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變動與契約理論

第二章英美法上的契約受挫制度 第二節契約受挫制度的理論依據 一、契約受挫制度的不足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叢書名: 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
平裝
ISBN: 750365063X
條形碼: 9787503650635
尺寸: 20.6 x 14.4 x 1.6 cm
重量: 322 g

作者簡介

孫美蘭,1970年元月生,江西省吉水人。1997年7月畢業於原中南政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就職於上海市靜安區法院。2003年7月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目前任教於北京聯合大學套用文理學院。曾在《法學》、《民商法論叢》、《從民司法》上發表論文10餘篇。

內容簡介

依照契約必須信守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約履行,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可是,如果締約後出現無法預見、無法克服或避免的客觀情況,導致契約履行不能,或雖然能夠履行,但契約雙方的對價關係遭到嚴重破壞,或契約履行已完全喪失意義,這些情況下,若仍然堅持契約必須信守原則,法律則未免過於苛刻。正因此,才有了契約受挫制度、交易基礎障礙制度、不可抗力規則、情事變更規則以及艱難清事規則等制度的存在。本文各設一章分別對英美法契約受挫制度、德國的交易基礎制度以及日本、中國、國際商事統一法中的相應規則作了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從整體上對這些規則、制度進行比較,明晰它們之間的對應關係,分析各制度的特點、存在的問題以及相互之間的差異及原因所在,最後是我國情事變動契約理論的完善及未來民法典相關內容的立法設計。
本文第一章為導論。首先闡述本文重要概念情事變動、情事變更、契約受挫及交易基礎障礙的含義,然後分析國內外對本課題的研究狀況,最後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基本結構。
第二章為英美法上的契約受挫制度。本章從性質、歷史演進、其理論依據、適用要件及適用限制、受挫的類型、法律後果、彌補契約受挫制度不足之爭論等幾個方面對契約受挫制度作了系統的探究。契約受挫使契約立即、自動地終止,法院無權對契約進行調整。其重要原因在於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契約意外履行不能的場合。
第三章為德國民法上的交易基礎制度。本章從交易基礎論的產生及發展、交易基礎制度的適用要件及適用範圍、交易基礎欠缺或喪失之法律效果以及德國司法實務處理"情事變動"之主要案型、交易基礎制度的立法化等幾個方面進行了研究。交易基礎制度的特殊之處在於,締約時作為契約基礎之情事後來發現是錯誤的這種情況地被視為情事發生變更。適用交易基礎制度的效果是,儘可能通過調整契約來保留契約,只有在極其必要的時候,才考慮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第四章為日本民法關於情事變動的契約理論。該章首先闡述了日本情事變更法理的產生及發展,然後對日本民法上的周邊理論及規定進行了分析,並將這些周邊理論、規定與狹義情事變更原則作比較,再分析日本狹義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要件及範圍,最後探討的是情事變更的效果及再交涉義務。在日本,情事變更原則乃受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的交易基礎學說、判例的影響,才在學說上得到確立。日本的不安抗辯規則及租地法、租房法上關於情事變更之規定等周邊理論及規定,其作用在於彌補一些既不能以債務不履行制度又不能以情事變更原則進行調整而出現的空白。與狹義情事變更原則相比,它們的適用要件得到了緩和。日本學者將之與狹義情事變更原則總稱為廣義的情事變更原則。
第五章主要研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CISG)中的免責規定以及《國際商事契約通則》(PICC)關於艱難情事規則及不可抗力規則的規定。本章指出,ClSG第79條(關於免責之規定)基本上相當於大陸法上的"不可抗力規則",而不是"情事變更規則"。PICC所規定的艱難情事規則可以說是多數法律體系中的相關概念、制度如"契約受挫制度中的履行不現實及目的落空規則"、"交易基礎障礙制度"以及"情事變更規則"等制度融合而成的,同時,它又不完全等同於其中某個概念或制度。PTCC規定的不可抗力規則也是英美法系中履行不能規則、大陸法系中不可抗力制度以及不可歸責的嗣後履行不能規則等規則融合而成的。本文認為,與本文所涉及的其他類似規則、制度相比,PICC規定的艱難情事規則以及不可抗力規則最為詳細,也更合理。
第六章首先分析中國民法上情事變更原則概念之產生及發展,以及中國民法上情事變更原則概念之內涵及法律性質,然後將中國民法關於契約締結後情事變動的理論及規定進行類型化,並詳細比較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規則、危險負擔、情事變更規則等概念。本章發現舊前中國內地的其他學者一直在毫無意識的狀態下,於"規則"及"客觀情況"兩種意義上使用"不可抗力"、"情事變更"以及"艱難情事"這些術語。本文指出,區分使用"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規則"、"情事變更"及"情事變更規則"、"艱難情事"及"艱難情事規則"等術語之後,相應概念、規則的關係便非常清晰明了。
第七章是比較法的分析,即從總體上對以上各章探討的理論、規則喇度進行比較,分析它們的差異及原因所在、相互對應關係,以及
各制度存在的問題、可借鑑之處。
最後一章是我國情事變動契約理論的完善。該章還就不可抗力規則以及情事變更規則為我國未來民法典擬定了詳細的條款。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情事變動、情事變更、契約受挫及交易基礎障礙等概念的含義
一、序言
二、情事變動、情事變更、契約受挫及交易基礎障礙等概念的含義
第二節 本課題之研究現狀、研究方法及基本結構
第二章 英美法上的契約受挫制度
第一節 契約受挫制度的性質、地位及歷史演進
一、契約受挫制度的性質及其在英美約法中的地位
二、契約受挫制度的歷史演進
三、結論
第二節 契約受挫制度的理論依據
一、默示條款說
二、公正解決說
三、契約基礎喪失說
四、義務根本改變說
五、優位風險負擔人理論
第三節 契約受挫的構成要件及適用限制
一、構成要件
二、適用限制
第四節 契約受挫的類型
一、履行不可能
二、商業上履行不現實
三、目的落空
第五節 契約受挫的法律後果
一、英國法
二、美國法
第六節 彌補契約受挫制度不足之爭論
一、契約受挫制度的不足
二、關於擴大契約受挫制度適用範圍的爭論
三、關於賦予法院契約調整權的爭論
四、長期契約中應對情事變動之約款
第七節 小結
第三章 德國民法上的交易基礎制度
第一節 交易基礎論的產生及發展
一、前史
二、交易基礎論的產生
三、交易基礎理論的發展
第二節 交易基礎制度的適用要件及適用範圍
一、交易基礎制度的適用要件
二、交易基礎制度的適用範圍
第三節 交易基礎欠缺或喪失之法律效果
一、判例研究
二、學說研究
第四節 德國法院處理“情事變動”之主要案型
一、採納“交易基礎論”之前
二、採納“交易基礎論”之後
第五節 交易基礎制度的立法化
一、1982年債法修正草案中的有關內容
二、2001年德國債法修正案第313條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日本關於情事變動的契約理論
第五章 國際商事統一法關於情事變動的規定
第六章 中國民法關於情事變動的契約理論
第七章 比較法的分析
第八章 我國情事變動契約理論之完善及未來立法選擇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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