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防範與內部控制執行路線圖

欺詐防範與內部控制執行路線圖

1.1 1.2 1.4

圖書信息

作 者:(美)畢格曼,(美)巴特 著,崔冠男 等譯
出 版 社:中國財經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2-1
版 次:1
頁 數:214
字 數:320000
印刷時間:2009-2-1
開 本:16開
紙 張:膠版紙
印 次:1
I S B N:9787500599234
包 裝:平裝

編輯推薦

“我們的國家面臨雙重危機:職務犯罪愈演愈烈,道德水準每況愈下。這種局面不能僅靠立法機構、管理當局和法務部門解決,它還需要我們企業界全體努力營造合規的企業文化環境。馬丁·T.畢格曼與喬·T.巴特的新書為達到這一目標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
——肯尼斯·J.亨特,前美國郵政監察主席及商譽促進局(Better Business Bureau)主席兼執行長
“對於久經沙場的企業家,若想學習公司治理,探求日益複雜的犯罪行為,本書就是你的嚮導。初學者能從本書了解到對工作很有幫助的觀點,學校師生則能從中學到作者將理論付諸實踐的方法。”
——格雷·R.高登,尤蒂卡學院(Utica College)經濟犯罪研究中心經濟犯罪學教授
“所有管理者都需要保護他們本人及其公司免於潛在的欺詐行為所帶來的災難,不管它是經濟上的還是名譽上的。本書是你達到上述目的的實用嚮導。”
——托比·J.畢索普,註冊舞弊調查師協會(ACFE)主席兼執行長
“作者是經驗豐富的反欺詐專家,提出了獨特清晰的反公司欺詐觀點。他們閱案無數,他們的著作對高級經理人、專業管理人員、律師及其他關心誠信的人士都有價值。”
——利斯萊·R.德威爾,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Morgan Lewis-Bockius)合伙人,美國法務部安然特別工作組原主管
“好極了!後安然時代公司管理的卓越嚮導!”
——卡倫·A.龐普,盛德律師事務所(sidley Austin Brown&wood LLP)合伙人,前總統比爾·柯林頓及聯邦法院的顧問助理

內容簡介

在本書中,作者將給予讀者一個可喜的路線圖,以防範欺詐和進行內部控制。分析性的案例和技巧穿插於旨在建立適合於機構、目標和實際操作的管理建議之中,使本書成為企業家的必讀之物。他們將發現現實實務與政策法規要求之間的重要關聯。最後,書中的14項反欺詐管理將使每一個讀者了解全球經濟環境的挑戰性和複雜性。

作者簡介

馬丁·T.畢格曼(Maetin T.Biegelman),註冊舞弊調查師(CFE),微軟駐華盛頓Redmond公司負責財務誠信的主席。他創建了以微軟內部審計為基礎的世界範圍內的欺詐檢測、調查及防範程式。為進一步致力於防範財務欺詐和資產濫用,他推動了在COSO框架下的財務誠信和責任制度,以此提高商業道德水平,使內部控制更為有效和完善。 畢格曼先生是一名欺詐檢測和防範的項目專家,在欺詐檢測和防範上有30多年的經驗。他曾任BDO Seidman的欺詐調查委員會主席、聯邦法律制定專家組成員。2004年,他被推選為註冊舞弊調查師協會(ACFE)的主席。他還服務於經濟犯罪研究所建議委員會。他是經國家認可的對白領犯罪、腐敗、安全問題和欺詐防範的發言人和指導人。他寫了大量有關欺詐問題的文章,內容涉及公司犯罪、欺詐防範及《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喬·T.巴特(Joel T.Bartow),註冊舞弊調查師、特許職業保護師、ClientLogic公司欺詐防範組的主席。ClientLogic公司是一家國際外購公司,有2萬名員工分布在北美、歐洲、菲律賓及印度的50餘個分支機構中。 巴特先生已有18年在不同國家調查欺詐與腐敗問題的經驗。1987年至1997年,他擔任聯邦調查局的特別代表。在此期間,他致力於調查阿拉巴馬州銀行欺詐及公共腐敗問題,並作為俄羅斯組織的犯罪調查駐紐約分隊的初始成員之一,對複雜的洗錢活動進行調查。

