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松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全市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規劃、方案;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工作,發展和規範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充分開發、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適合於本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地方性規章,並組織實施;代表市政府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行政審核監督檢查職權,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處理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四)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執行國家和省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擬定全市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組織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和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推動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的落實;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省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審查,編制全市社會保險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六)擬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組織指導全市公務員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職辭退等各方面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制度和標準,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實施工作。

(八)研究擬訂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推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實施;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研究生、博士生(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指導和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九)落實全市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制定培訓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積極推進完善政府績效評估工作,研究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協調政府系統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獎勵表彰人員。

(十一)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認真執行國家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貫徹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依法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和仲裁,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處理人事、勞動信訪事項。

(十二)負責對全市政府系統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宣傳、科研、統計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事務等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後勤、安全保衛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制定並監督落實局工作計畫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管理、網路規劃、信息報送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調研室。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查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制與監察科。組織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權;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

(四)規劃財務審計科(社保基金監管辦公室)。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按照上級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並負責管理局機關專項經費;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局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農民工工作科)。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城鄉勞動者就業流動的基本政策,擬訂地方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落實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解決和處理農民工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六)公務員錄用與職位科。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考試錄用制度;貫徹落實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職位分類、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等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及國家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國家公務員科級領導及其以下級別非領導職務審批、級別確定和非領導職數核定工作;負責市直政府機關直屬、所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及其以下級別非領導職務審批和非領導職數核定工作;代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七)軍官轉業安置科(市政府軍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及省軍隊轉業軍官安置工作政策,編制安置計畫,並負責落實;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負責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政府軍轉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

(八)職業能力建設科。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定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轉崗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負責市本級各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工作;協調、指導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評審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上報和組建部分系列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

(十)專家管理科(市引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專門人才規劃、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省拔尖創新人才的組織選拔;負責市級拔尖創新人才和學科帶頭人的評選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留學人員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組織實施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和智力工作。

(十一)人才流動與職員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域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市的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政策,指導監督全市人員調配工作;承擔市人才開發資金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省外及域外(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勞動關係科。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勞動關係政策;落實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企業職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市際間流動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制度;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與離退休科。貫徹國家及省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政策和標準;落實新錄用、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的定級待遇;落實國家及省機關和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全市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休假、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制度;負責市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工作;擬定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地區類別標準的審核(審批)和監督執行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市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考核獎懲科。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定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

(十五)培訓教育科。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市政府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組織貫徹落實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確定辦法,審核原行業系統統籌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落實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落實死亡職工遺囑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監督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定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的基金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標準;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七)失業保險科。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保險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實施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十八)醫療與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的管理辦法、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征繳、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方案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擬訂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地區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規則和政策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家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勞動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九)調解仲裁科(信訪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本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局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

市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全市政府績效評估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府績效評估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33名(含正科長級仲裁員2名、副科長級仲裁員1名;市政府績效評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機關工勤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代市政府管理松原市行政學院。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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