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暴雪大風寒潮大霧高溫災害防禦辦法

基本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1號
《河北省暴雪大風寒潮大霧高溫災害防禦辦法》已經 2012年 12月 11日 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張慶偉
2012 年12月18日

詳細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暴雪、大風、寒潮、大霧、高溫災害(以下統稱氣象災害)的防禦,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應當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氣象災害防禦的日常工作。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

第七條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縣(市、區)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職責統一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八條縣(市、區)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報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向有關氣象災害防禦、救助部門和單位通報。
第九條縣(市、區)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嚴密監視天氣變化,適時變更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機場、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確定的氣象災害防禦協理員、信息員或者聯絡員,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傳播。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信息傳播單位,應當通過應急廣播直播、電視相關欄目、網頁信息、滾動字幕和手機簡訊群發等多種方式,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不得拒絕、延誤傳播或者擅自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機場、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旅遊景區(點)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第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電子顯示屏及鳴鑼吹哨等方式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三章預警和應急回響

第十四條氣象災害按其種類、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實行分級預警。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會商,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第十六條應急回響啟動後,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氣象災害發生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應當按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好社會秩序。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應急避險工作。
第一節暴雪預警和應急回響
第十八條根據降雪總量和持續時間,暴雪預警分為四級:
(一)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雪總量達到 十毫米 以上;
(二)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雪總量達到 十五毫米 以上;
(三)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雪總量達到 二十毫米 以上;
(四)紅色預警(Ⅰ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降雪總量達到 三十毫米 以上。
第十九條藍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危舊住房、廠房、工棚和臨時建(構)築物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教育部門及時向幼稚園和學校通報預警信息。
公安部門加強對城市道路的實時監控,對坡道路段進行交通疏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做好城區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導道路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調整運輸計畫和客運班次,及時疏導滯留旅客。
農業部門指導設施農業種植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做好各類農業設施和養殖設施的除雪及技術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做好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企業通報預警信息。
旅遊部門組織做好旅遊景區(點)內遊覽路線除雪工作。
文物部門對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進行實時監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做好通信設施維護,保障通信暢通。
鐵路部門及時向旅客通報預警信息,加強對鐵路沿線巡視。
機場及時向旅客通報預警信息,做好飛機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電、供水、供氣和供熱等單位做好管線設備巡查維護和故障搶修工作。
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沿街商鋪應當做好本單位衛生責任區的積雪清掃工作。
第二十條黃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藍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公安部門做好積雪路段交通疏導工作,對坡道等重點路段採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門做好貧困戶及流浪乞討人員的防寒防凍救助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文物部門組織對存在隱患的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進行重點巡查。
第二十一條橙色預警回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黃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教育部門通知幼稚園和中國小校做好停課準備,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
公安部門對積雪路段採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門轉移可能受災的人員,做好應急救災物資的準備工作。
商務部門加強對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監測,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知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企業專(兼)職救援隊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旅遊部門通知旅遊景區(點)關閉危險遊覽路線,安全轉移或者妥善安置滯留遊客。
文物部門對發生輕度險情、局部損壞的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採取搶險保護緊急措施,防止險情擴大。
鐵路部門適時調整列車運行調度計畫,監護列車運行,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機場及時向旅客通報航班計畫變更信息,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第二十二條紅色預警回響:
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橙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教育部門視情況通知幼稚園和中國小校停課,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
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受災民眾需要救助情況做好應急救災資金、物資的調撥和發放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知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暫停室外施工作業。
商務部門啟動生活必需品日監測、日報告制度,指導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備足貨源。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知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企業視情況減產或者停產。
旅遊部門通知關閉室外旅遊景區(點),安全轉移或者妥善安置滯留遊客。
文物部門對發生嚴重損壞的古建築、古遺址和古墓葬採取搶險保護措施。
機場及時發布航班計畫變更信息和機場關閉信息,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武警部隊做好搶險救災的相應準備工作。
第二節大風預警和應急回響
第二十三條根據風力等級,大風預警分為四級:
(一)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陸地出現平均風力達六級,或者渤海海區出現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大風;
(二)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陸地出現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或者渤海海區出現平均風力達九至十級大風;
(三)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陸地出現平均風力達九至十級,或者渤海海區出現平均風力達十一至十二級大風;
(四)紅色預警(Ⅰ級):預計未來24小時陸地出現平均風力達十一級以上,或者渤海海區出現平均風力達十二級以上大風。
第二十四條藍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危舊住房、廠房、工棚和臨時建(構)築物進行安全隱患排查。
