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新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新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規範》要求,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病曆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沒有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同時,病曆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由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醫院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註“取消”字樣並簽名。為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規範》明確提出,對需要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才可以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同時,規範也人性化地提出,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以由醫院代病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圖書信息

出版社: 第四軍醫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6月1日)

平裝: 224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7810868187

條形碼: 9787810868181

尺寸: 25.8 x 17.8 x 1 cm

重量: 322 g

內容簡介

《新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規範》要求,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病曆書寫應當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縮寫和沒有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徵、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同時,病曆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保留原記錄清楚、可辨,並註明修改時間,由修改人簽名。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醫院註冊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醫囑內容及起始、停止時間應當由醫師書寫。醫囑不得塗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註“取消”字樣並簽名。為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規範》明確提出,對需要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才可以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同時,規範也人性化地提出,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以由醫院代病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目錄

西醫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基本概念

第二節 病曆書寫的原則及基本要求

第三節 新規範的改動

第二章 常用醫療文書

第一節 住院病案首頁書寫規範及要求

第二節 人院病曆書寫格式及要求

第三節 人院記錄書寫規範及要求

第四節 病程記錄書寫規範及要求

第五節 手術同意書

第六節 麻醉同意書

第七節 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第八節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

第九節 病危(重)通知書

第十節 醫囑

第十一節 輔助檢查報告單

第十二節 出院記錄

第三章 常用醫療文書的範例

第四章 門(急)診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一節 病歷首頁(手冊封面)的內容、式樣及初(復)診病曆書寫要求

第二節 初(復)診書寫內容及示例

第三節 急診病曆書寫要求與示例

第四節 急診留觀記錄書寫要求與示例

第五章 各科室入院記錄書寫的專科特點及示例_

第一節 消化內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節 內分泌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三節 呼吸內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四節 神經內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五節 腎臟病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六節 風濕性疾病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七節 心內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八節 血液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九節 精神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節 傳染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一節 結核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二節 腫瘤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三節 老年病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四節 皮膚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五節 兒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六節 普通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七節 胸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八節 泌尿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十九節 骨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節 神經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一節 心血管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二節 肝膽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三節 燒傷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四節 肛腸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五節 腎移植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六節 微創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七節 整形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八節 美容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二十九節 婦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三十節 產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三十一節 眼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三十二節 耳鼻喉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三十三節 口腔頜面外科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三十四節 高壓氧病曆書寫要求及示例

第六章 病歷內容及排列順序

第一節 運行病歷排列順序

第二節 出院病案排列順序

護理部分

第七章 總則

第一節 基本概念

第二節 護理文書書寫的基本要求

第八章 各種記錄單書寫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 體溫單

第二節 醫囑單

第三節 病危(重)患者護理記錄單

第四節 手術清點記錄單

附錄一 醫療機構門診病曆書寫質量評估標準(試行)

附錄二 衛生部印發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全文)

附錄三 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

附錄四 住院患者基礎護理服務項目(試行)

附錄五 基礎護理服務工作規範

附錄六 常用臨床護理技術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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