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本罪的本質特徵。強迫的手段,刑法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看,主要採用暴力、脅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用金錢、物質等手段,拉攏、誘惑婦女賣淫或者提供場所容留婦女賣淫的,因不具有強迫的性質,不構成本罪。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而且往往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是為了獲取某種非法利益。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相關詞條
-
強迫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 構成要件 處罰規定 刑法條文 司法解釋 -
引誘婦女賣淫罪
引誘婦女賣淫罪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婦女賣淫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
-
協助組織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罪名構成 罪行認定 司法解釋 -
組織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同時,本法規定,組織賣...
構成要件 量刑標準 特徵 罪名說明 認定 -
介紹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
概念 構成要件 刑法條文 處罰 立案標準 -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
構成要件 犯罪既遂 刑法條文 處罰 立案標準 -
賣淫
賣淫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簡單理解為收費的性行為。賣淫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
行為 歷史 相關法律 案例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
構成要件 罪行特點 認定界限 量刑標準 司法解釋 -
拐賣婦女兒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
基本特徵 構成要件 犯罪認定 犯罪處罰 加重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