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

林森浩投毒案

“復旦投毒案”發生於2013年4月,上海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楓林校區研究生黃洋被投毒致死,犯罪嫌疑人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案發後,上海市市檢二分院對嫌疑人林森浩公訴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2013年11月27日9時30分,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4年2月18日,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託辯護律師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5月,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執行;12月8日10時,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二審;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 2015年6月,“復旦投毒案”處於被告人林森浩死刑覆核階段;12月,最高法下發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書。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被執行死刑。

案件過程

2013年3月31日中午,復旦大學2010級碩士研究生林森浩將其做實驗後剩餘並存放在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內。

2013年4月1日早上,與林森浩同寢室的黃洋起床後接水喝,飲用後便出現乾嘔現象,最後因身體不適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復旦大學保衛處對黃洋中毒事件報案,上海警方接報後立即組織特偵組開展偵查。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鎖定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晚依法對林某實施刑事傳喚。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黃洋經搶救無效,於當天下午3點23分在上海中山醫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該生宿舍飲水機內剩餘的水中檢驗出某些含劇毒化學成分,認定其寢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黃洋父母給復旦校長楊玉良寫親筆信,質疑學校推諉避責,官僚作風。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鑑定意見通知書》,診斷稱林森浩無精神異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檢二分院對嫌疑人林某的公訴已被該院正式受理,公訴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中,林某當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其採用投毒的方法致黃洋死亡的事實,但對作案動機、目的等進行了辯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動機、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開了調查,並充分聽取了庭審過程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並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至下午6時15分,該案庭審結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擇日對該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18日,復旦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5月,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執行。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不接受請求信內容,他說黃洋去世對家人打擊很大,他也不認同“林森浩不是一個極為兇殘的人”的說法。

案件背景

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庭審上承認投毒行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與同學一起做實驗,想起了上次實驗中留下來的藥品。正好當天在宿舍,黃洋和其他同學調侃說到愚人節快到了,想做個節目整人。林森浩當時看黃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聽說其他學校也有過用毒來整人的事,就在心裡暗想先投毒“整”黃洋,而投毒是為了給受害人開個愚人節玩笑,讓他難受些。然而根據警方通報,林某殺人是因與黃洋瑣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

調查分析

毒物來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黃洋的想法後,於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學呂鵬,準備向其要曾經做實驗時用過的N-二甲基亞硝胺。從呂鵬處拿到實驗室鑰匙後,林森浩把裝有75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藥瓶和一支已經吸了約2毫升N-二甲基亞硝胺的注射器拿走。當天下午5點多,林森浩返回寢室,同寢的黃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把所有藥液都倒進飲水機。

投毒劑量

公訴機關認為,林森浩把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亞硝胺注入飲水機,超致人死亡劑量10倍以上。

兩人關係

經警方查明,林森浩因生活瑣事與黃某關係不合、心存不滿。據知情人透露,其實林某與黃某關係不合已有一段時間,林森浩對黃某的不滿日積月累以致最後一念之差而做出瘋狂舉動。

處理結論

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復旦投毒案"依法公

開一審。

庭審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與被害人黃洋不和,竟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害黃洋並致其死亡,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提請法院對林森浩依法予以嚴懲。

被告人林森浩辯稱,其只是出於“愚人節”作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但提出林森浩系間接故意殺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有認罪表現,建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抗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最後裁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林森浩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案件周年

2014年4月1日,距離投毒案發生已經一周年,法制網、中搜搜悅等媒體報導,黃洋父母仍然很難接受這個事實。一審過後,林森浩的父親等人多方奔走,並在2014年3月初來到自貢黃洋家鄉。他們曾去黃洋的墓前探望,也曾試圖當面向黃洋父母致歉,可被黃洋父母再三拒絕,沒能見到面。

4月1日下午,黃洋的父親黃國強表示,林家雖然已有兩次上門,但並不希望見到林家任何人。在清明期間,黃洋父母也選擇了回到榮縣新橋的老家,不願意被外界他人干擾,“每次提起這事就會想起洋洋,這是在向我們的傷口上撒鹽。”

上書請求

一審判決之前

斯偉江向表示,在一審的卷宗中,也有受害人黃洋的同學要求判處林森浩死刑的書面材料。

“一審法院把它放到了卷宗裡面,”斯偉江認為,一審時既然把類似材料放到了卷宗裡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這些作為量刑考慮因素。

斯偉江說,有復旦的校友請求法院對林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審時沒有考慮這些因素,那二審也不會考慮這次校友的聯名請求信。

