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饒平商會

東莞饒平商會,成立於2010年1月1日,是由饒平人在東莞地區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其他單位的個人或團體為主體自願協商組成的民間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簡介

成立時間 : 2010 年1 月 1 日
東莞商會會址設在: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八一路立新工業區第一棟寶路科技樓
商會由三豐集團總裁詹國鋒先生出任會長,設有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

業務範圍

(一)以社會經濟建設為中心,為廣大會員傳遞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引導企業保持良好的發展方向,為繁榮國家、建設家鄉服務;
(二)協助政府開展經濟合作、招商引資,積極組織相關的商務活動,為東莞和饒平的經濟交流牽線搭橋;
(三)促進會員、企事業、政府之間的相互聯繫和項目合作,為莞饒兩地開闢資金引進、項目投資、技術開發、培訓諮詢、人才交流等渠道和途徑;
(四)聯絡鄉誼,凝聚會員,進行合法投資合作;統籌規劃,降低投資風險,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惠共贏;
(五)組織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在履行契約、合作共事等各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六)促進會員間的文化交流,傳播現代經營管理理念,總結企事業運作管理經驗,提升企事業競爭力,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七)堅持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關心會員,幫助會員,共建和諧社會;(八) 向相關的政府機關或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投資環境和經營條件的建議,接受會員的申訴或委託;
(九)為會員提供相關的諮詢,協助會員解決發展中的問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與聲譽;
(十)增強會員競爭意識,提高會員競爭地位,組織研討對策,採取共同行動;
(十一)鼓動會員在接洽業務時,如有非本行業務,應儘量推薦給相關會友,會員自身如有廠外加工業務,亦應儘量外發給相關合適會友,以達致共同發展的目的;
(十二)舉辦各類培訓班、研討會、業務講座、組織考察活動、出版會刊等促進會員提高管理及業務水平;
(十三)增強會員與政府機關及會員之間的了解、友誼與合作,促進當地經濟共同繁榮;
(十四)協調會員與非會員或與其它經濟組織之間的關係,參與調解雙方之間的商務糾紛;
(十五)量力而行,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樹立良好形象;
(十六)辦理政府部門及主管單位或有關會員委託的事項。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東莞饒平商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饒平人在東莞地區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其他單位的個人或團體為主體自願協商組成的民間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敦睦鄉誼、促進工商、加強交流、共謀發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加強饒平與珠三角之間的區域經濟合作、相互協調、推動經濟發展,為促進東莞地區與饒平兩地經濟社會共同進步及維護會員權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受該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址在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八一路立新工業區第一棟寶路科技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一)以社會經濟建設為中心,為廣大會員傳遞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引導企業保持良好的發展方向,為繁榮國家、建設家鄉服務;
(二)協助政府開展經濟合作、招商引資,積極組織相關的商務活動,為東莞和饒平的經濟交流牽線搭橋;
(三)促進會員、企事業、政府之間的相互聯繫和項目合作,為莞饒兩地開闢資金引進、項目投資、技術開發、培訓諮詢、人才交流等渠道和途徑,為會員提供相關的諮詢,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聯絡鄉誼,凝聚會員,合作投資,統籌規劃,降低投資風險,促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惠共贏;
(五)促進會員間的文化交流,傳播現代經營管理理念,總結企事業運作管理經驗,提升企事業競爭力,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WTO的要求;
(六)堅持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關心會員,幫助會員,共建和諧社會;
(七)量力而行,組織會員參加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形象;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部分。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願意為家鄉建設做貢獻;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熱心於合作和交流;
(四)有一定的經濟基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有兩位會員作為介紹人;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入會通知及會員證、會徽及每期《饒平人》雜誌一本。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取得本會有關資料信息;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請求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協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依據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和信息;
(五)在本會會員遇到經營困難等重大挫折時,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登記註銷會員資格並發函通知。
第十三條會員如存在嚴重不履行義務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因其行為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註銷會員資格,因此而使本會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義務並消除影響。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免;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資產狀況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會員大會的職責可授權理事擴大會議行使。理事擴大會議由理事和部分會員組成。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表決的方式為舉手或鼓掌,表決結果分同意、棄權、反對三種情況。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以上成員經推薦、自願報名的方式產生,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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