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員會第28次、30次及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員會第4次會議的三次審議,在5月30日下午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員會第4次會議上順利獲得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共分八章五十條,第一章是總則,重點對愛滋病防治原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等作出規定;第二章是宣傳教育,主要規定政府以及新聞、衛生、教育、人口計生等部門的宣教責任;第三章是預防與控制,從性傳播、吸毒、母嬰傳播途徑干預以及安全套推廣等方面作出規定;第四章是監測與檢測,著重強化監測內容、檢測實驗室建設、檢測確證實名制、檢測結果告知等內容;第五章是治療與救助,包括愛滋病定點抗病毒治療、醫學隨訪、救助措施等;第六章是保障措施;第七章是法律責任;第八章是附則。 愛滋病防治工作是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預防和控制愛滋病,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經濟發展。《條例》的出台,將對廣西區愛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基本信息

檔案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3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30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愛滋病的發生與流行,人體保障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愛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愛滋病防治工作堅持依法防治、科學防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機制,採取行為干預和關懷救助等措施,實行綜合防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愛滋病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愛滋病防治行動計畫,統籌協調,落實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轄區愛滋病防治工作。
愛滋病防治工作實行行政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愛滋病防治工作進行督導和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人民政府有關愛滋病防治工作的職責分工,做好愛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愛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刊播愛滋病防治知識和公益廣告的計畫和措施,根據本地特點、不同人群以及民族習慣,組織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教育材料,廣泛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愛滋病防治知識,提高全社會愛滋病防治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各種貼近農村居民的宣傳形式,做好外出務工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愛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督促和檢查有關媒體的具體執行情況。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免費播放、刊登愛滋病防治知識和公益廣告。
鼓勵電影經營單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愛滋病防治知識和公益廣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有關部門、組織和個人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並組織醫務人員開展愛滋病防治業務培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履行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的責任,設定愛滋病防治宣傳欄。醫務人員在愛滋病、性病的諮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愛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並規定教學課時。
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落實預防愛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學計畫,保證教學課時;學校圖書館、閱覽室應當有愛滋病防治知識的讀物,校園宣傳欄應當開設愛滋病防治知識園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利用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網路,向育齡人群、流動人口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向育齡人群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時,應當同時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愛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勞務輸出職業培訓的內容。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在就業服務工作中,應當通過設定宣傳專欄、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向流動人口務工人員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
用人單位招聘流動人口從業人員的,應當將愛滋病防治知識納入崗前培訓教育的內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公共汽車停靠站(點)等顯著位置設定愛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公益廣告;車站、碼頭、機場以及公共汽車停靠站(點)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習愛滋病防治知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支持本單位人員參與預防愛滋病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從事住宿、娛樂、休閒保健、美容美髮等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學習愛滋病防治知識,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愛滋病防治知識培訓,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內被監管人員的愛滋病防治知識教育。

第三章 預防與控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建立完善愛滋病防控體系,制定並組織推廣預防愛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
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愛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在依法打擊賣淫、嫖娼、吸毒、販毒、聚眾淫亂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應當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查處的賣淫、嫖娼、吸毒等人員進行愛滋病檢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範性病醫療服務行為,降低性病病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風險;對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宣傳教育、諮詢檢測等行為干預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加強對吸毒人員的愛滋病監測,建立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和藥物維持治療等相銜接的治療機制以及異地服藥的保障機制,使吸毒人員最大限度納入藥物維持治療機構進行治療。

第二十條 開展孕產期保健以及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孕產期保健服務,為孕產婦提供免費愛滋病篩查檢測;為已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在其自願的情況下提供終止妊娠服務或者提供免費母嬰傳播阻斷醫療服務。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經批准採集、使用人體器官或者角膜、細胞、骨髓等人體組織的,採集、使用前,應當對供體進行愛滋病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但用於愛滋病防治科研、教學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血液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採集愛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和血液成分,不得將未經愛滋病檢測的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醫療機構應當對臨時應急採集的血液進行愛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愛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禁止將愛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二十三條 愛滋病病毒毒種及其樣本的採集、保藏、使用、運輸、對外交流等,按照國家菌(毒)種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愛滋病檢測單位應當防止實驗室感染和愛滋病病毒擴散,對被愛滋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棄物應當就地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醫療技術操作規程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對介入人體和可能造成皮膚、黏膜破損的醫療器具應當清洗消毒合格後再使用,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置,防止發生愛滋病醫源性感染。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推廣使用安全套,加強愛滋病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加強推廣使用安全套等預防愛滋病傳播的措施,組織實施安全套自動售套機的設定、維護和安全套社會行銷工作,向已婚育齡人群免費發放安全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採取行為干預措施的人群,免費發放安全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套產品生產和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質量。
提供住宿、娛樂、休閒保健服務等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自動售套機。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相關科研機構應當制定本部門或者單位的愛滋病職業暴露應急預案,並對執行公務或者技術服務中可能感染愛滋病病毒的人員進行愛滋病職業暴露防護培訓,提供防護用品,對已發生愛滋病職業暴露的人員應當及時上報並採取措施救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滿足愛滋病職業暴露預防性用藥需要的藥品儲備庫,確保職業暴露後的預防性抗病毒藥物供應。