斯偉江透露,本案二審時間還未確定,但可能會在5月有預備庭會議。此外,斯偉江證實,這封“聯名信證據”並不是由律師提供給法庭,而是由復旦的部分學生和教授直接寄給上海高院的。

嚴義明律師則表示,復旦學子在對生命尊重的基礎上,對慎用死刑的認知度比較高,有利於二審法院在該案量刑時全面地考慮。

“一審法院以殺人罪判刑是沒有問題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慮適度從輕。理由是儘管他構成殺人罪,但他的主觀故意性值得商榷。追求殺死被害人的結果和放任了這種結果在惡意程度上還是有差異的。”嚴義明說。

他解釋道,死刑的慎用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悔過,被害人家屬是否諒解等因素來綜合考慮。

二審判決之前

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的《關於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隨之一起的還有另外一份《聲明書》。此信引起社會各界熱議。它迅速導致兩種觀點交鋒——一種認為這是一種正常舉動,也是輿論的一部分;另一種則痛斥“求情”是非不分,觸犯了文明底線。

嚴律師向前來諮詢的林父及同學提出了部分建議,這些建議當中包括“能不能讓同學寫一封求情信”,讓林的家人、同學和被害人黃洋的父親溝通,盡最大努力求得他的諒解。

“同學們覺得這些建議他們能做的一定去做。”嚴義明說,之後,這些同學把寫好的東西(求情信)拿給他“過目”。

“因為這信是同學們最真實的心理反映,看了以後我覺得原則上沒有大問題,我就一個字也沒有改。”嚴義明說。

林的同學找嚴律師時反覆強調,以他們對林的了解,他平時並不是一個很歹毒的人。嚴義明律師說,這些同學都是林森浩的學弟學妹,對“學哥”發生這樣的事,有一些個人的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林森浩平時在學業上,能幫助他們的也是願意幫助他們的。

“簽名的同學基本上都不認識林、黃二人,更談不上和他們二人有私交了,包括我也不認識他們,應該說本來是案件的局外人,但作為復旦的師生,我們對此事是關心的。”謝百三說。

二次審判結束

2014年12月8日上午,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5法庭公開審理,犯罪嫌疑人林森浩被指在飲水機內投放二甲基亞硝胺致室友黃洋死亡。二審時,林森浩在庭上辯稱自己沒有殺人動機,在投毒後對水進行稀釋。辯方律師指黃洋死亡為爆發性乙型肝病巧發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鑑定黃洋死因。

2014年12月8日23時30分,復旦投毒案二審結束,法庭會擇日宣判。

最後陳述

2014年12月13日,765字的“最後陳述”手寫文稿曝光,林森浩稱自己“在思想上是無家可歸的”,並請求黃洋父母和家人原諒自己。

“當我還在自由世界裡的時候,我在思想上是無家可歸的。沒有價值觀,沒有原則,無所堅守,無所拒絕。頭腦簡單的人生活在並不簡單的世界裡,隨波逐流,隨風搖擺,兜不住的迷茫。要成為一個什麼樣的人,對我而言,是很不清晰的。這迷茫與想要有所改變的內心訴求成了我身上最主要的矛盾。我一直在認識自己。某日,我在某電視節目裡聽到一句話:成功的人都是善於制定規則的。這話在當時我的心裡引起了強烈的共鳴。我恍惚地以為我找到了突破口:我要成為一個善於制定規則的 人,在生活中要不吃半點虧,還要欺負欺負別人。也許就是這樣的一種模糊的認知隱隱地引領著我犯下了這個罪大惡極的過錯。

黃洋喝了水之後,我一直很後悔,尤其是在黃洋住院,我見到了他父親之後。但那時的我,是很難把真相講出來的。那時的我,內心是荒涼的,是孤寂的,沒有勇氣,也沒有責任心,有的只是自私與不負責任,有的只是逃避與自欺欺人,有的只是惶恐與不安。就連對我的家人,對我的父母,我都沒有告知,即使是到了我被學校保衛處傳喚, 即使是到了我被帶到派出所,我也仍然沒有告訴他們。

我非常地對不起你們:黃洋的父母親人,還有我的父母家人,你們二十幾年殷殷期盼,在就快要成為現實的當口,卻因為我一時的無知而幻滅了。這是怎樣的一種摧殘!如今的我大概是可以感受的。可惜現在一切都已經太遲了!

