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岱[吉林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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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岱,法學博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副教授、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編輯。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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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岱徐岱

徐岱,女,生於1967年10月,吉林四平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1989年9月-1992年6月於吉林大學法學院攻讀碩士學位。1992年7月-2000年9月于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編輯部任編輯、副編審。2000年獲法學博士學位。2000年月至今于吉林大學法學院從事教學工作,現任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刑事法教研部主任,《當代法學》副主編。
兼任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會員、吉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主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取保候審監督員。

專業領域

刑法。

著作

徐岱徐岱

1、《中國刑法近代化論綱》,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3月版。
編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逐條釋義》(撰稿人),遼寧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
2、《刑法新立罪的理論與實務》(撰稿人),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版。

論文

1、《被害人承諾之刑法評價》,《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第11期;
2、《刑法關懷與刑法解釋》,《當代法學》,2004年第1期;
3、《期待可能性的機能:擴張或緊縮》,《中國刑法學精粹》(文集),2004年第1期;
4、《刑法的立法解釋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11期;
5、《行賄罪之立法評判》,《反腐敗方略研究》(文集),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7月版
6、《洗錢罪論要》,《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2期;
7、《清末改制與中國刑法近代化》,《刑法論叢》,2002年10月版;
8、《期待可能的機能:擴張或緊縮》,《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2年第6期;
9、《行賄罪之立法評判》,《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第1期;
10、《中國刑名與中國刑罰體系近代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第6期;
11、《罪刑法定與中國刑法近代化》,《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年第2期;
12、《世紀之交刑法學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展望》,《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年第1期;(被《高校文科學報文摘》2001年第3期轉摘)
13、《罪刑法定與中國古代刑法》,《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年第1期;(《高校文科學報文摘》200年第3期轉摘,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2000年第3期全文複印)
14、《中國死刑規定執行逐步趨向人道化》,《香港商報》,1998年4月17日
15、《墨子與邊沁功利觀比較》,《法學》,1991年第1期;
16、《酷吏:法吏的深層發展》,《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3年第2期;
17、《論瞿秋白對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貢獻》,《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6期;
18、《論瞿秋白對建設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貢獻《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6年第6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1997年第1期全文複印)
19、《新刑法筆談》,《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報》,1997年第4期;
20、《論胤禛“有治人,即有治法”的吏治思想》,《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7年第6期;(《高校文科學報文摘》1998年第1期學術______,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1998年第1期全文複印)
21、《論戴震對宋明理學關於“意見之理”批判》,《中央檢察官學院學報》,1997年第4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1998年第3期全文複印)
22、《論胤禛“通權達變”、“立法必行”》,《求是學刊》,1998年第1期;
23、《古代除貪養廉的實踐模式與評說》,《中央檢察官學院學報》,1998年第2期;
24、《論我國法律與發展研究的理念基礎》,《長白學刊》,1998年第6期。

獲獎情況

1、2001年12月,《罪刑法定與中國古代刑法》,吉林大學社會科學處,校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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