目錄

第1章 對企業欺詐醜聞的回顧
1.1 欺詐的瘋狂吞食行為正在愈演愈烈
1.2 欺詐的重大變化
1.3 領導者個人的“小金庫”
1.4 騙子員工
1.5 新型的狂妄防禦
1.6 公司欺詐的案例
1.7 總統要求公司增強責任的用意
1.8 與欺詐鬥爭永遠不會失業
第2章 欺詐防範理論
2.1 欺詐
2.2 企業欺詐
2.3 註冊舞弊調查師協會對職業欺詐和瀆職的2004年全國報告
2.4 欺詐防範
2.5 作為防範欺詐形式之一的“罪犯遊行”
2.6 防範公司欺詐的英雄——艾利特·斯彼特則
2.7 艾德溫·蘇瑟蘭德定義的自領犯罪
2.8 唐納德·卡瑞塞博士和欺詐三角
2.9 史蒂夫·阿爾伯察博士的欺詐範圍理論
2.10 新欺詐理論
第3章 依法創建誠信企業
3.1 企業欺詐的典型案例
3.2 公司治理是什麼
3.3 透明度是優秀公司治理的核心詞
3.4 合規性文化
3.5 COSO不是COSTCO
3.6 對於機構犯罪的聯邦判決指南
3.7 審計準則82號
3.8 阿瑟·利維特和“數字遊戲”
3.9 2002年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
第4章 規範職業道德行為:從審計準則99號至《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
4.1 聚焦審計準則99號
4.2 《托馬森備忘錄》
4.3 證券交易委員會針對《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404條款發布的最終規則
4.4 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上市要求
4.5 上市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
4.6 史蒂芬·庫勒的“守門員演講”
4.7 強化審判指南:減少胡蘿蔔,增加更多大棒
4.8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私人和非營利企業的影響
第5章 內部控制和反欺詐計
5.1 內部控制和財務職能
5.2 管理層反欺詐程式和控制:14步程式
5.3 欺詐風險評估過程
5.4 內部控制的培訓
第6章 財務報表欺詐
6.1 財務報表欺詐的再現
6.2 偽造賬目
6.3 為什麼有些公司要冒風險進行欺詐
6.4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能夠減少財務報表欺詐嗎
6.5 不合格的審計師
6.6 不稱職的股票分析師
第7章 內部欺詐
7.1 支出欺詐和資產盜用
7.2 虛假賬單
7.3 通過薪酬計畫進行欺詐
7.4 賄賂、回扣和投標
7.5 反欺詐與安全
第8章 與欺詐者交鋒
8.1 一個古老的欺詐案例和與沃特·保羅的對話
8.2 對美國企業欺詐調查員卡爾·保羅的訪問
第9章 外部欺詐
9.1 經典的欺詐欺局
9.2 信用卡欺詐
9.3 防止網路欺詐的方法
第10章 欺詐行為和信息安全
10.1 《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和信息安全
10.2 美國聯邦調查局對計算機安全的調查
