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居正改革

張居正改革

萬曆年間,內閣首輔張居正為挽救明王朝,緩和社會矛盾,在政治、經濟、國防等各方面進行的改革。從維持明王朝的長遠統治出發,統治階級內部的一些當權人物認為,必須改革政治,尋求一條自救的道路,在這樣的形勢下,張居正改革得到了推行。他陸續實施清通欠、省驛遞、懲貪墨、汰冗官、省支出等改革措施,在此基礎上,開始改革賦役制度,實行一條鞭法。改革雖然是地主階級內部的改良運動,但對去除積弊、澄清吏治,抑制豪強,減輕農民痛苦,安定人民有一定好處。由於清丈土地和一條鞭法的實行,使國家財政收入大為好轉。便改革受到大地主勢力頑強阻撓,張居正病卒後,除一條鞭法外,改革失敗。

基本信息

歷史背景

明朝中葉,兼併土地的情況相當嚴重。突出的表現是皇族、王公、勛戚、宦官利用政治特權,以投獻、請乞、奪買等手段,大量占奪土地。在江南,有的大地主占田7萬頃。在朝廷,大學士徐階一家就占田24萬畝。全國納稅的土地,約有一半為大地主所隱佔,拒不繳稅,嚴重地影響了國家收入。貴族大地主瘋狂地掠奪土地,封建剝削進一步加劇,租種官田的農民生活極苦。有“一畝官田七斗收,先將六斗送皇州,止留一斗完婚嫁,愁得人來好白頭”和“為田追租未足怪,盡將官田作民賣,富家得田民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的歌謠,農民產去稅存和田居富室、糧坐下戶的情況多所發生,處境悲慘。

而徭役的名目也日益繁多,大規模的徭役徵發十分嚴重。社會矛盾日益嚴重,各地起義不斷。

明中期後,政府的財政危機逐漸加重。洪武年間, 夏秋二稅米2473萬石,麥471萬石。到正德初年,土地集中,賦役不均,人口流移,地方買囑書吏,隱匿賦稅,政府每年公征米2216萬石,麥462萬餘石。嘉靖後,稅收更降到米1822萬餘石,麥462萬餘石。但政府的支出卻與日俱增。特別是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蒙古俺答汗進逼北京,政府因添兵設餉,軍費大增。據戶部統計,嘉靖三十年,各邊餉銀達525萬兩,修邊、賑濟等所需又800餘萬兩,兩項合計約1300萬餘兩。而正稅、加派、余鹽販賣,加上其他搜刮,總共才900餘萬兩。隆慶元年(1567年)底戶部統計,太倉僅存銀130萬兩,而應支官軍俸銀135萬、邊餉銀236萬、補發年例銀182萬,三項通計總支出銀需553萬兩。以當時的現銀當之,只夠3個月的開支。京倉存糧也只是夠支在京的官軍月糧的兩年余。明王朝的財政拮据到了可怕的地步。蒙古、女真時常入寇邊塞,在南方,叛亂時作。黃河屢次決口,動輒漂縣數十。

張居正指出當時存在五大積弊:“曰宗室驕恣,曰庶官瘝曠,曰吏治因循,曰邊備未修,曰財用大匱。”張居正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改革。

人物介紹

張居正改革張居正改革

張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號太岳,湖北江陵人,是徐階的門生。在明穆宗在位的時候,張居正因

為才能出眾,得到明穆宗的信任。穆宗死後,太子朱翊鈞即位,就是明神宗萬曆皇帝。穆宗遺命張居正等三個大臣輔政。在明穆宗隆慶六年(1572年),張居正得到大太監馮保與萬曆帝之母李太后的支持,取代了高拱,在明神宗萬曆年間,連續10年擔任內閣首輔(宰相)。挽救明朝統治的危機,他從軍事、政治、經濟等方面進行整頓,尤重於經濟的改革,企圖扭轉嘉靖、隆慶以來政治腐敗、邊防鬆弛和民窮財竭的局面。改革起了巨大的積極作用,國家財政收入增加,邊境安寧,萬曆初年明朝一度有了“中興”的景象。雖然在張居正死後,一些改革措施便遭到了破壞,比如考成法,可是另一些改革措施比如“一條鞭法”,或多或少地被保持了下來,甚至延續到了清朝(清代“攤丁入畝”改革是“一條鞭法”改革的延續)。