我選擇了抗訴與自我辯護。對於結局,我不敢有所奢望。如果我僥倖還有機會,我會在後面的日子裡竭盡全力地補償你們,服侍你們終老;如果我還是走了,那也只是我的報應,希望你們能從喪子之痛的陰影中走出,好好地活著。或許有另外一個世界,在那裡,我們會為著自己的過錯而贖罪。同時,我也希望,千千萬萬的年輕人能從我身上吸取到教訓,引以為鑑!

最後,我要感謝斯偉江、唐志堅兩位律師對我的無償幫助,感謝出庭作證的老師,感謝許許多多的幫助著我的人。謝謝你們!”

死刑覆核

2015年6月,“復旦投毒案”處於被告人林森浩死刑覆核階段。死刑覆核階段有很多需要律師與最高法交涉的部分,且對律師統攬全局的業務要求更高,因此死刑覆核階段頗考驗律師水準,業務難度較大。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師斯偉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發表聲明稱,應林森浩父親林尊耀的要求,該所已與林尊耀解除委託協定。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審結束後已經更換過一次律師,這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換律師。

2015年6月25日上午,已經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階段的“復旦投毒案”又現最新進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換律師謝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遞交了7份申請書,其中包括《關於請求公開開庭審理林森浩死刑覆核案件申請書》、《科學實驗申請書》、《延期一個半月聽取謝通祥律師意見申請書》、《關於請求把林森浩調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羈押的申請書》、《關於請求調取鑑定機構檢測林森浩案相關所有樣品時的質譜圖並接受質證檢驗的申請書》、《關於對黃洋就醫過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書》、《關於對黃洋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鑑定的申請書》。

謝通祥還在《關於對黃洋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鑑定的申請書》中寫道,根據國內外對於二甲基亞硝胺中毒的科學研究報告、官方文獻的研究,“如果是二甲基亞硝胺急性中毒死亡,逝者體內應含有相應的代謝產物,黃洋體內並未發現相應的代謝產物,所以不能證明其大量攝取過二甲基亞硝胺,已有多名著名肝病權威教授,法醫專家則明確指出,黃洋的死亡症狀不符合二甲基亞硝胺急性中毒,而與藥物性肝病,藥物過敏,或爆發型B型肝炎相吻合。”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表示司法鑑定中存在重大的矛盾。

2015年12月,林森浩的死刑覆核已出結果,最高法下發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書。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被通知在12月11日之前必須趕到上海見林森浩,否則“後果自負”。

執行死刑

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執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與其父親林尊耀等親屬進行了會見。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事件後續

2015年7月7日,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公開發表聲明,宣布解除林森浩與上海市匯亞律師事務所唐志堅律師委託代理關係。

在公開聲明中,林父表示,唐志堅律師的一些辯護觀點和策略以及一些工作事項與林父本人及親朋好友的認同有分歧。林父在聲明中透露,唐志堅律師“未經我們家人同意而發布一些不利訊息,對我們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希望唐志堅律師不要再繼續參與林森浩案的辯護工作,同時也不要對林森浩案再發布任何言論。

唐志堅曾與斯偉江一同擔任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審辯護律師。二審時兩人曾提出,黃楊的死因不是中毒而是爆發性B型肝炎。但上海高院最終並未採信這一說法,二審仍然維持死刑判決。二審判決後,林森浩曾發布聲明稱,若死刑核准則捐贈遺體。該案仍在死刑覆核階段。

2015年7月21日,兩封林森浩的親筆信公開,一封信寫給父親林尊耀,另一封信寫給律師斯偉江。林森浩在親筆信中告訴父親,不同意為自己作無罪辯護,決定保留斯偉江、唐志堅作為自己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並坦承,“我確實向黃洋投了毒,我只能認,也必須認。”林森浩在另一份信中邀請律師斯偉江重新作自己的辯護律師。

2015年7月31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親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師謝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請求最高法院不核准並撤銷林森浩死刑意見書》及10多項鑑定申請,稱林森浩的認罪口供不穩定,不能採信。同時,林尊耀再次手寫一份聲明,稱希望唐志堅律師退出該案的代理工作。

2016年5月6日,黃洋父母向徐匯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將復旦大學、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呂某某及天津市化學試劑研究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且四被告向原告連帶賠償,案件訴訟費等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2016年5月13日,黃洋父母狀告復旦大學、中山醫院等四被告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式。

2016年6月9日,復旦大學林森浩投毒案受害人黃洋的父母向復旦大學、中山醫院等4被告提起民事賠償一案已進入法庭審理階段。

社會影響

事件發生後,許多媒體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種信息、

毒物及其來源和投毒過程的細節。有專家認為,因為警方並沒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案情細節,也沒有公布有毒物質的具體細節及其來源,某些媒體違背了新聞的基本準則,肆意揣測投毒物質和毒物來源,可能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

