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放寬港澳台商戶入出境小汽車審批條件的通知

(粵府辦<1994>1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外商到我省特別是山區投資辦實業,省人民政府決定放寬港澳台商戶入出境小汽車審批條件。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商戶到我省山區縣辦實業,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到其它地區辦實業投資額在400萬美元以上,在有效契約期內,準予每一商戶一輛小汽車入出境。

二、往返澳門的入出境小汽車,從今年6月1日起按上述標準審批;往返香港的入出境小汽車,待廣深高速公路正式通車後按上述標準審批。

三、港澳台商戶入出境小汽車的審批程式,按現行規定不變。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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