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的通知在2005.06.1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依法全面正確履行公訴職能,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促進司法公正,現就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訴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公訴職能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訴工作在檢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當前,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抓住本世紀前二十年的重要戰略機遇期,致力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檢察機關的公訴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任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但是當前我國正處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鬥爭複雜的時期,影響和諧穩定的因素大量存在,維護穩定的任務十分繁重;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辦案、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等問題依然存在,社會各界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期望越來越高。同時,構建和諧社會這一重要執政理念,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檢察機關歷來非常重視公訴工作。特別是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認真貫徹落實“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依法履行公訴職能,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司法公正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公訴工作和公訴隊伍還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部分公訴人員不能正確認識公訴的性質和職能,貫徹“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不全面、不深入,存在不重視監督、不願監督、不敢監督、不善於監督的現象,一些地方公訴環節的訴訟監督甚至有弱化的傾向;一些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生,也暴露出公訴環節仍然存在對案件質量把關不嚴、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

黨的十六大指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充分體現了十六大的根本要求和檢察權的憲法性質,是包括公訴在內的所有檢察工作的根本指針。在我國,公訴工作是法律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時,對刑事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特徵,而履行指控犯罪和訴訟監督這兩項公訴基本職能,都必須以辦案質量為基礎和保障。因此,各級檢察機關和全體公訴人員都要進一步深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理解,深刻認識公訴權的法律監督性質,正確把握當前公訴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堅持用檢察工作主題統一執法思想,統攬全部公訴工作,堅決地而不是敷衍地、具體地而不是籠統地把檢察工作主題貫徹落實到實際行動上,自覺把依法指控犯罪、強化訴訟監督和提高辦案質量統一於公訴工作的全過程。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公訴工作的任務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依法指控犯罪,強化訴訟監督,提高辦案質量,積極推進公訴改革,加強公訴隊伍專業化建設,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切實保障人權,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為完成上述任務,在公訴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堅持指控犯罪與訴訟監督並舉。要正確把握公訴權的法律監督性質,在依法履行指控犯罪職能的同時,著力強化訴訟監督,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努力使二者緊密結合、互相促進,推動公訴工作全面協調發展。

——堅持忠實於事實和法律。辦理任何案件,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真正做到有罪追究,無罪保護,嚴格依法,客觀公正。

——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在公訴工作中,既要代表國家依法指控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自身要嚴格依法辦案,而且要加強對侵犯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行為的監督,維護司法公正。

——堅持力度、質量和效率的有機統一。要切實把檢察工作總體要求全面地貫徹落實到公訴工作中,既要加大打擊犯罪和訴訟監督的力度,又要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實現公訴工作的健康發展。

——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與偵查、審判機關之間,以及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既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又要嚴格監督和制約,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公訴部門在加強訴訟監督的同時,也要自覺接受監督。

——堅持正確貫徹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要自覺用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指導公訴工作,把嚴格執行法律與貫徹刑事政策有機統一起來,把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起來。

二、正確履行指控犯罪職能,依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

代表國家依法指控犯罪,是公訴工作的基本任務。各級檢察機關要清醒認識當前犯罪的嚴峻形勢,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依法正確履行指控犯罪職能,有效防止打擊不力,全力維護社會穩定,有效防止冤假錯案,切實保障人權。

(一)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厲懲治嚴重犯罪。認真落實中央維護穩定的部署,堅持“嚴打”方針,重點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暴力恐怖勢力以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及有組織犯罪,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財犯罪,金融詐欺、非法集資、制假售假、侵犯智慧財產權和走私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重大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