第二十七條 從事住宿、娛樂、休閒保健、美容美髮等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每年組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包括愛滋病檢測項目的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並配合衛生行政、公安部門對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的檢測和干預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健康合格證明,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治療和醫學指導;
(二)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離開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三十日以上並需要醫療服務的,離開前告知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五)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
(六)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不得以患愛滋病為由尋釁滋事、威脅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愛滋病。

第四章 監測與檢測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愛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愛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愛滋病監測、網路信息系統病例報告的核查、流行病學調查和預防、控制技術的指導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滋病檢測網路建設。自治區、設區的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愛滋病檢測確證實驗室;設區的市、縣(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愛滋病檢測篩查實驗室。

愛滋病檢測確證、篩查實驗室的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愛滋病諮詢檢測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地址和聯繫方式,為自願接受愛滋病諮詢、檢測的人員提供免費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提供預防愛滋病醫學諮詢,並免費進行愛滋病檢測。

第三十二條 愛滋病檢測實行確證實名制。受檢測者應當主動向檢測機構提供本人真實信息,檢測機構應當為受檢測者保守信息秘密。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 對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並進行醫學指導;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告知其監護人。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在得知陽性結果後一個月內應當將感染狀況告知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或者委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代為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託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或者與其有性關係者,並提供醫學指導。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公安部門應當對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內的被監管人員進行愛滋病監測檢測,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監管人員的愛滋病檢測、治療工作予以技術支持和配合。
被羈押或者監管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依法獲準離開監管場所時,監管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資料庫,實行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的數據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數據,並向本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疫情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愛滋病疫情信息。
愛滋病疫情信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