10.3 信息安全是誰的工作
10.4 信息安全控制與審計委員會
10.5 密碼:是否能夠防範欺詐行為
10.6 安全事件目錄
10.7 透明性/全球化悖論
10.8 信息安全策略
10.9 技術/策略缺口
第11章 反欺詐計畫的設計
11.1 建立完善健全的反欺詐計畫
11.2 欺詐反應機制和財務整合
11.3 欺詐的識別
11.4 技術方法
11.5 把反欺詐程式作為內部審計的基礎
11.6 何處發現欺詐
11.7 濫用不能被忽視
11.8 雇員與調查人員的合作
11.9 企業管理人員與審計委員會的相互作用
11.10 人力資源的作用
11.11 威懾欺詐的手段:訴訟
11.12 恢復被盜用的資產:降低欺詐利益
11.13 欺詐的國際調查
11.14 與企業管理者討論欺詐問題
11.15 與外部審計人員針對欺詐進行討論
第12章 熱線舉報
12.1 如何定義檢舉人
12.2 政府與知情者、舉報人的協作
12.3 檢舉人是公司的衛士
12.4 《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對檢舉人的規定和保護
12.5 熱線舉報:合理規劃才能發揮作用
12.6 《聯邦欺詐聲明法》
第13章 雇員背景調查
13.1 Choice Point公司泄密事件
13.2 查閱犯罪記錄沒有一站式服務
13.3 沒有必要追求萬無一失
13.4 背景調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嗎
13.5 人力資源部門應發揮的作用
第14章 雇員繼續教育
14.1 培訓養成欺詐發覺意識
14.2 欺詐監察人員在培訓中的作用
14.3 對高層管理人員和董事的培訓
14.4 新雇員對環境的熟悉
14.5 經理示範效應
14.6 新任經理培訓
14.7 財務人員反欺詐培訓
14.8 應付款項業務培訓:從發票中發現問題
14.9 審計人員資料挖掘培訓
14.10 關聯商培訓
第15章 海外欺詐風險
15.1 國別差異
15.2 境外經營
15.3 風險指數
15.4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
15.5 經合組織及其他國際公約
15.6 國際透明組織發布的腐敗洞察指數
15.7 離岸金融業務
第16章 現在做好準備
16.1 總檢察長阿什克羅夫特發出戰鬥動員令
16.2 反公司欺詐特別派遣組
16.3 政府的“威懾”措施
16.4 律師掙脫“忠誠”的枷鎖:加入政府的戰線
16.5 聯邦調查局打擊公司犯罪的戰略部署
16.6 企業如何調查、起訴複雜的欺詐案件
16.7 最壞的事情有最好的結局:如何應對政府調查
第17章 從制度上防範欺詐
17.1 反欺詐不是為了應付《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
17.2 真正做到決不容忍欺詐
17.3 《華爾街日報》效應
17.4 反欺詐領袖:約瑟夫·威爾土談欺詐及其防範
17.5 從強制約束到自覺遵守紀律
17.6 未來的方向
附錄A 2002年《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主要內容
附錄B 會計報告欺詐的預警信號
附錄C 資產流失欺詐的預警信號

