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2004年11月7日桓仁滿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2008年5月30日桓仁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改。)
第一條 根據《桓仁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負責縣城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樓房設計結構、外部造型和外部顏色,確需改變,如扒堵門窗、封閉陽台、裝飾門面、牆體保溫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等,須經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批。違背設計或未經設計批准的由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第四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舉辦開業慶典等活動。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慶典、文化、體育、展銷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被批准單位或個人需及時清除臨時設定的設施及產生的廢棄物。
第五條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必須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和清掃工具,並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將垃圾裝袋投放到指定地點。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保持完整、文明、美觀、安全,並由設定者檢查、維修、更換。
在歷史街區內設定各類牌匾須使用滿漢兩種文字。
第七條 縣城內道路和居民小區院面自然破損由市政和物業管理部門及時修復。
第八條 申請挖掘縣城內道路和小區院面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挖掘道路和小區院面的單位或個人到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提供設計平面圖,經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方可施工;
(二)挖掘縣城內道路和小區院面按規定標準交納道路挖掘費、施工占道費;
(三)緊急搶修地下管線,未能事先辦理道路和小區院面挖掘審批手續的,在開挖後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九條 縣城內道路和小區院面挖掘後按下列標準進行修復。
(一)施工單位在施工時不得損壞其他基礎設施;
(二)施工單位在限期內完成回填,不能有沉陷現象;
(三)施工單位及時清除殘土,由市政和物業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間內恢復。
第十條 修復縣城內挖掘道路和小區院面工程由縣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施工單位共同驗收。
第十一條 因施工需要挖掘綠地的,需經主管部門批准,竣工後七日內由施工單位恢復原貌,並經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共同驗收。
第十二條 經營業戶要進入政府統一規劃的專業市場經營,流動性、季節性的經營業戶要進入由縣城鎮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的範圍經營。
從事加工銷售一體化的業戶逐步規範為前店後廠。
經營業戶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道經營;
(二)店外經營,超出經營店門窗和外牆設攤堆放或吊掛商品及其他雜物;
(三)在門窗、台階或建築物的其他部位上設定廣告文字,亂設廣告牌匾;
(四)亂搭亂建棚廈、灶台和其他設施;
(五)不按規定投放垃圾、亂扔雜物;
(六)噪聲污染。
第十三條 縣城區內禁止露天燒烤食品和焚燒垃圾。
第十四條 縣城內的餐飲行業必須設定收集殘油裝置,如有油漬污染周圍環境,由經營者負責清理。
第十五條 車輛應當停放在劃定的停車位或指定的區域內。
禁止在步行街和住宅小區院內行駛和停放機動車輛。
第十六條 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集貿市場(含早市、夜市)必須按批准占用的範圍、時間及期限經營。
第十七條 建築工地必須懸掛標牌證照,材料機具要堆放整齊,並按下列標準設定圍檔。
(一)主要路段設2.5米高實體牆;一般路段設1.8米高的實體牆;
(二)外牆套用規範字型書寫宣傳標語或廣告詞。
第十八條 運送泥漿、渣土、廢料、生活垃圾和牲畜家禽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輸時要采取覆蓋或密封措施,防止散落滴漏,如有散落等影響市容環境行為的,須由運輸者隨時灑水清掃。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後必須按下列標準完成場地平整,硬覆蓋。
(一)基礎配套設施必須完備,包括上下水管網、通訊管網、供熱管網、人行道、綠地等;
(二)竣工後做到場清、地潔。
第二十條 縣城內架設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線路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避免交叉拉接,確需室外拉接的必須整齊美觀;
(二)新建住宅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線路必須地下或牆內敷設;
(三)現有管線應逐步實行牆內或地下敷設;
(四)電信線路不得附牆引入。
第二十一條 居民養貓、狗等寵物應嚴格看護,禁止帶入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市容環境。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將依據《桓仁滿族自治縣縣城市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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