第五章 治療與救助

第三十七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療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縣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愛滋病抗病毒治療,並配備經培訓合格的醫務人員,疫情嚴重的鄉鎮可以設定愛滋病抗病毒治療點。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醫學隨訪。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轄區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學隨訪的管理,指導轄區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醫學隨訪。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醫學隨訪。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成立愛滋病治療專家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治療的技術指導。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愛滋病醫療救治納入公共衛生和社會保障體系,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採取下列關懷、救助措施:
(一)為農村愛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愛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愛滋病病毒治療藥品;
(二)對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適當減免抗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的費用;
(三)向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的諮詢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抗愛滋病病毒治療藥品以及相關的診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項目;
(五)對生活困難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
(六)愛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免收雜費、書本費;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減免學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愛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經費投入。
自治區財政對愛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愛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愛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愛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實施經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愛滋病防治專業隊伍的建設,培養、培訓防治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採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工作條件,不斷提高防治專業隊伍的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條 對因參與愛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愛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補助、撫恤的範圍和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愛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預防干預、關懷救助等方面開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愛滋病防治的組織、領導、保障、監督和管理工作職責,或者未採取愛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應當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愛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器官或者人體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四十八條 從事住宿、娛樂、休閒保健、美容美髮等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配合衛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門對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愛滋病檢測和干預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門責令整改,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愛滋病病人以患愛滋病為由尋釁滋事、威脅他人、妨礙公務或者故意傳播愛滋病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及依據 (一)制定《條例(草案)》是適應我區愛滋病防治形勢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領導下,我區愛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我區愛滋病流行因素複雜、疫情分布廣,防控形勢仍然相當嚴峻。據統計,至2011年10月底,全區愛滋病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數達71000多例,全區人口愛滋病感染比例超過千分之一,遠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全區109個縣(市、區)均發現愛滋病疫情。為此,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把愛滋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二)制定《條例(草案)》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2004年,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施行6年多來,為預防和控制愛滋病的傳播蔓延,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髮揮了重要作用。2006年3月,國務院頒布施行《愛滋病防治條例》,由於《辦法》先出台,一些內容與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不相銜接,有的還相牴觸,故需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進行修改。此外,由於《辦法》屬於政府規章,對一些強制性的防治措施,不能作出規定,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才能作出規定。 (三)制定《條例(草案)》是建立我區愛滋病防治工作長效機制的需要。多年來,我區在愛滋病防治體系建設、落實愛滋病防治責任制度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積累了許多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由於愛滋病防治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和長期任務,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把這些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固定下來,作為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長效機制。 制定《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7號)、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457號),同時參考、借鑑了雲南、浙江和新疆等省、自治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宣傳教育。宣傳教育是預防控制愛滋病的首要環節,只有全面普及愛滋病預防知識和政策,才能形成全社會共同應對愛滋病挑戰的良好局面。因此,《條例(草案)》把宣傳教育作為專章,不僅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宣傳、衛生、教育、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的宣傳教育責任,還明確規定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宣傳教育責任,同時還規定了在公共運輸場所的宣傳教育應當採取各種方式方法,特別是加強對流動人口的宣傳教育。 (二)關於行為干預措施。有效切斷愛滋病的傳播途徑是防止愛滋病從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向普通人群擴散的關鍵。為了減少愛滋病病毒傳染幾率,《條例(草案)》規定了五項行為干預措施:一是對性傳播途徑干預,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綜合干預工作,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查獲的賣淫、嫖娼、吸毒人員進行愛滋病檢測(第十六條)。二是對吸毒傳播途徑干預,規定公安、衛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加強對吸毒人員進行愛滋病監測;衛生行政部門在藥物維持治療未能覆蓋的地區可以開展清潔針具交換工作(第十七條)。三是對母嬰傳播途徑干預,規定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孕產期保健服務,為孕產婦提供免費愛滋病篩查檢測;為已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產婦提供免費母嬰傳播阻斷醫療服務(第十八條)。四是對人體組織器官採集與使用的干預,規定醫療機構經批准採集、使用人體器官或者角膜、細胞、骨髓等人體組織的,應當對供體進行愛滋病檢測,未經檢測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第十九條)。五是加強對采供血的安全管理,規定采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企業不得採集愛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和血液成分,不得將未經愛滋病檢測血液、血漿供應給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禁止將愛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於臨床(第二十條)。 (三)關於服務業防控責任。針對我區愛滋病病毒新感染者的87%是因性傳播而被感染的客觀事實,有必要規範住宿、娛樂、休閒保健等服務業的防控責任,對其實行綜合干預。《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從五個方面規定了綜合預防干預措施:一是服務業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營業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二是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對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檢測和干預管理;三是定期組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服務人員進行包括愛滋病檢測項目的健康檢查;四是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五是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從事服務工作的人員,工作時應當隨身攜帶健康合格證明,接受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 (四)關於監測檢測。監測檢測是最大限度發現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為了加強監測檢測,《條例(草案)》規定了五個方面的監測檢測措施: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愛滋病檢測網路建設,自治區、設區的市、縣、鄉鎮分別建立愛滋病檢測確證實驗室、愛滋病篩查實驗室或者愛滋病檢測點(第二十八條)。二是規定愛滋病檢測實行實名制,受檢測者應當向檢測機構提供本人真實信息。檢測機構應當為受檢測者保守信息秘密。實行實名制非常有必要,只有實行實名制才能進行有效的監控,才能做到對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進行一對一的隨訪就醫,也有利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疫情的準確統計,實名制既是有效防止愛滋病傳播的一種手段,也是對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負責和關懷(第三十條)。三是規定檢測結果告知義務和授權告知,對確診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愛滋病的事實及時告知配偶和與其有性關係者,或者委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代為告知;不告知或者不委託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和與其有性關係者(第三十一條)。四是規定對所有被依法羈押或者監管的人員都進行愛滋病監測檢測。被依法羈押或者監管的人員屬於高危人群,對他們進行檢測是對其負責,如果不都進行檢測,則屬於政府不作為。因為被依法羈押或者監管的人員剛被羈押時是不是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當有檢測結果,如果不檢測,是在羈押前還是在羈押期間成為愛滋病病人或者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分不清責任,將對實施羈押或者監管的部門造成不利後果。因此很有必要對被依法羈押或者監管的人員進行愛滋病檢測(第三十二條)。五是規定建立高危人群資料庫,規定衛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建立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資料庫,實行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有易感染愛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的數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匯總、分析數據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十三條)。 (五)關於治療與救助。做好救治關懷工作,維護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是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四項具體措施:一是規定將愛滋病救治納入公共衛生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實行六個方面具體的關懷救助(第三十八條)。二是規定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實行定期醫學隨訪(第三十六條)。三是規定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治療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定點治療(第三十五條)。四是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愛滋病治療專家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治療的技術指導(第三十七條)。 (六)關於保障措施。為使愛滋病防治工作能夠長期堅持並取得成效,必須強化保障措施。為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四項具體措施:一是實行防治責任制,規定愛滋病防治工作實行行政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愛滋病防治工作負總責。(第三十九條)。二是加大經費投入,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愛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並根據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經費投入。自治區財政對愛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愛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第四十條)。三是加強防治隊伍建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愛滋病防治專業隊伍的建設,培養、培訓防治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鼓勵和支持防治人員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支持愛滋病防治科學研究(第四十一條)。四是明確了扶持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宣傳教育、預防干預、關懷救助等方面開展工作(第四十三條)。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起草說明及相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報告刊登在廣西人大網站,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9月24日至2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到貴港市、桂平市進行調研,召開了有當地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醫療機構、疾病防控機構等參加的座談會。此外,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草案多次與自治區衛生廳進行了研究和溝通。10月22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同志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結合有關部門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議稿。10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條文的具體修改