更有人指出,一些高校在類似的藥品有監管上的漏洞,如果不堵住漏洞,類似案件有可能會再次發生。復旦大學負責人聲稱案發之後學校做過調查,認為學校在毒藥保護制度上是健全的。但也有媒體報導復旦大學在毒藥保護制度上並沒有取得切實的作用,實驗室毒品很容易帶出,甚至批評復旦大學一直在想方設法為自己洗清責任而不是為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利益考慮。

而另外一些人則認為,在尚未知道詳情的情況下,急切的反思並擴大化到體制層面同樣是不可取的。

社會評論

媒體評論

新華視點評論:復旦大學研究生遭投毒,警方基本認定其室友嫌疑。這實在令人扼腕。對法律沒有應有的敬畏,缺乏一種對生命的愛惜,缺乏足夠的理性才會有如此行為。生命是最可寶貴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顯得蒼白無力。生存和競爭的壓力再大,人也應有底線。有外在知識無內在約束,教育應反思。

人民日報評論:培養人才,有知識更要有德性;大學教育,重學術更要重人格。讓學生懂得去愛,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中國青年報評論:對於復旦大學生投毒的個案進行連篇累牘的報導和解讀,並把板子都打到大學屁股上的評論,並不一定妥當。首先,中國大學的學生這么多,發生一兩件投毒案,從機率上來看很小。其次,這些個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時衝動或長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學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當做一個典型案例,沒完沒了地報導、評論,搞得大家緊張兮兮,使得同學之間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償失了。

專家評論

中國青少年心理衛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華中師範大學心理學院教授鄭曉邊表

示,一些大學生缺乏人際交往能力是連日來高校死傷事件頻頻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這背後是長期以來相關教育的缺失。無論是學生自身還是學校、社會,都應該儘快亡羊補牢。此外,鄭曉邊建議,設定相應的服務機構,對大學生提供危機干預,及時為大學生提供心理疏導方面的幫助。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傑律師認為:“廢除死刑是個大趨勢,但在中國‘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的文化基因下,還有漫長的路要走。這也正是求情信這樣一種正常的民意表達,卻引發如此強烈反對的原因。”

網友質疑

案件發生後,有部分網友從理性討論、科學分析的角度出發,對案件細節進行了大量的網上蒐證和證據分析,他們將一審和二審的音像資料逐字逐句整理成文,形成了《一審庭審記錄》、《二審庭審記錄》,並基於這些記錄對庭審中提到的所有證據逐一進行比對、分析、推理,發現此案存在以下疑點:作案工具未找到,黃洋病症與中毒症狀不完全相符,證據連結不完整,重要證人的證言證據存在矛盾,二審裁定書論點失據,黃洋的B肝標誌物需要更進一步的科學解釋,視頻證據殘缺不全失去證明力,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存在盜毒和投毒的犯罪行為,黃洋的電腦在其入院僅幾個小時之後就被人神秘地全盤格式化,檢方聲稱因發現林森浩電腦中存在瀏覽涉案信息網頁時林森浩的電腦尚未送檢,在黃洋的體內並沒有找到二甲基亞硝胺中毒的物證,同一時期的血樣和尿樣僅尿樣檢出有毒而血樣卻未檢出有毒故而在科學上存在矛盾,檢方獨占毒檢質譜圖、在辯方提出質疑時堅拒不出示,黃洋的首診病歷中赫然寫著“飲食不潔史”而非飲水不適,黃洋在第一天的用藥期間存在明顯的過敏症狀,第二天的用藥期間出現休克症狀及相應的搶救措施,第三天用藥之後再次發生與第一天類似的藥物熱現象,黃洋的學友聲稱在案發前黃洋曾提到自覺“身體異樣”等一系列疑點。但大部分網友對這些細節都沒有認真思考,自發地選擇相信司法結論,其中一部分人對前述少數網友所提出的疑問採用了人身攻擊、漫罵、污衊、威脅等非理性的方式進行對抗。毫無疑問,無論是黃洋還是林森浩的家屬,他們都不可能出資組織網路水軍進行輿論煽動,一些人將少數網友的理性圍觀行為斥為“水軍”的說法是錯誤的。中國要實現依法治國,全民的法治意識普通提高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在圍觀司法大案、要案的同時,始終堅持理性討論、科學分析、言出有據,則正是公民司法意識快速提升的明證。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