不過,張居正為了保證改革的實施,不斷打擊異己。而且為了維護程朱理學的統治地位,甚至下令拆毀全國各地的書院,並且禁止王陽明“心學”的傳播,導致明朝後期興起的反對封建禮教,追求個性解放的思潮被打壓,間接地推遲了封建制度在中國被推翻的時間。

主要措施

內政方面

他首先整頓吏治,加強中央集權制。張居正創製了“考成法”,嚴格考察各級官吏貫徹朝廷詔旨情況,要求定期向內閣報告地方政事,提高內閣實權,罷免因循守舊、反對變革的頑固派官吏,選用並提拔支持變法的新生力量,為推行新法做了組織準備。並且整頓了郵傳和銓政,他的為政方針是:“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和“強公室,杜私門。”

軍事方面

明長城明長城

為了防禦蒙古韃靼入寇邊關,張居正派戚繼光守薊門,李成梁鎮遼東,又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長城

上加修了“敵台”3000餘座。他還與韃靼俺達汗之間進行茶馬互市貿易,採取和平政策。從此,北方的邊防更加鞏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韃靼沒有發生過大的戰爭,使北方暫免於戰爭破壞,農業生產有所發展。萬曆七年(1579),張居正又以俺達汗為中介,代表明朝與西藏黃教首領達賴三世(索南堅錯)建立了通好和封貢關係。在廣東地方,先後任殷正茂和凌雲翼為兩廣軍備提督,先後領兵剿滅了廣東惠州府的藍一清、賴元爵,潮州府的林道乾、林鳳、諸良寶和瓊州府的李茂等叛亂分子,嶺表悉定。這對安定各地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生產正常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

水利方面

萬曆六年(1578年),張居正推薦、起用先前總理河道都御史潘季馴治理黃河、淮河,併兼治運河。潘季馴在治河中貫串了“築堤束沙,以水攻沙”的原則,很快取得了預期的效果。萬曆七年二月,河工告成,河、淮分流。計費不足50萬兩,為工部節省資金24萬兩。徐州、淮安之間800餘里的長堤平等蜿蜒,河水安流其間。因而,“田廬皆盡已出,數十年棄地,轉為耕桑”。黃河得到治理,漕船也可直達北京,“河上萬艘得捷於灌輸入大司農矣”。

經濟方面

整頓賦役制度、扭轉財政危機,這是張居正改革的重點。他認為賦稅的不均和欠額是土地隱沒不實的結果,所以要解決財政困難的問題,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類土地,遂於萬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國土地。在清查土地的基礎上,張居正推行了一條鞭法,改善了國家的財政狀況,推動了明朝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於促進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

處理方法

考成法

主要內容

張居正上疏請行在內政方面提出著名的考成法,為政方針是“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裁撤政府機構中的冗官冗員,整頓郵傳和銓政。 最後明神宗批准了請求。

奏書中有以下兩條:

1 六部和都察院把所屬官員應辦的事情定立期限,並分別登記在三本賬簿上,一本由六部和都察院留作底冊,另一本送六科,最後一本呈內閣。

2 六部和都察院按賬簿登記,逐月進行檢查。對所屬官員承辦的事情,每完成一件須登出一件,反之必須如實申報,否則以違罪處罰;六科亦可根據賬簿登記,要求六部每半年上報一次執行情況,違者限事例進行議處;最後內閣同樣亦依賬簿登記,對六科的稽查工作進行查實。

實例

1 萬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撫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總計237件,撫按諸臣54人。鳳陽巡撫王宗沐、巡按張更化,廣東巡按張守約,浙江巡按肖廩,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罰停俸三月。

2 萬曆四年(1576年),朝廷規定,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者一律處罰。十二月,據戶科給事中奏報,山東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員,因地方官征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而山東2名,河南9名官員受革職處分。