1.有關專委提出,草案缺乏有關適用範圍的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對法規的適用範圍加以明確。(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
2.草案第七條規定了新聞系統的宣傳教育責任。有關部門提出,通過在播放電影前進行防治愛滋病宣傳教育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該條第一款關於媒體應宣傳愛滋病防治知識並發布公益廣告的內容與第二款有所重複,第一款只需明確宣傳部門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媒體宣教工作的職責即可。同時,建議增加“鼓勵電影經營單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愛滋病防治知識公益廣告”的內容作為第三款。(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3.草案第二十三條對安全套推廣進行了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關於安全套免費供應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該條規定過於原則和概括,操作性不強,建議新增四款,分別對人口和計生、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部門以及提供住宿、娛樂等服務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套推廣責任進行詳細規範,並在其中增加關於向特定人群免費發放安全套的內容。(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
4.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服務業的防控責任。有關專委、有關部門提出,應當明確服務業經營管理者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具體時限。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該條第一款中關於服務業經營管理者應當在營業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設定安全套發售設施的內容在修改後的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已有規定,建議刪除,將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合併,使文字表述更為簡明扼要,並將組織健康檢查的期限明確為一年。(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5.草案第二十八條對愛滋病檢測網路建設進行了規定。有關部門提出,該條第四款關於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愛滋病檢測點的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形勢,憑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目前的人力資源和技術水平無法承擔愛滋病檢測工作。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該款,並從條文的邏輯性考慮,將該條第一、二、三款予以合併,將第一款中關於愛滋病確證和篩查實驗室管理的內容單列一款作為修改後的第二款。(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
6.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愛滋病高流行的社區的市、縣應當將愛滋病監測納入住院和門診的常規檢查。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該規定不合理,易加重一般病人的負擔。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該款。(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
7.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防控責任制。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中關於愛滋病防治工作實行行政責任制、責任追究制以及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內容,在總則中規範較為妥當,建議移到總則第四條第三款,同時,該條第二款中關於部門職責的內容,與修改後的草案第五條重複,建議刪去。(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三款)
8.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醫療機構採集、使用未經愛滋病檢測或檢測陽性的人體器官、人體組織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規定與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不一致,建議按照該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修改。(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1.草案第十七條對公安、衛生等部門在吸毒傳播途徑的干預工作進行了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販毒活動防控以及強制隔離戒毒做出相應規範。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有關防控販毒、戒毒方面的內容,不屬於本法規的調整範疇,建議不作修改為宜。(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2.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愛滋病病人和城鎮經濟困難的愛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愛滋病病毒治療藥品。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所有愛滋病病人實行免費治療。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該項規定與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致,建議不作修改。(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根據上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
以上報告及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年初,收到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我委徵求了23個相關部門的意見,同時開展區內、外的立法調研。4月20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區自1996年首次發現本土愛滋病感染者以來,愛滋病感染人數增長較快,截止2012年3月底,全區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人數達78000多例,全區人口愛滋病感染比例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全區109個縣(市、區)均發現愛滋病疫情,愛滋病呈現瀰漫性流行趨勢,疫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擴散,疫情形勢極為嚴峻。
目前,我區關於愛滋病防治工作執法的主要依據為國務院2006年頒布實施的《愛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2004年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尚無地方性法規。由於《辦法》的出台時間早於國務院的《條例》,其中部分規定與國務院《條例》有衝突。而且,隨著愛滋病防治形勢的變化,《辦法》中的一些不足日益顯露,無法適應當前的形勢需要。同時,《辦法》實施6年多來,我區防治愛滋病工作取得的經驗也急需總結並上升到地方性法規。為此,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條例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愛滋病防治條例》為依據,借鑑參考了雲南、浙江和新疆等省、自治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同時結合我區愛滋病防治工作的實踐經驗,明確了愛滋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各主體的責任,確定了防治愛滋病傳播的各種行為干預措施,規定了監測與檢測的程式與要求,提出了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及法律責任等。條例草案體例完整,章節分明,重點突出,程式明確,責任清晰。條例草案與上位法沒有牴觸,且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區實際。建議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為明確條例適用範圍,第一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表述為:〔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愛滋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二)第九條第二款最後一句“校園宣傳欄應當開設愛滋病防治園地”修改為:校園宣傳欄應當開設防治愛滋病知識園地。這樣表述更準確。
(三)社區戒毒是加強對吸毒人員的愛滋病監測的重要一環,國務院《戒毒條例》也有相關要求,因此,在第十七條增加“社區戒毒”的規定,將該條中“建立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和藥物維持治療……”一句,修改為“建立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
(四)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管理者應當定期組織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包括愛滋病檢測項目的健康檢查”一句後面增加“,每年不少於一次”。使條文更具操作性。
(五)第三十條增加一款,全條修改為“愛滋病檢測實行實名制。受檢測者應當向檢測機構提供本人真實信息。檢測機構應當為受檢測者保守信息秘密。”“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將信息保密的義務擴大到所有單位或者個人,體現了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隱私的尊重,增加了實名制檢測制度的可操作性。
(六)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增加“監管場所之間轉送被監管人員時,應當向接收單位提供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相關信息。”以便相關監管場所及時做好防治工作。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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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下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會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范小輝介紹了《條例》的起草審議情況和主要內容,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劉耀龍和自治區防治愛滋病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耿文奎分別回答了記者的提問。會議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馮恆主持。中央駐桂和自治區主要新聞媒體記者參加了會議。
《條例》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員會第28次、30次及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員會第4次會議的三次審議,在5月30日下午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員會第4次會議上順利獲得通過。
《條例》共分八章五十條,第一章是總則,重點對愛滋病防治原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等作出規定;第二章是宣傳教育,主要規定政府以及新聞、衛生、教育、人口計生等部門的宣教責任;第三章是預防與控制,從性傳播、吸毒、母嬰傳播途徑干預以及安全套推廣等方面作出規定;第四章是監測與檢測,著重強化監測內容、檢測實驗室建設、檢測確證實名制、檢測結果告知等內容;第五章是治療與救助,包括愛滋病定點抗病毒治療、醫學隨訪、救助措施等;第六章是保障措施;第七章是法律責任;第八章是附則。
愛滋病防治工作是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預防和控制愛滋病,關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經濟發展。《條例》的出台,將對我區愛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宣傳貫徹

