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
現代企業制度中權責明確的表現是,出資者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權的權益,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但當企業虧損或破產時,出資者只對企業的債務承擔以出資額為限的有限責任;出資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具體經營活動,不直接支配企業的法人財產。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但要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自負盈虧,照章納稅的責任,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和全部法人財產享有民事權利,但同時也要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行使自主權必須對出資者履行義務,依法維護出資者權益,對出資者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而不是損害出資者的權益。
含義
具體來說,權責明確有三層含義:
1.產權人的權力要到位
誰擁有產權,誰就擁有所有權及在產權束沒有分解前提下的支配權、占有權和收益權。這是天經地義、毫無爭議的。然而,這種權力並不可無限濫用。我們不僅要明確權責的一致,還要明確權力的有限。在任何產權制度下,完全不受限制的產權是不存在的。產權權力的行使總是限定在一定範圍內,比如,一些特殊領域的投資限制,涉足“黃、賭、毒、黑”領域的被法律所禁止等。
2.產權人利益要明確
在產權一元化卻產權束沒有分解的情況下,產權人的利益並不需要進一步明確。在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產權收益需分割情況下,利益明確的問題,就客觀地擺上了議程。產權的所有人與產權的使用人,要通過契約等方式,要把產權利益各方應獲得的利益事先明確下來,使各項權能執行主體在產權運營過程中知道自己應獲得的收益。
3.產權人責任要落實
有權無責和有責無權都不是健全的現代產權制度條件下應看到的現象。產權人權力和利益的明確,客觀上已經產生用相應責任相互制衡的必要。權責明確中已明示責任應在明確之中。這裡的責任既包括出資人的責任,也包括行使經營權的經營者的責任。
權責明確
權責明確是從兩個層次上講的,是在兩個層次上明確相應的權利和責任。一個層次,從出資者和企業的關係而言,它要求明確出資者通過成為投資主體,所對企業資產能夠行使相應的所有者權利,承擔所有者的義務。也就是說,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企業破產時,各投資主體只以他投入到該企業中的資本額,對企業債務擔負相應的有限責任。
第二個層次的權責明確是就企業內部關係而言的,雖然企業的經營者不完全是甚至沒有出資因而不是這個企業的出資人,但企業一旦成立而成為法人企業後,企業本身便獲得了一定的獨立地位,擁有包括著國有資本投資主體在內的各類投資者投資所形成的企業法人財產,並可在市場中依法運作這些財產,對這些資產享有著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的權利,並在破產時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