(二)正確把握起訴條件,做好審查起訴工作。審查起訴是準確指控犯罪的前提和基礎。要依法認真、細緻、全面地審查案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既要查明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查明無罪、罪輕的證據。積極推行審查報告綜合化改革,強化對定案證據、犯罪構成等問題的分析論證,對疑難、複雜案件要嚴格審查把關,切實防止冤假錯案。對於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作出起訴決定。強化追訴犯罪意識,注意審查發現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依法予以追訴;對於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督促偵查機關(部門)抓捕歸案。依法正確行使公訴權,既要防止放縱犯罪,也要避免冤枉無辜。堅持嚴格依法辦案,認真執行訴訟權利告知制度,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三)提高出庭公訴水平,增強指控犯罪效果。出庭支持公訴是指控犯罪的關鍵。要進一步完善出庭公訴工作制度,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研究制定舉證、質證規則,規範、指導出庭公訴工作。認真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圍繞案件的重點和爭議焦點,制定周密的出庭預案。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要選派優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檢察長、主管副檢察長和公訴部門負責人要帶頭出庭。出庭公訴人要靈活運用出庭謀略和出庭技巧,切實增強庭上應變能力,妥善應對庭審中出現的問題,對被告人翻供、證人翻證的,要綜合運用全案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必要時依法建議延期審理。對於法庭審理活動違反法定程式、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公訴人應當立即建議休庭,並在休庭後依法提出監督意見。要加強對出庭支持公訴工作的跟庭考核,總結推廣出庭經驗,組織優秀庭評選,促進出庭公訴水平的提高。

(四)提高辦案效率,增強打擊犯罪的時效性。要嚴格遵守法定訴訟期限,努力加快辦案進度,確保在公訴環節不貽誤對案件的處理,切實防止為延長辦案時限濫用退回補充偵查權,堅決杜絕在公訴環節出現超期羈押。逐步實現與偵查機關(部門)、偵查監督部門的案件信息資料共享,依法充分適用簡易程式,進一步推行被告人認罪案件普通程式簡化審理,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增強打擊犯罪的時效性。

(五)加強與偵查、審判機關的協調配合。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在社會上有影響的案件,公訴部門要適時介入偵查,提前熟悉案情,引導取證,必要時指派檢察官參加偵查機關(部門)對重大案件的討論,根據指控犯罪的需要依法要求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依法就案件審理的有關安排、臨庭處置預案等與審判機關進行溝通協調,形成打擊合力。

(六)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要認真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有關案卷材料,以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等權利,注意聽取和尊重律師的意見,維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民檢察院嚴格、公正執法,保證案件依法正確處理。

三、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

依法對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公訴工作的重要任務。各級檢察機關要統一執法思想,增強監督意識,將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徇私枉法造成錯誤裁判、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職務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等作為監督重點,依法強化對偵查、審判和死刑執行活動的監督,努力維護司法公正。

(一)堅持依法、堅決、準確、有效的訴訟監督原則。依法,就是要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使訴訟監督權,既要監督到位,又不超越職權;堅決,就是要堅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糾的原則,充分履行訴訟監督職責,加大監督力度;準確,就是要正確把握監督標準,規範監督程式,做到依法有據、保證質量;有效,就是要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手段,發現問題及時監督,切實強化監督效力,增強監督效果。

(二)依法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既要加強對以罰代刑、漏罪漏犯、另案處理、退回補充偵查後自行消化處理等案件的監督,防止有罪不究、放縱犯罪,又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依法監督糾正濫用刑事手段、違法插手經濟糾紛,以及出於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違法立案管轄刑事案件等問題,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對濫用強制措施或者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隨意改變強制措施的,以及其他在偵查活動中違反程式、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提出監督意見,督促糾正。

重點加強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嚴重偵查違法行為的監督,堅決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要根據法律規定,制定檢察機關公訴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加強對證據來源合法性的審查,對於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應當堅決予以排除。對於其他未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收集的證據,必須依法重新收集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要從程式上設定發現刑訊逼供的途徑,嚴格執行訴訟權利告知制度,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等對偵查違法行為的控告,並通過審查分析偵查程式是否合法、是否出現異常現象等情況,努力提高發現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的能力。對違法取證特別是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要堅決依法監督糾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抗訴工作,強化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要依法運用抗訴手段,加大刑事審判監督力度。認真執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其他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規定,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堅決依法提出抗訴。根據當前抗訴實踐,對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上級檢察機關要支持下級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抗訴工作,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訊原審被告人、覆核主要證據,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支持抗訴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按照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對於人民法院正確的判決、裁定,應當做好當事人的息訴工作,維護審判權威。