成效

張居政當政期間,裁革的冗員約占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三。

張居正立限考成的三本帳,嚴格控制著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每逢考核地方官的“大計”之年便強調要將秉公辦事、實心為民的官員列為上考;專靠花言巧語、牟取信行的官員列為下考,對於那些缺乏辦事效率的冗官,盡行裁撤。

同時,張居正又廣泛增添人才,提拔擁護改革、政績卓越的官員,委以重任,因為有考成法在,“立限考成,一目了然”。徹底打破了論資排輩的傳統偏見,不拘出身和資歷,大膽任用人才。

意義

張居正的考成法對今天的廉政建設啟示有三:

1、要注重考核工作實效,提高效率。

中國歷史有一個怪圈,那就是每一個王朝都往往在走入巔峰階段後,立即由盛而衰,無法長期保持這種盛世的局面。其中原因很多,然而有一點是肯定的,當一個社會承平日久後總是會漫逸出只重形式不重實效的浮誇風氣,於是官場中欺上瞞下,偽報虛報的現象滋生蔓延,政令往往成為一紙空文。考成法正是針對這一弊病而採取的對策,通過“月考、歲籍”的方法促使官員們言行如一,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這對我們今天也是很好的借鑑。

2、要注重上下級相互監督,完善層層督察與監察制度。

內閣控制六科,六科督察六部,六部督察地方藩、臬等司及撫按官,再以兩司督察府州縣官,是張居正的考成體系的構架,其體系中最巧妙之處在於利用六科監察六部,用品級低的官員監督高官,甚至彈劾高官,這本是明代的傳統,明代這一點上做得很多,絕非形式,值得我們學習。在明代的各種史料中,朝廷要員被言官彈劾而辭官致仕的比比皆是。如嘉靖後期權相嚴嵩就是被御史鄒應龍彈劾而致仕的。明代的監察制度相當完善,除設六科之外還有專門的監察機構——都察院,這是與我們今天所提倡的司法與監察獨立於政治之外的精神相一致的。

3、要注重對己有制度的推陳出新,抓好貫徹落實。

張居正是一位十分講究遵從祖制的政治家。他採取的很多措施,諸如焚毀書院、整飭邊防,甚至一條鞭法等改革都是尊祖制而行的,而考成法一定程度上也是繼承了《大明會典》的很多內容。在他請定考成的奏疏中用大段的文字說明他的考成法是尊祖制的,原來《大明會典》中已有類似考成法的內容。張居正重新拿出這些已有的祖制,希望“自今伊始,申明舊章”,並加以推陳出新,嚴格地貫徹落實。我們可以說他的考成法是對祖制的繼承,但卻是在它已經被人們遺忘的時候拿出來,添加以符合時代的內容,所以我們更可以說這是一種創新。推陳方可出新,我國五千年的文明應當被今天的人們重視,對廉政建設來說,傳統文化的海洋中也會有很多值得我們重拾利用的瑰寶。

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則是張居正在經濟改革方面的重要內容,也是中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重大變革。

背景

明朝初年的賦稅制度十分繁雜。當時的賦稅以糧為主,銀絹為輔,分夏秋兩季徵收。此外,還規定農民要服各種徭役,並交納特殊的土貢等等。

內容

“一條鞭法”的內容是:“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就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了徵收手續,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實行這種辦法,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農民能夠用較多的時間耕種土地,對於發展農業生產起了一定作用。同時,把徭役改為徵收銀兩,農民獲得了較大的人身自由,比較容易離開土地,這就給城市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勞動力來源。沒有土地的工商業者可以不納丁銀,這對工商業的發展也有積極作用。

效果

“一條鞭法”的推行,使明政府的歲入有了顯著的增加,財政經濟狀況也有不少改善。國庫儲備的糧食多達1300多萬石,可供五六年食用,比起嘉靖年間國庫存糧不夠一年用的情況,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改革結果

張居正的全面改革,旨在解決明朝兩百餘年發展中所積留下來的各種問題,以鞏固明朝政權。

經過這次改革,強化了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機器,基本上實現了“法之必行”、“言之必效”,使明政府的財政收入有了顯著的增加,社會經濟有所恢復和發展,國庫積銀達六七百萬兩之多,儲備的糧食多達1300多萬石,足夠支用十年。比起嘉靖年間國庫存糧不夠一年用的情況,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使十分腐敗的明朝政治有了轉機。