教育部門及時向幼稚園和學校通報預警信息。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建(構)築物、室外宣傳牌、棚架和施工圍板等巡查工作。
農業部門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種植戶和畜牧、水產養殖戶採取防風措施,通知漁業作業船舶回港避風。
林業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等企業通報預警信息。
旅遊部門通知旅遊景區(點)暫停高空遊樂項目。
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做好通信設施維護,保障通信暢通。
海事管理機構組織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採取防風措施,視情況採取水上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供電單位做好線路設備巡查維護和故障搶修工作。
第二十五條黃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藍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教育部門通知幼稚園和學校暫停室外教學活動。
公安部門加強對城市道路的實時監控。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等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海事管理機構採取水上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機場及時向旅客通報預警信息和航班計畫變更信息,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第二十六條橙色預警回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黃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教育部門視情況通知幼稚園和中國小校調整上下學時間或者停課,避開大風時段,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
公安部門對高速公路通行車輛採取限速通行措施,暫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動和民眾集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城區綠化樹木的加固,通知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企業暫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業。
交通運輸部門指導道路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調整運輸計畫和客運班次,及時疏導滯留旅客。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知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等企業專(兼)職救援隊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旅遊部門通知關閉室外旅遊景區(點),安全轉移或者妥善安置滯留遊客。
鐵路部門組織調度列車減速通過大風影響區域路段。
第二十七條紅色預警回響:
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橙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公安部門封閉大風影響區域的高速公路。
交通運輸部門指導道路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採取停運措施,及時疏導滯留旅客。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知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等企業視情況減產或者停產。
鐵路部門組織調度列車暫停通過大風影響區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第三節寒潮預警和應急回響
第二十八條根據降溫幅度和最低氣溫,寒潮預警分為四級:
(一)藍色預警(Ⅳ級):預計未來48小時平均氣溫或者最低氣溫下降 10℃ 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 4℃ ;
(二)黃色預警(Ⅲ級):預計未來48小時平均氣溫或者最低氣溫下降 12℃ 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 0℃ ;
(三)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48小時平均氣溫或者最低氣溫下降 16℃ 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 -4℃ ;
(四)紅色預警(Ⅰ級):預計未來48小時平均氣溫或者最低氣溫下降 18℃ 以上,最低氣溫小於等於 -4℃ 。
第二十九條藍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
公安部門做好道路結冰路段交通疏導工作。
農業部門指導農戶和水產養殖戶採取防寒措施。
供電、供水、供氣和供熱等單位做好管線設備巡查維護和故障搶修工作。
第三十條黃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藍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民政部門做好貧困戶及流浪乞討人員的防寒防凍救助工作。
衛生部門做好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供熱單位適時做好供暖工作。
第三十一條橙色預警回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黃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物資儲備、調運準備工作。
商務部門加強對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監測,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和供求信息。
第三十二條紅色預警回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橙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受災民眾需要救助情況做好應急救災資金、物資的調撥和發放工作。
商務部門啟動生活必需品日監測、日報告制度,指導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備足貨源。
第四節大霧預警和應急回響
第三十三條根據能見度大小,大霧預警分為二級:
(一)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24小時出現能見度小於 二百米 的霧;
(二)紅色預警(Ⅰ級):預計未來24小時出現能見度小於 五十米 的霧。
第三十四條橙色預警回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公安部門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空氣污染程度的監測。
交通運輸部門指導道路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調整運輸計畫和客運班次,及時疏導滯留旅客。
農業部門指導設施蔬菜種植戶採取消霧增溫等措施。
衛生部門做好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採取限航、停航等臨時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機場及時向旅客通報預警信息和航班計畫變更信息,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供電單位加強電網運營監控,做好應對污閃損壞線路的搶修工作。
第三十五條紅色預警回響: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各部門和單位在橙色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做好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進入相應應急回響狀態。
公安部門暫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動和民眾集會。
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易造成空氣污染企業的監管,做好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知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暫停室外施工作業。
第五節高溫預警和應急回響
第三十六條根據日最高氣溫,高溫預警分為二級:
(一)橙色預警(Ⅱ級):預計未來24小時出現 37℃ 以上高溫;
(二)紅色預警(Ⅰ級):預計未來24小時出現 40℃ 以上高溫。
第三十七條橙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
公安部門暫停或者取消高溫時段室外大型活動和民眾集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對城市主要道路增加灑水頻次。
農業部門指導設施蔬菜種植戶採取遮陽、通風、降溫等措施。
衛生部門做好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向露天礦山、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企業通報預警信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按國家標準規定停產。
供電、供水單位做好居民用電、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設備故障搶修工作。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並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
第三十八條紅色預警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責本行政區域應急回響的組織落實。
教育部門視情況通知幼稚園和中國小校調整上下學時間或者停課,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油氣井場、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用人單位暫停室外作業。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規定採取應急回響或者處置不當,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
(二)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
(三)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的。
第四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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