(四)加強對死刑覆核和死刑執行活動的監督。死刑案件事關重大,社會高度關注。要適應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強調研論證,研究有效開展死刑覆核監督的措施,規範監督程式,依法強化對死刑覆核的監督。高度重視死刑執行監督,研究制定死刑臨場監督工作規則,嚴格依照有關規定派員監督死刑執行活動。發現存在不應當執行死刑情形的,應當立即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對違反法定死刑執行程式,侵犯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監督糾正。

(五)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加強訴訟監督。要正確處理監督目的與監督手段的關係,拓寬監督思路,講究監督方法,採取口頭監督與發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相結合,即時監督與事後監督相結合,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相結合等方式,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效果。要加強巨觀監督,注意對一定時期內偵查、審判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歸納、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督意見和建議,督促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糾正。對於提出的監督意見,要逐件跟蹤。對排斥監督或者經監督仍不糾正的,可以向同級黨委、人大報告,或者採取通過上級檢察機關向被監督單位的上級機關通報的方式進行監督。

(六)強化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內部制約和監督。各級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制約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強化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內部監督制約。公訴部門要依法履行偵查監督和內部制約的職責,對偵查階段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職務犯罪案件,公訴部門對案件事實、證據或者處理決定提出不同意見的,應當建議檢察委員會再次討論。

重點規範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工作,有效防止職務犯罪偵查權和不起訴權的濫用。要研究制定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的標準,規範程式,定期分析通報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情況,採取綜合措施有效降低不起訴率,堅決糾正利用不起訴辦關係案、人情案、台階案、利益驅動案的現象。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標準,對於依法應當起訴的,不得作不起訴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應當綜合考慮案件性質、社會影響等因素,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作不起訴處理。

(七)完善訴訟監督工作銜接機制。要加強公訴部門與偵查監督、監所檢察、控告申訴等部門的溝通、配合,互通情況,相互銜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訴訟監督工作。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將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的情況及時通報公訴部門,公訴部門應當實施跟蹤監督,並將情況向偵查監督部門反饋。對於公訴部門正在辦理的案件,其他部門接到有關控告申訴,或者發現有訴訟違法行為的,應當向公訴部門通報,公訴部門應當據此加強對偵查、審判活動的監督。

(八)建立檢察機關內部訴偵協作機制,堅決查處司法不公背後的職務犯罪。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各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與反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檢察等部門要切實加強配合,把查處司法不公背後的司法人員職務犯罪作為強化訴訟監督的有力手段,形成監督合力。要制定檢察機關訴偵協作具體規定,公訴部門對在辦案中發現司法人員的職務犯罪線索,經檢察長批准,可以進行初步調查或者將線索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當作為重點案件優先查處,並及時向公訴部門反饋查處結果。要把加強訴偵協作、主動發現和查處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情況,作為考核公訴部門和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

四、加強業務規範化建設,完善公訴案件質量保障體系

辦案質量是公訴工作的生命線。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強化質量意識,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完善案件質量保障體系,促進公正執法,保障辦案質量。

(一)規範公訴業務流程。業務規範化建設是促進公正執法和保證辦案質量的重要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要依據法律規定,結合公訴實踐,在整合現行各項公訴業務制度的基礎上,統一制定公訴工作細則和公訴業務規範化建設標準,加快公訴業務、隊伍和信息化“三位一體”機制建設,進一步規範公訴業務流程,完善監督制約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案件質量和辦案活動管理,有效保障公訴權依法正確行使。

(二)建立和完善公訴案件考評體系。最高人民檢察院要制定公訴案件考評辦法,對各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公訴工作進行考評,考核結果及意見向省級人民檢察院逐個反饋,必要時向各地通報。各省級人民檢察院要結合實際制定考評細則,並認真組織對地、縣級人民檢察院的公訴工作進行量化考評。要通過建立科學的公訴案件考評體系,形成符合“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要求的工作導向,促進公訴工作全面、健康發展。

(三)制定和完善公訴案件證據標準。抓緊制定和完善各類常見公訴案件證據參考標準,規範審查證據工作,引導偵查機關(部門)客觀、全面收集證據。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敏感性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要逐步實行全程錄音、錄像,有效固定證據,防止翻供。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鏈條,排除合理懷疑。

