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長網商協會

彬長網商協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彬長網商協會簡介

“彬長網商協會”
近幾年,彬長兩縣得以得益於煤炭產業拉動,經濟迅速騰飛,商業市場活躍。為了進一步拉動彬長經濟成長,彬長兩個兄弟縣經磋商戰略決策成立“彬長網商協會”,以“彬長網商協會”為引擎拉動彬長電子商務發展,為彬長創造新的經濟成長點,“彬長網商協會”肩負著傳遞思想,培訓團隊,幫扶成長的使命!
“彬長網商協會”會徽

彬長網商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彬長網商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英文名稱:BinCha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CECA)。
第二條協會由有志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管理、使用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等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而聯合組成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會員、企業、政府、社會服務;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推動彬長信息化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協會在實事求是、大膽探索、勇於創新、與時俱進的指導方針下開展業務:
一、研究義烏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探討信息產業和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發展電子商務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助並促進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探討電子商務的行業標準,反映行業內各類單位和會員的建議,協助並促進電子商務行業標準的制定。協助並推進會員單位或有重大影響的行業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完善。
三、向會員和政府提供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和技術發展的預測等信息;密切聯繫和依託政府相關部門,做好電子商務的諮詢服務和政策、技術、產業、市場導向工作;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通知會員參加,邀請有關專家解釋、闡述、答疑。
四、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的技術、學術交流;著力開展電子商務知識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訓;積極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交流管理經驗。
五、積極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和出版電子商務書刊和電子媒體,宣傳和推介會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
六、加強國際間與區域間交流、合作、考察,開展產品展銷、技術交流活動。
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積極組織有關電子商務產品、認證及質量監督活動,熱誠為廣大用戶服務;
八、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組織有關的活動;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積極開展有益於電子商務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六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執行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
三、具有工商營業執照;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如政策新聞發布會等有關活動;
四、優先或優惠取得協會的諮詢服務、培訓活動及書刊、資料等;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活動的,視作自動退會或由理事會作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任期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在預先提出申請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程式或除名事項等;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費數額和其他要交納的款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決定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協會由協會籌備小組成員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組成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監事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長辦公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會長辦公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和網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和業務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團工作經驗;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秘書長一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到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法人代表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和工作會議;
二、全面負責協會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工作部署,組織召開各種會議,布置各項工作任務。
三、經常檢查分析協會執行黨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三自”工作情況,帶頭執行協會章程和各項制度,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積極組織協會工作人員進行政治學習、經常了解分析他們的思想動態,引導他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協會工作。
五、認真抓好總結評比工作,總結經驗,開拓創新,研究探索電子商務產業健康發展的思路和方向,帶領一班人爭創先進協會。
六、代表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七、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責
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會長不在情況下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都不在時,按副會長排序主持工作。
第三七條  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
協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做決定;
四、組織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出的建議,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七、負責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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