。縣,自治縣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批准下設立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在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設立街道辦事處。

派出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規規章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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