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著作權法

德國第一部現代著作權法是1837年的《普魯士著作權法》。現行著作權法是1965年頒布,1974年修訂的。德國著作權制度具有比較典型的大陸法系的特點。它只承認作者本人可以享有原始著作權,德國著作權法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也保護藝術作品版稅追續權。

產生

發展

德國著作權法是世界著作權法中最早對家庭錄音及錄像製品的法律地位作出規定的。
德國著作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七十年。
在著作權的作品利用方面,德國不僅靠《著作權法》,而且還靠《出版契約法》。著作權法調節一般的著作權許可證交易。出版契約法調節作者與出版者之間的著作權許可證交易。
德國著作權法不允許轉讓精神權利,也不允許全部轉讓經濟權利,僅允許著作權部分轉讓。對於一切著作權許可證契約,無論是否獨占,都必須在時間、地域或權項上限制,不允許在整個著作權保護期內把全部著作權權項向某個人發放。
德國《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與《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成員國,另外還參加了《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日內瓦公約》、《保護表演者、錄製者及廣播組織羅馬公約》、《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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