(四)建立案件特別備案審查制度。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為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辦案指導,保證辦案質量,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及時將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備案:(1)職務犯罪大案、要案;(2)在當地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敏感案件和新聞媒體關注的案件;(3)協調意見與檢察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案件;(4)參與協調的司法機關之間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5)其他需要備案的案件。對備案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支持和督促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案,應當特別備案而未按照規定上報的,如果發生錯案,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完善公訴案件質量預警機制。要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實行辦案質量預警機制的規定(試行)》,對無罪判決、不起訴、撤訴、抗訴等重點案件的質量狀況實施動態預警,及時解決辦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結合實際逐步嚴格預警指標,縮短動態預警的周期。最高人民檢察院定期向各地通報質量預警情況。

五、深化公訴工作機制改革

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部署,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領導下,本著積極、慎重、穩妥的原則,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推進公訴改革,創新公訴工作機制,探索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訴制度,努力推動公訴工作與時俱進。

(一)完善和落實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監督制約制度。繼續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實行職務犯罪不起訴案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制度,規範上報審批的工作程式。要把人民監督員制度和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制度有機銜接起來,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啟動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決定作不起訴的,及時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二)推進充分體現刑事政策的公訴方式改革。要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理解、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既要堅持“嚴打”方針,穩、準、狠地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又要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對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過失犯,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區分不同情況,依法採取輕緩的刑事政策,加強對失足者的教育挽救工作,增強指控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要積極推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訴方式改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公訴部門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機構。對未成年人犯罪,可訴可不訴的不起訴,可判可不判實刑的依法建議人民法院判處緩刑。探索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實行分案處理的制度和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出庭支持公訴方式。

(三)積極探索量刑建議制度。為更加充分地發揮公訴職能,強化對審判機關量刑活動的監督制約,保證案件公正處理,要在總結一些地方探索量刑建議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積極穩妥地開展量刑建議試點工作。要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依照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庭審中就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要把探索實行量刑建議制度與加強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結合起來,推動量刑工作嚴格依法進行。

(四)加快公訴一體化機制建設。公訴一體化是檢察機關領導體制和檢察一體化原則在公訴工作中的內在要求和具體體現。要通過建立公訴一體化機制,強化公訴工作的上下領導、橫向配合和對外協調,形成檢察機關公訴工作的整體合力。對於因外部干擾、輿論影響等因素,不適合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商同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轄。要切實加大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訴訟監督工作的支持力度,上級人民檢察院要積極協調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督促其下級機關按照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糾正訴訟中的違法現象。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辦案需要,可以選調優秀公訴人或者業務骨幹辦理重大、複雜案件。案件涉及多個地區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協調,各地要積極配合。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

(五)繼續深化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等改革。要進一步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堅持高標準選任主訴檢察官,完善辦案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激勵機制,切實解決主訴檢察官崗位津貼等待遇問題。進一步規範公訴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工作。認真落實公訴環節的檢務公開,增強公訴工作的透明度。

六、加強公訴隊伍專業化建設

國家公訴人的特殊使命和身份,要求公訴隊伍必須是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隊伍。各級檢察機關要適應公訴工作的特點,圍繞公訴職業道德、職業能力、職業責任、職業紀律和職業形象,大力加強公訴隊伍專業化建設,全面提高公訴隊伍的整體素質。

(一)加強公訴職業道德建設。堅持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公訴人員,切實夯實“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增強“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堅決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強化職業自律意識,嚴格恪守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的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堅決抵制辦案中的干擾和各種腐蝕誘惑,自覺接受監督,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行使公訴權。

(二)加強公訴職業能力建設。要圍繞依法正確履行公訴職能,重點提高審查判斷證據、正確適用法律、出庭支持公訴、履行訴訟監督職責和公訴業務指導的能力。要制定公訴人基本素質標準,逐步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充實進公訴隊伍,對主訴檢察官實行動態管理,不斷最佳化公訴隊伍的結構。大力加強業務培訓,保證公訴人每年脫崗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促進業務知識不斷更新,培訓結束後要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的離崗培訓。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通過出庭實踐和組織出庭觀摩、案例研討、業務競賽等,積累辦案實踐經驗,提升公訴業務水平。加強公訴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專家型人才庫,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做起,努力培養造就一批精於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公訴專家。高檢院定期組織“全國十佳公訴人暨優秀公訴人”和“全國十佳公訴庭”評選。

