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區環境保護局

2、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 3、加強對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根據《中共江漢區委江漢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漢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江發[2010]1號)精神,設立江漢區環境保護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職責。
2、增加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的職責。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4、增加醫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的職責。
5、增加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環境政策和規劃以及重大問題統籌協調的職責。
2、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
3、加強對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
4、加強環境質量的監測、評估與考核的職責。
5、加強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職責。
(三)轉移和取消的職責
1、將排污費徵收的職責轉移給地方稅務部門承擔。
2、取消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本區環境保護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
(二)組織編制本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本區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執行;參與制定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資源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可持續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劃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負責上述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篇章的內容;參加審核本區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發展及舊城區改造中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協助上級部門對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組織本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部門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水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並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各排污單位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及分解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本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我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核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人民政府委託組織對轄區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惡臭、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防止地表水污染;負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污染源普查工作;承辦省、市、區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及處理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九)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依照規定負責排污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負責醫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輻射安全許可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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