《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於2013年5月30日經自治區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並於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頒布與正式施行,標誌著廣西區愛滋病防治工作走入了法制軌道,為愛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為宣傳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按照自治區的統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南寧市防艾辦印發《關於開展南寧市宣傳貫徹活動的通知》(南防艾辦﹝2013﹞13號),成立領導小組,並組建4個市級宣講團,於2013年7-8月分赴南寧市12個縣區開展宣講活動,各縣、各鄉鎮均開展至少1場巡迴宣講會,培訓人員逾2萬人,發放宣貫資料近1.5萬份。
按照自治區統一的宣講課件,宣講主要從教、套、阻、治、管、助6個方面講解了有效預防愛滋病的辦法,並著重從切斷傳播途徑這一方面闡述防治愛滋病的重大意義,同時號召各行各業人士提高社會責任感,愛滋病可防不可怕,呼籲把防治愛滋病當做自身義務,積極投入到防艾工作中。
為擴大宣傳效果,南寧市防艾辦會同南寧市廣電局,以“社區公益電影”項目為平台,放映時長5分鐘的防治愛滋病宣傳動畫(包括傳播途徑篇、安全套篇、救助篇、關愛篇),同時放映10秒鐘“《廣西壯族自治區愛滋病防治條例》在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字樣,以直白通俗、針對性強、貼近民眾的方式開展防艾宣傳。此項目已覆蓋112個社區,放映552場次。
《條例》的宣傳、學習,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今後的工作中,還將長期宣傳,促進愛滋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進一步提升愛滋病防治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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