(三)強化公訴職業責任。要切實強化公訴人員的職業責任,完善公訴工作責任追究制。對於因公訴部門和承辦人責任造成錯案的,按照錯案責任追究制追究公訴部門負責人和承辦人的責任,對於辦案責任心不強造成失誤、辦案質量不高的,對責任人進行誡勉,兩次誡勉無效的離崗培訓,離崗培訓不合格的依法免除檢察官職務、調離公訴部門或辦案崗位,對因管理存在疏漏導致嚴重違法違紀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公訴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四)嚴明公訴職業紀律。要嚴格規範公訴環節的執法行為,集中整改人民民眾不滿意的突出問題,切實扭轉公訴人員違法違紀比例相對偏高的狀況。要特別注意發現和查處公訴不公背後的公訴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凡是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的,私放犯罪嫌疑人、幫助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以及通風報信、泄露辦案機密的,私自辦案或者干預下級檢察院辦案的,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申訴人、親友或者接受上述人員財物、宴請、娛樂活動的,在辦案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有其他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行為的,因違法違規辦案、玩忽職守造成犯罪嫌疑人等脫逃、死亡、嚴重傷殘的,要先停職離崗,再區分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公訴職業形象建設。公訴工作是檢察機關的一個重要視窗,代表著檢察機關的形象。公訴人員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和民眾意識,依法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帶著對人民民眾的深厚感情秉公執法、伸張正義。要自覺養成良好的職業作風,堅持依法辦案、熱情服務,堅決克服特權思想和霸道作風。公訴人出庭公訴要嚴格遵守《公訴人出庭行為規範(試行)》和法庭紀律,做到依法履職、客觀公正、著裝統一、儀表整潔、語言規範、舉止得體,並在完成指控犯罪任務的同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展示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

七、切實加強對公訴工作的領導

各級檢察院黨組要進一步加強對公訴工作的領導。要始終把公訴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定期聽取公訴工作匯報,認真研究解決公訴工作中的問題,為公訴部門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的幹部配備到公訴部門的領導崗位,公訴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委員會對公訴部門提請討論的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及時研究,要切實解決公訴部門人少案多、超負荷運轉的問題,根據公訴業務量合理確定公訴部門的編制,加強公訴部門的辦案力量。妥善處理幹部交流輪崗與公訴隊伍專業化的關係,高度重視公訴隊伍人才流失問題,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公訴骨幹隊伍的基本穩定。要加強公訴部門的物質裝備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公訴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快實現從傳統管理模式向現代管理模式的轉變,把科技手段有效地轉化為現實戰鬥力。

高度重視和加強基層公訴工作。基層公訴工作事關社會穩定的大局和公訴工作的全局。要認真貫徹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的戰略部署,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基層檢察院公訴人才出現斷層、辦案力量緊張、業務培訓不足等實際困難,在幹部交流、業務培訓、裝備建設等方面要向重點西部地區基層檢察院傾斜。檢察機關新增編制,應當主要充實辦案任務繁重的基層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要專門舉辦培訓班,為基層檢察院培養公訴業務骨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要在基層檢察院建立公訴工作聯繫點,形成制度並長期堅持。

切實加強公訴工作的對口指導。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要準確把握職能定位,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對下指導和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要重點加強巨觀指導和分類指導,認真解決帶有普遍性或者傾向性的問題,增強業務指導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擔負起指導公訴工作全局的重要責任。

重視和加強公訴理論研究。要在公訴部門大力倡導理論研究的風氣,重視公訴理論人才的培養,逐步形成一支既有理論功底又有公訴實踐經驗的研究隊伍,加強與學術界和境外檢察機關的交流合作。要立足於強化法律監督,積極探索公訴工作的規律,加強中外檢察制度比較研究,從理論上對公訴改革進行研究論證,對公訴實踐的新發展進行科學概括,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訴制度提供理論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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