但是改革不免觸動了相當數量的官僚、縉紳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很自然地遭遇到了保守派的強烈對抗。再者,歷史積弊太深、太頑,已是積重難返。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積勞成疾,迅即病死,反對派立即群起攻訐。張居正成了改革的犧牲品,家產被抄沒,家屬或死於非命。此後,某些改革的成果雖然保留下來,而大部分已經廢殆,就像一道光亮在明朝走向沉暮的歷程中一現而逝,並不能遏止衰落的步履。

著作

張居正一生著作頗豐。主要有《書徑直解》、《張太岳集》、《張太岳雜著》、《帝鑒圖說》等。其中,《帝鑒圖說》以歷史上117個帝王正反兩方面為政的故事,教育小皇帝,論述為官之道,影響最大。

人物之死

1582年六月,張居正病死,一些改革的反對派重新麋集,瘋狂地進行反攻倒算。他們攻擊張居正改革“務為煩碎”,清丈土地是“增稅害民”,實行“一條鞭法”是亂了“祖制”。他們下令撤銷了張居正死時特加的官爵和封號,進而查抄家產。

張居正的長子張敬修被逼自殺,其他家屬也慘遭迫害。張居正的改革措施,當然也遭到破壞,剛剛有一點轉機的明朝政治又走了下坡路。

對張居正的評價

荊州張居正故居荊州張居正故居

張居正字叔大,號太岳,隘號文忠公,嘉靖四年(公元1525年)出生於荊州城東現張家台村,自幼聰慧好

學,12歲考中秀才,16歲中舉,被譽稱為“江陵神童”。他23歲入京會試中進士,42歲進入內閣大學士行列,48歲任內閣首輔。當時神宗皇帝年幼,朝政實際上由張居正一人掌管,直至萬曆十年(公元1582年)病卒,前後當政長達十年之久。在任期間,他採取了一系列果決改革措施。在政治上,整飭吏治,推行考成法,嚴格獎罰,主張唯賢是用,堅決裁減冗員;在經濟上,改革漕運,清丈土地,打擊豪強,推行“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各項雜稅合併,增加財政收入;在軍事上,加強邊備,有力地抵禦了倭寇對東南沿海的侵擾,促進了國泰民安。這些有利於國家和民族的重要改革措施,使朝政為之一新。由於這些改革觸動了不少權貴的利益,因而招致了頑固守舊派的竭力反對。張居正死後不到一年,其功績曾被徹底否定,改革措施遭延止,張居正在荊州的老家被查抄,直到30多年後才平反昭雪。

張居正紀念館張居正紀念館

歷史自有公論。與張居正同時代的著名清官海瑞高度評價他“工於謀國,拙於謀生”。明代思想家李贄稱譽張居正為“宰相之傑”。歷史永遠銘刻著他的功績。荊州大地永遠承載著他的英靈,古城內就有以他名字命名的“張居正街”,荊州市藝術博物館收藏有他的“御賜硯台”、手跡等珍貴文物。

張居正長期遠離故土和親人,孤身一人,在京貴為宰相,為國為民操勞一生。他深情地眷戀著故土。明萬曆十年(公元1582年)病卒後,遵其遺囑,千里迢迢,發喪回鄉,歸葬荊州故土。

張居正墓

張居正墓張居正墓

張居正墓在荊州市沙市西北張家台。張居正(1525-1582),明政治家,字叔大,號太岳,世居江陵。嘉靖

進士,神宗時為相,曾下令清丈土地,推行一條鞭法,改革賦稅制度,裁減冗員,加強邊防,浚治河道等都有成效。死後葬此。墓前原有石人、石馬等附屬文物,現存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所立石碑一通,高3. 6米,寬1.24米,上刻“明相太師太傅張文忠公之墓”。碑前還有石制香爐、燭台,再前有半月池,墓四周有土築瑩牆,高3米,占地15畝,頗具規模。

張居正墓區占地10餘畝。墓地原有的石人、石馬、石龜、石獅等大多在“文革”期間損毀。“文革”後,墓葬已被修葺一新。現為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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