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業縣人民法院

(五)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劃案提出司法建議。 (八)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務及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基層人民法庭建設和開展崗位目標責任管理工作。 (十)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單位職責

樂業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樂業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樂業縣人民法院管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理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案件;受理不服本院裁判生效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指令本院再審。
(三)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
(四)依法進行司法技術鑑定。
(五)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劃案提出司法建議。
(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縣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和抓好班子建設;協助主管部門管理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七)負責本院的監察工作。
(八)管理本院的司法行政事務及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基層人民法庭建設和開展崗位目標責任管理工作。
(九)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院內設11個庭室科隊(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辦公室、政工科(紀檢監察室)、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隊)和花坪、甘田、邏西三個人民法庭。
根據上述職責,樂業縣人民法院內設11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和督辦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縣綜治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絡通訊工作;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傳達和收發工作和對下指導工作;負責院戶籍、戶政、印章管理;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對法庭指導工作;負責院黨組檔案理文和黨政檔案、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工作;負責院機關、本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接待(外事)工作。
負責對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進行調查研究,協同有關部門提出指導性意見,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本院通訊、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法官、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財產、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等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本院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車輛的管理、維修、保養及使用;負責醫務工作;管理本院各項經費、裝備和全部國有資產;負責本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項目的申報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辦理審判委員會的會議事務;研究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政策問題;負責重要檔案、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檢查、調查研究;組織、匯總有關法律草案的意見;有目的、有計畫、有重點地調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法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負責本院法制宣傳及對外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本院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工作;負責本院法制宣傳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司法統計工作;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
(二)立案庭
對本院受理的種類案件登記立案;審查決定各類案件的一審和申請再審的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辦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駁回或不予受理;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的審批或報批手續;處理來信來訪;負責各類案件的審限監督和訴前保全、財產保全、排期開庭、訴訟證據調查、送達文書等流程管理。
(三)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未成年人犯罪等。
(四)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不動產、相鄰關係、鄰地利用權以及其他不動產等第一審案件;農村承包契約、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等第一審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第一審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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