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縣環境保護局

(二)將縣環境保護局承擔的污染減排綜合協調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四)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二)將原普定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所屬普定縣環境監測站劃轉縣環境保護局管理,原機構規格、職責及人員編制不變。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廳關於調整縣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黔黨辦發〔2010〕34號)、《中共安順市委辦公室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普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辦通字〔2010〕15號 )、《中共普定縣委普定縣人民政府關於普定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普發〔2010〕19號)和《中共普定縣委常委會議紀要》(普常紀〔2010〕26號)精神,設立普定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縣環境保護局承擔的污染減排綜合協調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四)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五)加強落實我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組織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監督執行國家和省、市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公布普定縣城區飲用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狀況。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指導協調鄉鎮政府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落實縣人民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市廢氣、廢水、粉塵、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和推廣清潔生產。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礦山復墾、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環境破壞的責任。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縣管和省、市環保部門授權管理的開發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三同時”的審查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對縣內重大經濟、技術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八)開展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指導監測網和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承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工作;推動公眾和民間社團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活動。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環境宣傳教育與信息中心)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後勤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幹部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審查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的創建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表彰;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工作,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負責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功能區劃和有關生態建設規劃等;負責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和基本建設項目的計畫及國有資產等財務工作;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規章;負責擬訂環境保護相關規範性檔案及規範性檔案的協調、審查與報批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和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管理環境行政執法證件。
(二)綜合業務股
監督實施開發建設環境管理政策、法規和規章;歸口管理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負責縣管和上級環保局授權管理的開發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審查和“三同時”管理;組織實施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實施自然生態保護法規、規章和規劃;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管理工作;參與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組織調查處理生態破壞事故;參與以自然生態環境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土壤污染防治、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資金的落實。監督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查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減排計畫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考核總量減排情況;組織實施縣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工業企業環境管理;參與工業污染項目環保設施驗收;負責全縣清潔生產項目審批及清潔生產推廣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環境糾紛案件,擬訂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

人員編制

普定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其它事項

(一)保留普定縣環境監察大隊,為縣環境保護局管理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縣財政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大隊長1名。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4名。
主要職責:負責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劃、政策、標準的監督執行;負責環境監察和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對環境污染糾紛、環境污染事故、環境污染投訴信訪的現場調查工作,並參與處理;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檢查工作。
(二)將原普定縣環境保護和林業局所屬普定縣環境監測站劃轉縣環境保護局管理,原機構規格、職責及人員編制不變。
(三)水資源保護與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須進一步加強直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四)污染減排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污染減排規劃、計畫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跨區域重大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協調處理;縣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污染減排規劃、計畫及相關政策的實施,開展污染減排監測和污染治理、綜合利用等信息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污染減排違法違規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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