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來縣財政局

(六)組織制定本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制定縣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監管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縣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縣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縣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縣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縣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鎮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十四)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上級農村財務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擬訂農村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劃和措施;指導、監督農村財務、會計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因財務問題的上訪處理和化解村級債務有關工作。

簡介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財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原清產核資管理辦公室職能劃歸惠來縣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三)加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建立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財政、稅收、政府採購、國有資產、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執行中央、省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縣級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擬訂縣對鎮財政管理體制並組織實施。
(四)擬訂全縣財政和預算收入計畫,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組織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五)負責縣級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和監督彩票發行和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管理政府債務、政府主權外債業務,防範財政風險;管理財政票據,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監督駐惠單位住房基金使用,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組織制定本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制定縣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監管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負責縣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
(八)負責各項縣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管社會保障資金,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和農村財務制度。
(九)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負責制定代建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工作。
(十)監督檢查財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處理、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二)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監管範圍內涉及國有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和核准。
(十三)制定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專業知識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加掛財政信息中心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人員培訓教育規劃;組織和管理財政網路建設,做好財政與銀行、稅務等部門的聯網,實現主要信息資源的網間共享、信息流通和保證銀行統發工資的正常運作;負責計算機培訓工作;做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各鎮財政紀檢、監察工作。
(二)預算股
提出地方財政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畫;擬訂地方性政府債務資金管理制度;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縣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縣級財力;擬訂縣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縣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縣財政與市財政結算、對鎮財政總決算的批覆等工作;擬訂縣對鎮財政管理體制方案;承擔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縣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縣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縣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縣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縣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鎮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三)綜合規劃股
承擔交通、公路、建設、規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全縣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承擔縣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核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和執行彩票管理有關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水利、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公路、緝私、海域等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監管工作;監督駐惠單位住房基金使用,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四)行政文教股
承擔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承擔縣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等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日常管理事務;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五)企業股(加掛外經金融股、世界銀行貸款業務辦公室牌子)
承擔工交、地質、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承擔縣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措施,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措施;指導和監督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縣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按規定辦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貸款業務;承擔地方政府外債管理;指導、監督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的申報、組織實施及債務償還工作;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等管理辦法,參與擬訂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市級政府性債務及債務融資管理、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管理辦法。
(六)農業股
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務、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協助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畫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協助按計畫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參加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七)農稅股
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對全縣範圍內的土地、房產出讓、轉讓、產權變更徵收耕地占用稅、契稅;負責對納稅人申報進行審核、評估、核定應徵稅款,辦理稅款徵收入庫;依照政策法規做好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工作;做好農稅票證使用和管理,確保稅票使用安全;依法對課徵對象進行稅務稽查;開展全縣土地房產稅源調查以及做好農稅政策法規宣傳等工作。
(八)經濟建設股
編制縣級經濟建設開支預算草案,下達經濟建設支出預算;參與投資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和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計畫安排;根據基本建設程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參與國債投資項目的安排和投資計畫的審核,負責國債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國有建設單位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縣級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負責對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實施財政監督工作;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九)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民政事務、殘疾人事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措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會計股(加掛法規稅政股牌子)
承擔全縣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代理記賬機構的許可工作,承擔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承擔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監管工作;承擔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工作;組織擬訂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科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十一)績效評價股(加掛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股牌子)
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及業務規範;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的建議。
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畫;承擔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十二) 財務總監與監督檢查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對縣級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行政事業單位委派財務總監的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和財務總監人員的工作守則,並監督實施;負責財務總監的任免、委派、培訓、考核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定需要委派財務總監的基本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
(十三)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市級制定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擬訂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參與審核縣級政府採購預算;管理縣級政府採購方式;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的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監督管理縣級政府採購活動;處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對縣級集中採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縣統一電子政府採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農村財務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上級農村財務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擬訂農村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劃和措施;指導、監督農村財務、會計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因財務問題的上訪處理和化解村級債務有關工作。
四、其他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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