部分章節

第1章 對企業欺詐醜聞的回顧
1.5 新型的狂妄防禦 最近的企業欺詐以及由此導致的對相關責任企業執行官們的指控促成了一種新的防禦方式的產生,相應地稱為“狂妄防禦”(chutzpah)。“Chutzpah”源自希伯來語,意思為難以置信的惡毒、厚顏無恥、狂妄自大或極度膽大。企業執行者們已將此詞運用到一個新的層次,並且將它套用於掩飾犯罪以試圖逃脫懲罰。你可以隨意命名這種防禦——又聾又啞又盲的防禦;“嘿,我只是執行長,我何以得知發生什麼?”或者用當前流行的稱法:狂妄防禦。
作為一名追求正義的前聯邦代表,作者完全理解那些職業的辯護律師在代表其客戶面對罪行指控時應該盡到的職責。然而,那些執行長、財務長們或其他高層的公司官員說他們對公司的狀況一無所知是令人難以置信的。如果他們真的那么不清楚在發生什麼,他們就沒有資格站在那些位置上。當試圖將虛假的證券推銷給毫不質疑的投資者時,騙子藝術家們喜歡將其形容為:“給這頭豬抹上些唇膏,然後賣了它”。這是一些被指控為公司欺詐者曾試圖利用狂妄抵禦所做的事情。雖然這種欺騙可能有一些效果,但對陪審團來說一般不起作用。最近的經驗表明,陪審團並不接受所謂的狂妄防禦。在法庭上曾經嘗試這種方法以避免判刑的公司執行官們失敗了。陪審團不會相信那些聲稱不知道在他們鼻子底下發生了大範圍舞弊的執行官們。豬,塗了再多的唇膏也飛不起來。
例如,伯納德·艾伯就曾嘗試這個狂妄預防戰略而最終失敗。在結束爭論期間,原告稱其為“毫無價值的防禦”:艾伯聲稱其在會計領域中沒有專業經驗也對世通公司發生的任何欺詐行為一無所知。他只是一個“乖孩子”,公司的“拉拉隊長”,而將細節工作都交給了其他人。然而,謊言終將揭穿,正義終將勝利。那些執行長和財務長們稱對大量欺詐不知情的爭辯不起任何作用。公司治理,尤其是對於公司的執行層來說,其變化的基本原則都與責任性相關。
從麥當勞捲入的法律訴訟,如指責它的漢堡包會造成體重增加或它的熱咖啡會燙傷顧客來看,雖然責任可能會有爭議,但至少產生了許多不斷改進顧客服務的趨勢。《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及公司治理的改進增加了公司執行官們的責任感。至理名言“金錢到此戛然止步”,應當用大字寫好放在每個公司執行官的書桌上作為一個警示,提醒所有人:狂妄防禦並不是一項選擇。
1.6 公司欺詐的案例 安然的轟然倒塌是第一宗公開的企業醜聞,它拉開了美國國會頒布防止欺詐法律的帷幕。更多的違法行為和事實的揭露接踵而至:生物科技公司英克隆(Imalone)被國會調查員查出它們有意隱瞞投資者,因其生產的一種藥並沒有獲得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批准;阿德菲亞公司透露說企業向它的執行長及家人支付了上億美元的秘密貸款;奧瑟·安德森(Arthur Andersen)被指控其在安然調查中阻礙法律公正。2005年5月1日,最高法庭推翻了陪審團的不恰當審判,但是所有的損害已經無法逆轉。馬瑞爾·林奇(Merrill Lynch)同意支付1億美元的罰款以解決企業股份研究誤導投資者的責任問題。這些事實的揭露迫使國會重新審視公司改革的問題。眾多知名企業的崩塌蘊涵了許多相似的教訓。
1.6.1 安然(Enron)公司
由於企業的貪婪和欺詐,最近幾年,安然比其他任何公司都面臨更多的醜聞。從2001年10月16日安然報告了6.38億美元的虧損開始,對其舞弊的揭露就從未停止過。2001年8月,安然前執行長傑弗里·斯克菱(Jeffrey K.skilling)的辭職不僅僅是一個巧合,而且是某些事情即將發生的預告。正如在2004年2月18日在對斯克菱的指控中聲明的一樣,他的辭職“沒有引起公眾的警覺。”閱讀其犯罪的材料就可以得知,為什麼他希望儘可能迅速地離開公司。斯克菱和其他同謀詳盡描述了在安然的狂妄抵禦行為。
對他們的指控是這樣開始的:
從1999年到2001年底,被告傑弗里·K.斯克菱和里查德·A.考瑟(Richard A.Causey)(安然前首席會計官和執行副總裁)及他們的同謀參與了一項範圍廣泛的計畫:操縱安然財務,以便使安然公開的財務報表結果達到或超過分析師的預期。
