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及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及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規定》、《四川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法規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攀枝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全市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機關,應定期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二章 行政執法資格認證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實行“統一培訓、統一教材、統一考試、統一發證”。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組織實施。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參加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培訓和考試。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實行閉卷,45周歲以上的可以開卷。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合格的,發給行政執法資格證,資格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應重新進行認定。

第九條 參加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的條件:

(一)屬於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沒有受過行政處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的內容:

(一)基礎法學知識,包括法學基礎理論、憲法學、行政法學等;

(二)基本法律知識,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行政複議等;

(三)專業法律知識,即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具體實施或執行的專業性、行業性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

(四)綜合套用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能力。

該條第(一)、(二)、(四)項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培訓,第(三)項由各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培訓。

第三章 行政執法證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的證明其執法身份的證件。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憑行政執法資格證申領行政執法證,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執法證。

第十四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行政執法機關的在編工作人員;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按規定接受資格培訓,經過考試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下列人員不得申領行政執法證:

(一)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

(二)未經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或經培訓考試不合格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的;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違法或違紀嫌疑正在接受審查的;

(五)受黨紀處分不滿兩年的;

(六)受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或違紀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後不滿兩年的;

(七)其他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應由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初審,再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審核辦理。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行政執法證件申領表》,內容包括:行政執法權來源、執法機構性質、經費來源等;

(二)《攀枝花市行政執法人員名冊》,內容包括: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現任職務、執法類別、證件編號等;

(三)行政執法資格證。

申領委託行政執法證的,由委託單位辦理,並提供行政執法委託書。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由市政府法制局審查頒發。

縣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由縣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依法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加蓋政府法制部門公章後,報市政府法制局統一頒發證件。

行政執法證有效期三年,到期後如需繼續執法的,應提前一個月申請換髮行政執法證。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應及時將所持行政執法證上交原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填寫《行政執法證件註銷申請表》並附註銷人員名單,上報原審批發證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審查,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遺失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及時報告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經登報聲明後,行政執法機關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應每年定期填報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及辦理行政執法證情況報表,按規定報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證實行年審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每年一季度應將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報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審驗,未經審驗的行政執法證無效。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發證機關或持有監督檢查證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法制工作部門註銷其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等違法執法的;

(二)越權使用行政執法證的;

(三)利用行政執法證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以權謀私的;

(四)玩忽職守的;

(五)塗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或者未將行政執法證報送審驗的,由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追究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依法受委託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委託行政執法證。委託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和證件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非在編工作人員協助執法,必須持有協助執法證。協助執法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執法機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及證件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攀枝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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