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順縣環境保護局

永順縣環境保護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我省環境保護法規、規章、技術政策;受縣人民政府委託,擬制和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我省環境保護法規、規章、技術政策;受縣人民政府委託,擬制和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土規劃、城市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
(二)負責環境保護各項標準的監督實施,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我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和生態縣建設綱要。
(三)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的環保工作,統一監督管理廢氣、廢水、廢渣、粉塵、煙塵、惡臭、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品、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汽車尾氣的監測發證工作;協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交通噪聲和社會噪聲;組織制訂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參與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對全縣自然生態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參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區劃、規劃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作;承辦縣內新建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有關工作;負責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省、州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協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的違法行為。
(五)負責環境保護八大管理制度(“三同時”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現場檢查制度)的監督實施。
(六)協調解決全縣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作配合礦產資源部門管理礦藏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因開發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自然生態的管理工作;組織和協調縣內重點流域、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督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七)擬訂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對轄區內一切新、改、擴建項目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查全縣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並負責重點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標誌認證的初審;做好環保技術、產品市場、環保施工隊伍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負責環境統計及信息工作;制定全縣環保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引進;推廣套用保護環境的先進經驗和技術。
(十)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實施安全監督。
(十一)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負責局機關及下屬機構編制與人事管理等有關工作;規劃和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培訓教育和本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三)承擔縣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助完成縣人民政府同州政府簽訂的環保辦實事項目。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協調股室、站、所之間的工作關係;組織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承辦文電、檔案、保密、保衛、文秘、組織人事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污染治理資金;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內務管理、後勤保障、接待等工作。
(二)業務綜合股
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審查限額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監督管理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編制污染治理計畫,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管理工作;負責調查處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並提出處罰意見;負責答辯行政訴訟,調解環境污染糾紛,處理來信來訪,指導和核定全縣環境保護收費標準;負責調查處理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本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的宣傳教育,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和生態縣建設綱要;負責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運用;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自然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協助監管縣內國家、省級自然保護區;負責監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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