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律衝突與解決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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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對通過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者是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智慧財產權的這一起源決定了其具有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權利的法律特徵,包括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尤其是智慧財產權的嚴格地域性。
所謂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智慧財產權依一國(或地區)法律產生,只能在該國(或地區)領域內生效,超出這一領域便不被承認,不能加以行使。傳統的衝突法理論認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並不存在著法律衝突,其根據便在於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即由於智慧財產權只在授予權利的國家或地區有效;在這個國家或地區之外,原來的權利將不再存在,從而使得一國的法律在他國不具有域外效力。為此,人們認為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不會產生法律衝突。在傳統國際私法中,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也都是從“統一實體規範”的角度來說明對它採取的國際保護措施,而不是從“衝突規範”的角度來說明對它採取的法律適用原則。同樣,由於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特徵,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界長期堅持在沒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情況下,只有註冊地法院才能對其地域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糾紛進行管轄,一國法院無權對外國的智慧財產權進行管轄,由此造成了大量的管轄權消極衝突。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技術成果在全球範圍內的廣泛流轉與套用以及與此相適應的交通、傳媒等服務手段的革新和改善,國際社會經濟交往密切頻仍,技術合作密切,相互依賴和滲透更為突出。隨著科技和國際商業貿易等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知識產品的國際市場也開始形成和發展起來。在國際貿易中,智慧財產權所占的分量越來越重。智慧財產權地域性已成為阻礙國際技術貿易發展的障礙之一,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與技術成果的國際性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各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越來越希望在本國獲得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在國外也能得到承認和保護,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由此,探尋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的途徑顯得非常重要,而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的出現使智慧財產權法律衝突的產生成為可能。
隨著智慧財產權國際化的產生和不斷發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已經走過了從國內到國際、從雙邊到多邊的歷程,其嚴格地域性已經隨著智慧財產權國際協調製度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發展而逐漸弱化,甚至有所突破。從有些國家的衝突法立法來看,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衝突已成為其調整對象。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很多國家已不再固守他國智慧財產權法在本國沒有法律效力的觀點,而是在附加了一些條件後,有限度地對智慧財產權的某些事項適用外國法。智慧財產權地域性突破的結果是大量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衝突的產生。
同時,科學技術的發展使智慧財產權地域性管轄原則的局限性日益明顯:無法對外國的智慧財產權進行必要的保護,保護本國的智慧財產權也處於不力狀態。在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日益複雜化的今天,基於智慧財產權地域性管轄原則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產生的局限性,很多國家尤其是在技術和貿易上處於優勢地位的已開發國家,在突破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管轄方面進行了諸多嘗試。
隨著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進一步發展,人們不禁要問:會不會終有一天其與生俱來的地域性被完全打破?對此,目前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條約沒有也不可能引起智慧財產權地域性的消失;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突破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可能的和必要的。雖然智慧財產權國際保護條約的保護沒有突破或否定地域性,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的基礎之上的,嚴格地域性並非是智慧財產權的必不可少的固有屬性,是人們不允許或不承認智慧財產權及其立法具有域外效力,而不是其本身不能具有域外效力。但也有人認為,突破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雖然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但即便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真的是人為的,而不是本身不能具有域外效力,要各國放棄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還是比較困難的。
無論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將來會否被完全打破,從目前來看,隨著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日益頻繁,嚴格地域性已逐漸弱化,並在有限範圍內被突破,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衝突也逐漸得到承認和重視。由於各種原因,智慧財產權法也許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可能實現像其他民事權利一樣的域外效力,但如何解決這種跨國法律衝突及管轄權衝突已成為當前理論與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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