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辦法

索 引 號:530100-008981-20081114-2179發文日期:2008-11-14名 稱:昆明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管理辦法

條例背景

第一條 為了做好本市愛國衛生工作,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根據《昆明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社會監督” 的原則。

監督職責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菸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活動;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開展控制吸菸活動;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禁菸場所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託兒所、幼稚園;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三)各類學校的教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會議室等室內;

(四)單位的禮堂、會議廳(室)、各種專門培訓的教室;

(五)影劇院、歌舞娛樂廳(室)、影像放映廳、電腦屋;

(六)圖書館、檔案館的閱覽室及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書畫院、展覽館等的展廳和重點文物建築內;

(七)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比賽廳;

(八)200平米以上的各類商場;

(九)電梯內,公共汽車、計程車、中巴車、旅遊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內及其等候室、售票廳;

(十)單位自行確定禁止吸菸的其它公共場所。

上述禁止吸菸的場所,可設定隔離的吸菸室。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有禁菸區域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執行本單位禁止吸菸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單位禁菸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設定統一、醒目的“禁止吸菸”或者“請勿吸菸”標誌;

(四)不得在本單位禁菸區內擺放菸具或設定有菸草廣告的標誌或物品;

(五)設立專(兼)職檢查員,管理本單位的禁菸區;

(六)對在本單位禁菸區內的吸菸者,應當勸其停止吸菸或者退出禁菸區。

社會職責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

教育、文化、衛生、宣傳、新聞媒體等部門應當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吸菸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鼓勵各單位辦公室禁止吸菸,鼓勵創建無吸菸先進單位。

第七條 被動吸菸者有權要求在禁菸區內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被動吸菸者有權要求禁菸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並有權向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獎懲制度

第八條 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中做得較差的單位,由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並不得評選為文明單位或衛生紅旗單位。

第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執法時必須佩戴或出示執法證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實施日期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02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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