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我省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粵府〔1994〕9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1986年《關於我省城市、農村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粵府〔1986〕116號)發出後,全省各地陸續開徵城市、農村教育費附加,成為教育經費的一個重要來源,對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推動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教育費附加徵收和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工作,有的地方領導不重視,徵收部門不落實,管理部門不明確,造成我省教育費附加少征、漏征,徵收數額不足,影響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順利發展。為加強對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通知如下:

一、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率

(一)城市教育費附加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按“三稅”的3%計征。對從事生產捲菸和經營菸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徵收。

(二)農村教育費附加徵收率:

1.按農村人均純收入計征:即按上年當地農村人均純收入1.5-2%計征。農村人均純收入低於500元的免徵。

2.凡繳納“三稅”的鄉(鎮)、管理區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含運輸、建築)等單位和個人,均按“三稅”的3%計征。不繳納“三稅”的按其銷售收入的1%計征。

3.各種專業戶、承包戶(包括種養、林業、漁業、煤炭等)採取定額徵收,按經濟效益定比例逐年遞增,其徵收額由鄉(鎮)政府制定。

(三)各市、縣(區)政府可根據當地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經濟狀況和幹部、民眾承受能力,開徵其他用於教育的附加費。

二、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及管理

(一)城市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和管理:

城市教育費附加,由負責徵收“三稅”的各級稅務機關分別徵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但不得以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抵頂財政教育經費的撥款,堅持做到三個“增長”。徵得的教育費附加,由各級教育部門提出使用意見和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執行。稅務部門每半年將徵得的數額通告教育部門,以便安排使用。各級財政部門對教育費附加作教育專項資金列收列支,並按財政部規定的辦法處理。

(二)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和管理:

1.農戶和各專業戶、承包戶的教育費附加,納入鄉(鎮)統籌費中統一由鄉(鎮)政府徵收。

2.按“三稅”計征的鄉(鎮)、管理區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教育費附加由所管轄的稅務部門負責徵收;不繳納“三稅”的,由鄉(鎮)政府確定具體的徵收部門,並保證農村教育費附加及時、足額上繳。 

3.已按專業戶、承包戶及個體工商戶計征教育費附加的農戶不再按人均純收入計征。

4.農村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由縣或鄉(鎮)設立專戶管理,作為教育專項資金,列收列支,不得抵頂財政教育經費的撥款。由教育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報當地政府審批後執行,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三)各市、縣教育費附加的基本徵收任務指標,今年起由省教育、財政、稅務部門聯合下達。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重視教育費附加的徵收工作,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完成省下達的徵收任務。對未完成省下達徵收指標的市、縣,省將適當扣減給該市、縣的各專項補助經費。

(四)各市、縣政府每年應按省下達的任務指標,責成教育、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制定徵收方案,落實到徵收部門及各鄉(鎮)政府。各地應建立教育費附加徵收的考評和獎勵制度。

(五)地方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當地安排使用。市、縣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安排一定的比例用於扶持貧困地區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各鄉(鎮)徵收的農村教育費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給管理區用於辦學。

東莞、中山、江門、佛山四市(含所屬縣級市、縣、區)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仍按粵府〔1991〕5號檔案規定數額上繳給省統籌使用。

三、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範圍

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不得用於教職工發放獎金。鄉(鎮)、村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的辦學經費,主要由地方政府解決,不足部分可在徵收的農村教育費附加2%以內安排。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審計,監督使用情況。凡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擠占、挪用教育費附加的應及時查清、追回,對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每年教育部門應將教育費附加的分配、使用情況向當地政府報告。

四、各地應結合貫徹《義務教育法》,廣泛、深入開展對徵收教育費附加重要性的宣傳,使廣大幹部、民眾認識依法繳納教育費附加是每個公民和單位應盡的義務。各級教育、財政、稅務、工商、審計部門必須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要繼續發動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捐資和集資辦學,不斷增加對教育的投入,加快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六、省過去對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如與本通知規定有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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