先前,有許多對安然任務特別執行小組未能快速將其舞弊公布於眾的批評。總有人不斷抱怨說檢舉人在自己腳下“掘土”而沒有任何進展。這些人錯了。通常在進行任何指控前,均要完成複雜繁瑣的白領犯罪調查,這要耗費數月甚至數年。一個緩慢、穩健並詳盡的證據歸集過程不應當與“不行動”相混淆。企業的執行官們需要記住聯邦調查員和檢舉人正在幕後採訪目擊者,蒐集檔案,悄悄地將目標鎖定於同謀,確鑿證據並立案。這就是在調查安然時曾發生的事情。正如美國代理檢察長克里斯托福·雷(christopher wray)在指控斯克菱時說的那樣:“對安然執行長的指控表明,我們將跟隨證據的引領去任何地方——甚至去企業階梯中的頂層。”
安然前任主席和執行長卡納斯·雷(Kenneth Lay)用自己的理解來贊同狂妄的防禦,稱其為“Magoo先生防禦”。Magoo先生是一個愚鈍而近視的卡通人物,他對發生在周圍的事物一無所知。喜劇演員及電視主持人丹尼斯·米勒(Dennis Miller)向卡納斯·雷開了個玩笑,說他在每位聽眾面前宣揚自己像董事會主席的耳目一樣,是一個商業和財務天才。直到“聯合團隊”開始調查安然,他突然變成了笨拙的Magoo先生,對其公司內部發生的一切都一無所知。對於他自己作為發起人、主席和執行長的公司的大量舞弊案件,他無知得難以讓人置信。卡納斯·雷反覆地出現在電視裡為自己辯護說,他對安然的“造假賬”和其他公司內的舞弊行為毫不知情;而當公司瀕臨破產時,他又在公開地鼓勵員工購買更多安然的股票,聲稱在谷底價時買入將獲得更高的收益。
創建一種合規的文化是本書的主旨。真正偉大的領導者會用更高的自我實現及正直標準來激勵並指導他們的員工。而在安然,這顯然蕩然無存。自從開始進行偵查,超過24家的公司行政官們被指控有多項財務犯罪。毫無疑問,“頂層的氛圍”是在企業中各個級別培養欺詐和腐敗的違法因素之一。
1.6.2 泰科(Tyco)公司
泰科公司的前任執行長丹尼斯·科左沃斯基(Dennis Kozlowski),與公司其他執行官們一起被指控盜取公司6億美元的資產並通過未授權的貸款和獎金、不正當減免貸款以及通過股票價格波動進行公司財務舞弊來欺騙投資者。科左沃斯基於1975年加入泰科並一步步從工會主席、營運長做到執行長。在此期間,他成為企業生存超越每個轉折點的楷模。但是,這一切從2002年5月下旬,當他了解到他將受到駐紐約曼哈頓的地區律師機構指控時,變得岌岌可危。科左沃斯基於2002年6月3日向泰科提出辭職,而6月4日他就被捕了。
泰科的新管理層對科左沃斯基和其他前任執行官們受到的欺詐和濫用職權的指控進行了內部會計和公司治理上的審查。這次重新審查是由紐約律師大衛·波因(David Boles)及其他法庭上的會計助理執行的。這一內部會計調查包括1999年至2002年披露的收入、利潤、現金流量、內部審計、控制程式(或少於這些)、個人占用公司資產、用公司資產支付個人費用、員工貸款和貸款減免及其他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報告最終發現,公司“運用了一種激進式的會計政策,與相應的公認會計準則相比,其外報的利潤增加並超過謹慎會計原則下記錄的利潤。”
操縱者成功地通過會計操縱達到玩弄數字的目的。舉例來說,他們濫用商譽。商譽在會計項目中是一個企業資產買價超過市場價值而獲得的一種超額財務利益。當一個公司被收購,商譽就是所支付的買價與審議的淨資產之間的差額。泰科公司有一個“難以置信的價值260億美元的商譽在其資產負債表上列報。”這種操縱極大地增加了收益和現金流量,因為它允許泰科公司記錄額外收入而不確認相配比的成本。泰科公司也沒有披露那些表述出來足以小於公認會計準則下被認為“非重要”的確認項目。從1991年至2001年,泰科公司有80億美元的費用分攤在超過700個聲稱未達到重要性水平的確認項目上。但若將其歸結為一組來看,這700筆交易顯然對泰科的業績產生巨大影響。毫無疑問,這些會計變動對企業收入和費用產生重要影響,並應當予以披露。
一個需要記住的重要教訓是,無論一個案件中證據如何確鑿,也不能馬上確認指控。丹尼斯·科左沃斯基在2004年4月1日曼哈頓法庭上接受的第一次審判以無效告終。證據看上去勢不可擋,但是陪審團在12天的商討後仍不能最終判決。在此次審判後,一名陪審員稱,該審判是對被告的“致命一擊”,並稱,“那些傢伙(科左沃斯基和泰科前財務長馬克·斯沃茨)不管做了什麼,永遠不會被宣告無罪。”在2005年6月第二次審判中,科左沃斯基和斯沃茨被發現從公司盜取6億美元的資金,這是人們與公司欺詐鬥爭中獲得最大勝利的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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